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在安全疏散中的应用

2019-09-10李炎峰

消防界 2019年5期

李炎峰

摘要: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规范,引出建筑防火设计中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概念模糊之处,阐述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基本设计要求,分析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共同及独特特征,并经分析表明疏散走道作为疏散通道的一个特例在进行建筑防火安全疏散设计时如何正确应用。

关键词:安全疏散;疏散通道;疏散走道

安全疏散在建筑防火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涵盖了诸多设计要点,笔者发现“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作为重要的“疏散节点和过渡区域”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甚至个别引用出现偏差,致使对疏散路径的把握不准确,进而使得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疏散距离等设计有失偏颇。

一、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定义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未出现“疏散走道”一词,均称之为“疏散通道”,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没有“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术语解释,且整本规范没有出现一次“疏散通道”的字眼,即均称之为“疏散走道”,主要出现在3.7.1厂房的安全疏散和5.5安全疏散和避难章节,至于什么是疏散走道亦或疏散走道有何具体设置要求不得而知(5.1.2中对“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作了要求)。然而,《消防词汇第2部分:火灾预防》GB/T5907.2-2015中却是2.3.11“疏散通道”一词,其解释是“建筑内具有足够防火和防烟能力,主要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通道”(这里的“具有足够防火和防烟能力”是否就是前面提到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不得而知)。进一步查证相关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中提到的是“走道”,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等中提到的是“通道”,又如《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既提到了“通道”也提到了“走道”,还有一些专门规范提到的却是“走廊”。

综上,如此之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中没有对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定义进行统一定义,那么两者到底是一同还是不同?如若相同,在具體安全疏散设计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如若不同,又该如何对待呢?

二、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设计要求

(一)疏散通道。据消防词汇中的解释可知,其一是具备防火能力,其二是具备防烟能力,其三是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而具体有何设置要求,相关规范中并没有提及。不过根据词汇解释,我们可以判断出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不具备防火、防烟能力”时不能称之为“疏散通道”,例如超市货架之间、礼堂座位之间、网吧每排座位之间的“通道”,因其自身不具备“防火、防烟”能力,仅具备供人员通行的能力,明确可知其不属于消防词汇中“疏散通道”的范畴。

(二)疏散走道。如前面所提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除开对其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作要求外并无其它,但据此我们也可以判断出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走道两侧无隔墙或隔墙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时不能称之为“疏散走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4中“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由此也可知,疏散走道应具备“安全过渡区”功能),即走道两侧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隔墙时不能称之为“疏散走道”,同例超市货架之间、观众厅座位之间的“通道”也不属于“疏散走道”的范畴。

三、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矛盾之处

各规范中本意的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的共性是“火灾时供人员疏散通行(发生火灾的房间至疏散走道/通道至安全出口)且具备一定的阻火防烟能力(避难走道可视为最高安全级别的“疏散走道”,达到了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条件)”,也就意味着没有达到以上条件的“通道、走道”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疏散通道、走道”。因此,超市等空间性较大的场所内发生火灾,人员在货架之间的“通道”内的穿行过程中,并没有直接逃离火灾的侵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4中“一二级耐火等级营业厅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米”,此条距离限制便是体现)。类似空间形式的网吧、电影院观众厅内“走道、通道”皆是如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0中,将剧场、电影院等场所观众厅内的“走道”称之为“疏散走道”则违背了“建规”中对疏散走道定义的要求。综上,笔者认为,火灾时供人员通行的“走道、过道”可统称为“疏散通道”,具备“一定程度阻烟阻火功能的安全过渡区”可称为“疏散走道”,即疏散走道是疏散通道的一个特例。

四、在安全疏散中的实际应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其中,“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均为十分重要的基本概念。以卡拉OK厅为例时,每个包间为“房间”,房间门(乙级防火门)为“疏散门”,疏散门外连接各房间供共同使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出的走道为“疏散走道”,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入口为“安全出口”。查表5.5.17可知,此卡拉OK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米,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9米。

对于卡拉OK厅这种典型的划分了多个房间单元并具备典型疏散走道安全疏散设计较为容易理解,而网吧类“大房间”场所的安全疏散则可能因为疏散走道的定义不明确而引起设计歧义(网吧内座位之间或“敞开式”走道不应视作“疏散走道”),因此有必要对网吧类场所的安全疏散设计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没有形成符合要求的疏散走道的网吧应视作一个“房间”,此类型网吧内任一点至网吧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9米,而不应引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米”。但是,如网吧位于建筑首层或者占据建筑整层时,“房间”疏散门则就是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或直接开向楼梯间),此条件下(既不是符合“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也不符合“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情形)的安全疏散设计(最远疏散距离指标)确实有待商榷。

综上,由于“疏散通道”、“疏散走道”概念之混淆,导致了“两距离”把握之偏差(即:“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解决问题之核心是正确理解真正意义上的疏散走道是“一定程度阻烟阻火功能的安全过渡区”。

五、结语

安全疏散作为建筑防火中的重中之重,最远疏散距离作为安全疏散的重要指标,疏散走道作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域,形成统一定义和明确统一要求将会为安全疏散设计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关大巍,严晓光.建筑设计防火图集与应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6.

教锦章.建筑防火设计问答与图表解析[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李钰,王春青.建筑消防工程学[M].江苏:中国矿大出版社,2016.

魏文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解读与应用[S].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