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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天然橡胶行业税收盲区及云南突破性脚步

2019-09-10王云秀

商讯·公司金融 2019年4期
关键词:盲区天然橡胶突破

王云秀

摘要:天然橡胶作为战略储备物资,与石油、钢铁、煤炭并称四大工业原料,云南省是中国天然橡胶的主要产区,从地理分布来看,保山市、德宏州、文山州、临沧市、西双版纳州、普洱市、红河州等三十个州(市)均有种植。有關数据显示,云南省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近900万亩,占国内种植面积的一半;全省橡胶产量近50万吨,同样占到全国总产量约一半。橡胶行业作为地方性经济支柱产业,在云南乡村振兴、边疆脱贫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关键词:天然橡胶;税收;盲区;突破

行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行业税收监管日愈重要。财务从业十余年,就行业税收盲区及我省税收改革突破浅析如下。

一、“天然橡胶”与“复合橡胶”定义对税收的影响盲区

(一)“天然橡胶”与“复合橡胶”的行业口径定义

从橡胶行业标准定义来看、橡胶主要分为天然橡胶、复合橡胶、合成橡胶三类,合成橡胶是指从石油里提炼出来的,区别明显,暂略;天然橡胶是指从天然产胶植物中制取的橡胶,按其制造工艺不同义分为标准胶和烟片胶:复合橡胶是在天然橡胶的基础上加少许合成橡胶及一部分化工产品混合提炼而成的。

从行业口径定义分析,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其一,天然橡胶与复合橡胶同样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环节:其二,天然橡胶是物理加工,复合橡胶存在化学加工。

(二)“天然橡胶”与“复合橡胶”税务口径定义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给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

从该批复来看,所述及的“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系物理加工,是生产标准胶与烟片胶的必要加工过程。

由此,结合税收法规来看,税务口径的“天然橡胶”定义,应该是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加工农产品的“胶水、胶杯、胶团”;税务口径的“复合橡胶”,是经过标准化工业加工的橡胶产品,包括行业口径“天然橡胶”中的标准胶与烟片胶。

(三)定义口径不一致对税收的影响

“天然橡胶”行业与税务口径定义不一致,对橡胶行业税收产生了极大影响。

行业标准天然橡胶作为重要工业原料,根据杂质含量、氮含量、挥发物含量、灰分含量、颜色指数、塑性初值和塑性保持率等进行分级,其行业标准、加工工艺极成熟,广泛供应轮胎等橡胶深加工制造的下游企业。购销中,合同、检测报告、规格型号均统一按照行业标准操作,由此带来发票问题:按税务口径,精加工胶应为“复合橡胶”,16%的税率,与合同及附件、行业标准均不符,一系列的“不统一”为下游制造企业所不接受。而按合同规格型号及行业标准销售,开具发票,通常为“天然橡胶”品名,通用标准规格型号,天然橡胶税率是10%,综合其收购、加工环节可抵扣进项税,橡胶原料生产企业几乎不存在增值税实际纳税。同时由于下游制造企业面临税率差产生和税负转移,一定程度制约了购销关系。

二、橡胶在农产品收购及初级农产品加工中的税收盲区

(一)天然橡胶收购现状

橡胶树作为生物资源,对适种纬度、年降雨量等都有一定要求,在云南,橡胶种植分布区域多为临边境的山区,交通、文化相对不发达,聚居傣、景颇、佤等多个民族。鲜胶日产量不高,一棵胶树一天仅能割约30ce胶水,一亩胶林种植不到40棵。鲜胶收割后,并不便于长期保存,胶农只能通过简单作坊式加工保存,攒到一定数量再到各收购企业去过磅交易。大多数种植散户不具备加工条件,甚至因为交通、语言不便,或不能直接到收购企业,只能通过把胶给种植大户:收购企业考虑收购条件、成本等,也默认大批量统一收购。

由此,极大可能滋生向中间商贩收购、汇总开具收购凭证的情况:甚至边境地区无法识别是否有境外种植胶(即走私胶),客观上,已违背了农产品收购政策的初衷。

(二)天然橡胶收购、加工企业抵扣及纳税现状

在收购天然橡胶、开具收购凭证后,现行政策为计算抵扣,即每收购10000元天然橡胶,按扣除律计算抵扣为lOOOOx l0%,进项税抵扣额是1000元:如该批胶加工销售额是11000元,销项税为llOOO/l.lOx l0%= 1000元,销项减进项后应纳增值税为零。增值不纳税,已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立税含义,计算抵扣,同样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不符;如果考虑加工环节中水、电等必要费用的进项税,甚至还会出现留抵税情况。

三、云南橡胶产业税收政策的突破

近年来,云南省作为产胶大省,在橡胶种植生产不断发展的经济背景下,一直在寻求契合经济发展,打破政策制约,将橡胶资源转化为可控税源的突破。

2017年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标准的公告》,公告决定自2018年2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将云南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橡胶、茶叶、魔芋、松香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公告在橡胶行业征管工作中首次将西双版纳、德宏、普洱等多个地区一百多家橡胶企业列为试点纳税人,以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耗用标准进行进项税扣除。

核定扣除政策出台,有效解决了计算抵扣增值不纳税,甚至进销倒挂的问题,符合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定义内涵及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特性。

核定扣除政策出台,有效的遏制虚开收购凭证现象,税收工作的重心,从“查收购真实性”移出,通过建立行业监控评估模型合理转化到橡胶生产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监管。

核定扣除政策出台,通过对“耗用率”这一关键指标的控制,客观促进了橡胶生产企业工艺的改良及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科学化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生产成本有效控制,实际耗用率低于核定耗用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从中获得超额利益:同时,核定扣除对其试点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是有相当要求的,同样有利于促进行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及水平。

由于核定扣除政策实施刚刚起步,目前的橡胶生产试点企业主要以行业大中型企业为主,云南省橡胶加工企业分布广、散、小;经营良莠不齐,工艺参差不齐,大多数橡胶加工企业还处于缺乏科学管理、技术能力薄弱的情况。进一步深化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耗用率差异化测算、试点范围扩大推广是政企配合下的工作重点。在政策不断推广、完善的同时,如能考虑行业及税务口径匹配度,对“天然橡胶”以“初加工”及“标加工”进行区分,标准胶回归其16%应税税率,对如云南省这样原料级橡胶种植、生产大省,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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