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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

2019-09-10刘俊海

中国流通经济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营商环境法治化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着力打造政府部门的诚信品牌和法治文化。政府必须尊法、厚德、诚实、勤勉、亲民、阳光,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遵守法治、民本、诚信、公正、透明和勤勉原则。具体说来,就是要坚持法治原则,打造法治政府;坚持民本原则,打造民本政府;坚持诚信原则,打造诚信政府;坚持公正原则,打造公正政府;坚持透明原则,打造阳光政府;坚持廉洁原则,打造廉洁政府;坚持勤勉原则,打造勤勉政府;坚持伦理原则,打造受人尊重的厚德政府。要坚持法治政府原则,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的法治理念上升为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与责任清单制度;要正确处理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辩证关系;各级政府尤其是监管部门要带头尊重和保护投资兴业活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监管转型升级。建设法治政府,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有助于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现代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19)08-0003-08

一、坚持法治原则,打造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是中国梦的核心组成部分。法治既是国家的软实力,也是国家的硬实力。法治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国运的兴衰。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再次证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利、捍卫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鼓励科技创新、健全诚信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弘扬法治文化、凝聚社会共识、加强民族团结、实现祖国统一、确保国泰民安、优化全球治理、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继承与发展了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极端重要性,“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时也专门强调“建设法治中国”。习总书记还多次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军事法与国际法等重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高屋建瓴地阐述了法治中国的深刻内涵,要求“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重大改革都要有法可依,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强调“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执法者“要挺直脊梁、站稳脚跟,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

习总书记关于法治的系列重要讲话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奠定了法理基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中共党史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全面谋篇布局,指明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化方向,描绘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做出了顶层制度设计,确定了建设法治中國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是中国进入现代化时期走向法治国家的指南针。

何谓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尊崇法律、信仰法律、以法律为王、以法律为最高治理权威的国家,是人人自觉信仰与敬畏法律、人人自觉遵循法律准则、人人以遵法守法护法为荣的国家,是立法科学、执法规范、司法公正的国家。法治国家崇尚平等、自由、创新、民主、人权、诚信、公平、公正、公益、多赢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都能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每个社会成员都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并自觉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法治国家既是一种先进的法律理念,也是一套科学的制度设计,更是一场自觉的社会实践。因此,法治国家不同于以领导个人意志作为最高治理权威的人治国家。“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虽只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二者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法律条文数量之多寡,而在于法律制度之善恶以及良法美制能否落地生根。法律之善恶的甄别标准又在于其是否真正保护人民核心利益,是否真正反映人民内心意志,是否真正得到人民衷心拥护。因此,注重善法治理的“法治国家”不同于法律多如牛毛的“法制国家”。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治吏。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表率。作为公权力的执政者,政府理应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方面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以身作则,严格恪守法治原则。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虽取得了新成效,但仍有很多老大难问题。正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有鉴于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当前,各级政府虽握有巨大的公权力,但公信力普遍不足。行政权的赋予目的在于谋求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权是作为被代理人的人民通过立法程序、向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委托授权的结果。因此,行政权的本质在于代理权。行政权的创设旨在谋求被代理人的福祉,即人民福祉、公共利益。行政权的授予并非天经地义,更非神授。作为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益人的人民对于政府的授权,源于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品德和专业才干的信任。既然承人之信,受人之托,就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政府不能违法。受人尊重的政府必须是诚实守法的楷模。倘若政府滥用行政权,无论是源于贪腐私利,抑或源于专横性格,都会酿成巨大灾难,沦为社会稳定的第一破坏者。倘若政府敢于带头违法,法治大国的梦想就永远不会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违法行政现象仍然俯拾皆是。违法乱作为是违法,违法不作为尤其是怠政、懒政、惰政,也是违法。

为从制度上预防和清除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以及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的法治原则,规范政府行为尤其是日常决策与执法活动,真正把行政权关进法治的笼子。[ 1 ]

职权法定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关键。职权法定指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始终应当限定在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不能越权行事;否则,就构成了行政侵权。换言之,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立法上找到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意识到,依法行政就是自我保护。规范执法胜于严格执法。倘若仅强调严格执法而忽视规范执法,那么,执法越严格,就越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行政机关必须确保自己的行政行为始终处于法定职权的范围之内。行政权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职责”,不得放弃行使权力,也不得选择性地行使權力中的一部分。政府滥用权力法理不容,放弃权力、谋求私利、鱼肉百姓,更是天理难容。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保民”与“治官”的有机统一。法律既要保护公民权利,又要规范公权力。要划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政府必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公民和企业则需确立“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具体而言,在法律模糊地带,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遵循不同的法治规则。对企业、消费者等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倘若法律既无明文授权,又无明文禁止,则不得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民只有通过立法程序才能把人民享有的权力授予政府行使。倘若立法没有授予政府特定行政权力,意味着人民尚未把该权力授予政府,人民依然把该权力保留在自己手里,政府当然不能行使。而对人民而言,这些权力既然没有让渡给政府,当然可以自由行使。因此,要探究职权法定的真谛,必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深长。

行政监管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规范市场主体活动,也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

犬守夜,鸡司晨。主体法定指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才能行使特定监管权,未经法律明文规定,监管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市场监管活动涉及许多经济领域,既涉及第一产业,也涉及第二产业,更涉及第三产业,而在许多产业领域有涉及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的职责划分。从法治政府的角度来看,凡立法者规定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该行政机关必须大胆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甚至渎职;凡立法者规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否则就是越权、越位。

各部门经济行政权的界定,既要分工明确、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能的不当交叉而互相推诿、互相争权,又要互相制衡,避免某一部门的经济行政权过分集中,出现“部门权力垄断”,还要互相衔接,避免出现“三不管”的问题。

要实现结果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程序法定指行政机关在开展监管活动时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而为,以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社会,既强调结果正义,更强调程序正义。在强调行政机关程序法定的历史背景下,尤其要重视证据充分原则,即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尤其是做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确保证据充分、确凿,经得起司法审查和社会监督。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之间能否形成滴水不漏、环环相扣的链条,往往是能否成功执法的关键。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取证程序,统一取证标准,提高证据保全与运用的执法能力。

二、坚持民本原则,打造民本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哲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民重官轻。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重要思想。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中的“人”具有丰富的含义。民本原则中的“民”既包括整体意义、抽象意义、宏观意义上的“人民”概念,也包括个体意义、具体意义、微观意义上的“人民”概念。而具体意义上的人民、个体意义上的人民、微观意义上的人民,则往往表现为分散的社会角色,如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投资者。这意味着,科学发展观比起传统的发展观更加重视个体意义上、具体意义上的人民概念。

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关键是维护广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存在多种法律机制,既包括市场主体的自我保护和自力救济,也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保护、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社会保护。在权利的诸多保护手段中,行政保护的力度最大、成本最低。因此,市场监管必须与维权有机地统一起来。维权的需要延伸到哪里,监管的阳光就应照射到哪里。只要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不管权利人是经营者、消费者、竞争者、知识产权人,也不管受侵害的权利是财产权利抑或人身权利,监管者都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大胆行使监管职权,对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行政保护。

要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也要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权利意识。“经济法治”是指政府要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服务型政府要充分体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经济行政机关在启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

三、坚持诚信原则,打造诚信政府

政府应当是最讲诚信的“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诚信尤为重要。中共十六屆六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可见,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打造诚信政府的品牌。诚实信用原则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应当讲究信用,遵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兼具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政府行为也发挥着制约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应当遵循的原则。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要建设诚信政府,政府必须言而有信,不能朝令夕改、欺上瞒下。政府承诺也应当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吹牛也要上税”,要让失信的政府官员付出沉重的声誉代价与财产代价。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一些中国概念股企业在海外上市时欺诈公共投资者,我国政府就应自觉与其切割开来,以免形成中国政府支持失信企业海外上市圈钱的负面形象。例如,201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状告上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讨要审计底稿和中概股大规模造假事件,值得我国企业界、审计界、律师界和监管者高度重视。造假、欺诈是全世界投资者的公敌,人人皆可口诛笔伐。上市公司造假严重损害中外投资者的权益与信心,必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审计机构应慎独自律,自证清白。国内监管者不宜姑息养奸,引火烧身。双边条约的签署既源于主权,也能更好地捍卫主权。当前,要警惕不诚信的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恶意绑架政府和民族,让政府为其不诚信行为埋单、背黑锅。一些企业在国外赚取不义之财的时候,没有想过政府和国人,一遇到麻烦就拉政府和国人陪绑,甚不厚道。

四、坚持公正原则,打造公正政府

政者,正也。政府的生命力在于公正。按照公正原则,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时,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所有当事人都一视同仁,而不能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当事人开旁门左道。

强调公正原则,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的主体。作为“婆婆”的主管部门,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层层审批的。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无他。

既然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代理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所有市场主体一定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增进自己私利而偏爱某些企业或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无欲则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牢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古训,严格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彻底与其所主办的企业脱钩。否则,监管者就很难做到在行使监管权时公正无私。

一些地方(尤其是热点旅游城市)政府纵容本地企业宰外地游客的行为,也伤害政府的公信力。殊不知,商家的一次欺客宰客行为会“株连”整个区域和行业的诚信,会毁损一个城市、一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并污染当地的商业文化与社会道德风气。许多商家缺乏诚信,也与当地政府对失信行为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对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外地消费者的行政保护重视不够和措施不当有关。旅游胜地多是外地消费者,“一次性”消费比较多,被宰事件经常发生。希望全国旅游城市从宰客事件中汲取教训,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旗帜鲜明地与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外地消费者站在一起,充分保护游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全面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尤其是定价行为,强化商家对外地游客的社会责任,形成全天候打击欺客宰客的高压态势,培育诚实守信的旅游文化氛围。

笔者之前在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指出,回归商业诚信,除了消费者自身要有维权意识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以外,政府也应有所作为,既要从源头预防当地具有苗头性与规律性的消费侵权现象,也要在消费侵权行为转化成突发性社会事件后,以真诚、自信、负责和练达的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撑腰壮胆,提供公平、高效的行政维权服务,而不能敷衍塞责、姑息养奸,切实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变成刺激消费需求、拉动当地经济和谐发展、全面提升诚信软实力的重要支点。[ 2 ]靠护犊子、捂盖子、欺负外地人拉动当地经济增长是根本行不通的。

五、坚持透明原则,打造阳光政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因此,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国务院2013年3月20日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第6章“推进政务公开”中有三个条款做出承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據、过程、结果公开(第26条);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27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第28条)。

为确保服务型政府廉洁,就要提高经济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打造廉洁政府。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行经济行政行为公开化。政府要采用现代通信技术,通过政府公报、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等信息载体及时全面地发布经济行政信息。倘若政府不愿披露信息且缺乏保密事由,其中必有部门利益或者官员个人利益方面的难言之隐。

与政府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权监督经济行政行为。不仅是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而且所有纳税人、企业、大众传媒、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对此享有知情权。每位纳税人在办公时间之内都有权前去查阅,也有权自费复印有关内容。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深远。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其经济行政行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

倘若政府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3 ]支持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维权。

六、坚持廉洁原则,打造廉洁政府

西汉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一书中提到“至廉而威”的四字箴言。西安碑林博物馆亦有清朝陕西延绥道台颜伯焘在1822年所刻的36字《官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崇尚人治、没有建立法治,致使跑官要官、卖官鬻爵的现象成为常态,升官就会发财,发财就要当官成为封建官场的潜规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既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强调“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没有廉洁政府,就不会有真正的服务型政府。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坚持依法用权,倡俭治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加强行政监察,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国有资产严加监管。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对腐败行为,无论出现在领导机关,还是发生在群众身边,都必须严加惩治”。

市场化改革与反腐倡廉是一对孪生姐妹。因为腐败是市场化改革的头号大敌。市场化改革与反腐倡廉看似分属两个范畴,实则紧密相连,相辅相成。要真正让市场的无形之手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官员和国企高管的有形之手为了追求私利而干扰市场活动的健康运转。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就是反腐倡廉的过程。

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更痛苦。腐败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由于掌控公权力与公共资源的官员和国企高管垄断了资源配置的权力。胸无大志、难以慎独自律的官员和国企高管为收取权力租金,必然对市场化改革采取负隅顽抗的态度,千方百计地拒绝把资源配置的权力还给市场。因此,要实现重典治乱、标本兼治,必须在全社会凝聚市场化改革与反腐倡廉联动推进的改革共识,释放出强大的正能量,倒逼官员见贤思齐,改恶向善,择善而从。

钱权交易导致了好人受气、坏人神气,不仅延缓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降低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与效率,而且提高了企业交易成本,扭曲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助长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歪风邪气。腐败的潜规则不除,企业家不可能具有创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动力与压力。

羊毛出在羊身上。腐败成本看似由企业承担,实则由企业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与劳动者。趋利避害乃人之天性。企业必然使出浑身解数,将其预付的腐败成本转嫁给广大百姓。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泛滥,实质上与钱权交易导致的公权力监管懈怠与助纣为虐存在逻辑关联。要从根本上维护百姓利益,必须加大反腐力度。

腐败是全社会的公敌。腐败行为直接颠覆了法治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核心价值观。腐败现象毒化了商业文化,滋生了腐败文化,污染了党风、政风与社会风气,制造了党群之间、官民之间、政企之间的心理隔膜、互不信任、相互提防甚至相互对抗,降低了民众的幸福感与公平感。

因此,要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与魄力,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对腐败采取零容忍的铁腕政策。否则,推进市场化改革就会功亏一篑,沦为空谈。当然,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在于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把官员与国企高管不该支配的资源回归社会、回归公众、回归市场。市场化改革与反腐建设必须同步推进,除此别无选择。

细节决定成败。除了要严厉打击赤裸裸的钱权交易,也要防微杜渐,预防政府与企业之间搂腰搭背的不正当利益伙伴关系。前几年,部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包装上贴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的标签忽悠消费者。这些广告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的规定,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破坏了国家机关为政清廉的良好形象。政府部门要洁身自好,绝不允许出租公权力。行政部门要挺直腰杆,加大处罚力度,不屈从于大企业和大媒体,主动争取政府、同级执法部门、媒体和公众支持。企业要摒弃借用国家机关招牌“贴金”的做法,诚信经营,靠产品质量和服务取胜。

七、坚持勤勉原则,打造勤勉政府

政府不仅是最诚实的“人”,也应是最勤勉的“人”。政府既要廉洁自律,也要勤政为民。政府不能腐败,不能贪婪,不能好大喜功,但也不能懒政,不能惰政,不能怠政。政府及官员必须以临渊履深之心,干干净净做人,兢兢业业做事。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建设行政服务勤勉高效的政府,坚决反对浑浑噩噩、“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颓废作风。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廉洁高效”视为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之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坚持创新管理,强化服务,着力提高政府效能”。

作为人民公仆,政府必须时刻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和市场创新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根除“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杜绝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的恶劣现象发生。

程序法定原则并不排斥高效行政。相反,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勤勉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要自觉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市场主体本位意识。要进一步缩短办事期限,提高行政效率。

八、坚持伦理原则,打造受人尊重的厚德政府

既要强调商业伦理,也要强调政府伦理。既要建设商业诚信文化,也要建设政府诚信文化。政府既要遵守宪法和行政法,也要遵守政府伦理准则。法律规则对政府及官员的约束是有限的,伦理规则对政府及官员的约束是无限的。现代政府官员不应仅满足于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应自我加压,慎独自律,自觉运用最佳政府伦理的理念与规则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政府官员应当经常面壁思过,每日三省其身。政府官员既要学习行政法,也要学习政府伦理学。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及高校公共管理学院开设《政府伦理》课程。

官员应当遵守的政府伦理与普通百姓遵守的普通伦理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个性的核心内容要求政府官员要比普通民众有更高的道德操守。婚外恋对普通百姓来说原则上属于隐私范畴,而对官员来说则属于公众监督的公共信息,因为纳税人有足够的理由担心官员会浪费纳税人的金钱、滥用纳税人赋予的行政权为自己的情人谋取私利。也正是由于官员作为公共人物其隐私空间不大,钱权交易不具有合法性,才具有公信力,才会获得公众的信赖与拥戴,才会拥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政府法治之外还有政府德治,官员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失德之祸。

九、结论

各级政府尤其是监管部门要带头尊重和保护投资兴业活动,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是广义概念,包括尊重自治、保护秩序、市场准入、宏观调控、行政指导、行政促成与经济激励。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监管转型升级。监管部门既要尊重与鼓励市场自治创新,也要努力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4 ]。在契約自由、市场博弈的机制失灵时,监管必须依法启动监管与行政处罚程序,促进公平交易,鼓励自由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制度与法律秩序,维护市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激活行政指导手段,创新柔性监管机制。要创新信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铸造监管合力,不断提升监管公信力,消除监管盲区与监管套利现象。

要堅持法治政府原则,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作为必问责的法治理念上升为制度设计,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与责任清单制度。要正确处理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辩证关系。要坚持透明行政原则,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方面的作用。要坚持诚信行政、民本行政原则,建设诚信政府、民本政府。要坚持勤勉行政原则,建设勤勉政府,根除懒政惰政怠政现象。要坚持道德行政原则,建设厚德政府。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有助于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3):29-31.

[2]梁捷,龚亮.依法维权,避免旅游挨宰[N/OL].光明日报,2012-02-10(10)[2019-06-25].http://epaper.gmw.cn/gm? rb/html/2012- 02/10/nw.D110000gmrb_20120210_1- 10.ht m?div=-1.

[3]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EB/OL].(2015-02-10)[2019-06-25]. http://www. 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406.html.

[4]刘俊海.增强电子商务法可诉性优化电子商务生态环境[J].人民法治,2019(5):13-18.

The Key for the Rule of Law Business Environment

LIU Jun-hai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is the best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the key to optimize the rule of law business environment is to build a rule of law government,establish the government’s brand of integrity and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The government must obey the law,be virutous,be honesty,be diligent,be affectionate to the people,and be sunny;while providing public service,the government must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respecting the rule of law,being people-oriented,integrity,fairness,transparent,and diligent. Specificly speaking,we should,first,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build a rule of law government;second,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eing people-oriented,and build the people-oriented government;third,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eing integrity,and build the integreity government;fourth,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and build the fair government;fifth,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eing transparent,and build a sunny government;sixth,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eing clean,and build a clean government;seventh,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eing diligent,and build a diligent government;and eighth,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ethics,and build a respectable virtuous government.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and correctly treat the relation between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government in different levels should respect and protect investement related activities,correctly deal with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and promote supervision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e.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nd establishing the clean,close,and new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businesses will be helpfulforustobuildthestable,transparent,fair,andexpectableruleoflawbusinessenvironment.

Key words:business environment;rule of law;modern rule of law;rule of law country;rule of law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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