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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探究

2019-09-10王志刚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9年1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

王志刚

摘要:长期以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就需要被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将农村转为城市。但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目前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土地征收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从而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弊端;完善措施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土地征收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难以有效落实。被征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不了解,难免会产生误会或矛盾,进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既不利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保障农民的利益。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部分弊端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适用范围不够明晰

我国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成为土地征收在法律上的最根本的依据。但是,具体什么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这也就成为集体土地征收时,容易引起被征地农民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政府决定征收土地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补偿完成征收,被征地农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关的部门去登记领取土地补偿,整个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需要做的主要是配合征地工作,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完与原土地使用者没有关系,这也显示出土地征收主要由政府主导。在一些地区,为了财政收入的需要,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大量征收土地,容易引起土地资源的浪费,及农民利益的损害。

(二)土地征收程序公开性和透明性不足,被征地农民缺乏知情权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当地政府决定的,农民事先并未参与,在土地征收中处于被动地位。通常被征地农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知承包的土地要被征收了,其发表意见或是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机会很少,农民多是通过征地公告或者村委会的通知才知道土地要被征收。对于征收土地的信息被征地农民知道的十分的有限,有限的信息也是征地时通过公告获知的,即使发现土地征收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仅凭有限的信息,也很难参与或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土地征收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部门多,且绝大多数的手续都是在政府各部门间运转,也使得被征地农民获知信息的难度增加。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全面了解征地的程序和过程,再加上公开的信息较少,想要维护权益的难度很大。作为政府部门,由于征地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不足,在缺乏公众和舆论监督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腐败现象,既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又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利机制不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权利机制尚不够健全,容易导致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要建立听证等程序,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因为程序复杂,有时候会采取非正式的解答方式,代替公开听证程序。有的时候听证又会流于形式,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了公开听证,但是参与听证的人员多是村委会干部,缺乏代表性,在投票时直接全票通过,失去了听证原有的意义,使听证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征地农民未能参与到听证这一程序,他们的意见和诉求难也就以表达和采纳。同时,由于目前现行的征收补偿基本采取区片价方式,每个地方的区片价都是经省级政府批准确定的,在补偿时不能随意降低或提高,所以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听证中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改变。另外,在补偿费的发放上,通常是将补偿费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村集体组织进行分发,这样就容易出现村集体节流补偿费的情况出现,特别是在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的村,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就会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比较抽象,没有明确的范围,因此,为了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随意征收,应该从法律上严格界定出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将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资源被随意征收和低效利用。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化,可以从其领域上予以规定,如:交通、供暖、供电等公共建设或者市政建设,教育、慈善、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另外,可以赋予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收回土地的权利,对于征地有权提出异议,如果土地征收后,因为某些原因,该土地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使用,被征收的村集体有权回购该块土地,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土地闲置浪费,還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建立和完善有关征地安置补偿保障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是以货币的形式一次性结清,这种安置方式并不适合所有农民,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安置补偿保障制度,探索将土地补偿与现有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结合统筹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另外,被征地农民可能不适应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觉得没有了收入来源,产生消极的心理,为了消除农民的这种顾虑,可以考虑改变安置补偿的方式,让安置补偿的方式多样化,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或者低保,让被征地农民不再担忧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教育制度

农民主要的经济来源就是耕种土地,土地征收以后,他们将会面临失业问题,可以通过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培训,增加他们的专业技能,从而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许多农民由于缺少技术,没有能力适应城市生活,在城市中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使他们掌握除种地以外的技术能力,以便可以在城市中找到适合的工作,保证家庭的基本收入来源。

三、结语:

目前,城市化建设进程仍在加快进行,新农村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缺少参与权和发言权,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需要予以改变,毕竟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经济支柱,征收土地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于情于理都应该让农民参与到其中,多听取农民的意见,从他们的角度多进行考虑。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制度,即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陈小君等.关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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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善斌.对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212-213.

[4]王利明.对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分析.中国法学.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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