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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商平台责任浅谈《电子商务法》的完善与落实

2019-09-10荣紫微张瑞瑶王昊玥杨文烨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7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

荣紫微 张瑞瑶 王昊玥 杨文烨

摘 要:本文组通过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及具体法规,探究《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责任要求;对各个电商平台做调查研究,判断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及对商家的监管程度是否符合此法律规定,进而判断《电子商务法》落实力度;通过类比分析查找国内外有关电商平台法的典型案例,为落实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提供经验借鉴,总结《电子商务法》的不足之处,并尝试得出解决之法,希望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电商法 电商平台责任

一、时下背景

1. 《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不均

随着经济水平及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发展,中国电子商务业迅速发展,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预测,到“十二五”末,中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和3万亿元以上,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而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中国至今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

2.《电子商务法》的建立与实施

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2018年历时五年的电子商务法最终出台,于2018年8月31日中国正式出台《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约束力加强,但落实情况不尽人意

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加强了对平台的约束力,提出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等多项法律法规。但至今平台仍有违法现象,却未受到惩处或整改。

二、《电子商务法》内容分析

(一)《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分析

1.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4.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样的消费场景曾无数次上演。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5.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新法下,这一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7.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8.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費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经营者的约束

1.在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相关信息公示方面

第九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两大类,至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

2.在用户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数据提供方面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保护用户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并要保存相关交易信息至少三年以上,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送相关交易数据。

3.平台经营者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对市场主体在管理其经营信息和监督其依法经营两方面对平台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平台登记、核验、归档和更新相关经营者信息,并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是否获得行政许可、是否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进行监控,发现违法,需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将被罚款高达五十万元甚至是停业整顿。

4.平台经营者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方面的特殊义务

(1)规则应具备核心内容,制定和修改都要公示。

第三十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要求平台有基本核心内容,制定和修改都应该进行公示,第三十四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如不接受修改内容,可以退出,并按照修改前相关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平台不履行将受到高达五十万元的处罚。

(2)不得限制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此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如何解读“不合理”和实施是重点。

(3)采取措施时应公示

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行为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这将要求平台非常精准判断是否违法,否则可能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5.平台经营者监管安全交易失职的法律后果

(1)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擔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未尽审核义务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将被处以高达二百万元的处罚。

6.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

(1)对侵权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发生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第八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将被处以高达二百万元的罚款。

(2)对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责任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4)转送声明义务、终止相关措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相关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四、《电子商务法》现存问题

1.部分概念没有清晰界定

第十条规定“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没有清晰界定,给自然人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留下了空间。

2.责任落实不清晰

在用户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数据提供方面,平台应充分意识到相关信息保存和保护的重要性,否则可能遭行政处罚,同时可能要承担本法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交易数据报送如泄密或被非法利用如何界定是平台责任还是相关主管部门责任

3.配套法规及具体措施不完善

平台应规制经营者获得行政许可,并敦促经营者履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义务,平台将成为工商、税务稽查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前哨,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一手信息。平台内经营涉及方方面面,全面落实对平台而言难度不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与平台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对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五、《电子商务法》完善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法》配套法规

完善《电子商务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开启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新进程,加强示范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并且商务部在20195月29日的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上提出农业电商扶贫,完善相关法规,扩大电子商务普惠发展新空间,不断深化电商扶贫,促进农民增收,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

完善配套法规,有利于责任明晰及过错界定。例如,交易数据报送如泄密或被非法利用如何界定是平台责任还是相关主管部门责任,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

2.完善电商平台的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插手平台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平台应加快规范其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应全面审慎理顺其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注意根据本法规定的步骤和要求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动,否则将造成相关经营者集体退出,造成大面积动荡。相关修改和整理工作最好在本法生效前完成。

3.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新模式,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比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安全管理等等。

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参考文献

[1]朱遂斌,陈源源.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1999.4.

[2]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

[3]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1999.6.

本文系项目基于电商平台责任浅谈《电子商务法》的完善与落实,编号:20191104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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