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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新语境下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难题

2019-09-10王顺

教育传媒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版权电视法治化

王顺

【内容摘要】随着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电视节目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电视节目版权面临诸多新问题,本文从法律、经济、市场三个层面分析了电视节目版权纠纷的成因,并对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版权;纠纷;电视;节目;法治化

前言

在这个“内容为王”观点逐步被大家认可的时代,节目版权已经成为电视长期发展的根本。各国对电视节目版权认定各有不同,大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权利方面,有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作品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收回作品权。二是财产权方面,有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公开展览——翻译权、改编权、影片摄制权、享受报酬权等。

随着新媒体技术浪潮的冲击、国家法治水平的提升,电视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新的发展环境中,电视节目版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新语境下的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①

一、电视节目新语境的特征分析

(一)新媒体技术推动“互联网 + 电视”传媒生态形成

新媒体蓬勃发展时代,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新媒体已成为举足轻重的信息传播媒介,传统媒体在发挥信息传播功能时,需要借力新媒体。在媒体融合过程中,各个媒体都在不断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探索新型的经营模式,探索可视化、移动化、互动化的多媒体联动传播体系。例如,中国教育电视台作为传统的专业电视媒体,不仅建立了网络电视台,而且还开通了长安书院App,并将节目传送到微信、微博等线上平台,相互配合进行线上线下内容的传播,媒体融合已经成为媒体行业发展的自觉。

(二)电视传媒市场面临新挑战,发展遇到新瓶颈

作为传统媒体的电视收视率呈下降走势,大众青睐度也在降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终端体系的完善,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变得多样化,人们的收视习惯正在改变,这无疑对电视产业发展形成了冲击,二、三线省级台创收断崖式下跌,城市台开始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维持运转,传统电视媒体进入受众分流、人才流失、广告创收下滑、平台影响力下降的发展困境。

(三)节目版权已成为电视机构长期发展的根本

长期以来我国电视媒体版权运营基础薄弱,对节目侵权现象不够重视。随着网络的兴起,中小网站和新闻客户端网络盗版猖獗,对电视节目进行侵权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电视机构往往由于缺乏维权意识、维权成本过高、维权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节目版权。如果电视机构拥有足够的独特版权内容,就可以依靠节目版权优势去融合各种传播平台,破解受众分流、人才流失、广告创收下滑等发展困境,永葆媒体竞争优势。

二、电视节目版权纠纷成因

(一)法律因素:节目版权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

虽然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新闻出版、软件、设计、广播电视等核心版权产业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但我国的版权产业还处在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时,才第一次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 号)的司法解释,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规则和司法保护,也廓清了一些疑问模糊之处。

法律对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尚存在不确定的地方,如,对电视节目模式法律属性存在着模糊认识。近年来,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纷争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没有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有效的保护。虽然已经意识到网络媒体侵权危害严重,但传统媒体依然面临缺乏保护手段、维权成本过高的“维权之困”。②

现有版权法律法规未能全面满足版权保护的现实需求,针对性、操作性还有待完善,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经济因素:受经济利益驱使,很多网络平台未经许可私自播放电视节目侵犯版权

许多网络平台为了获得流量,主动给网民提供免费的电视节目,给电视节目的制作商带来相当大的伤害,互联网用户也存在网络侵权行为,例如,很多人擅自将未经授权的电视节目传到了网上,将这些电视节目播放给其他人观看,由于有利于自身流量许多平台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这种侵权行为会影响电视节目正常发行,会给电视节目制作者后期的经济效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市场因素:市场竞争加剧了对优秀节目版权的争夺

由于优秀节目版权的稀缺性,导致了媒体之间竞争激烈,往往为一个能带来良好效益的节目版权疯狂争夺。例如,灿星公司的《中国好声音》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导致《中国好声音》节目版权方荷兰公司不断涨价。2015年10月16日,第四季《中国好声音》最后一集更新完毕后,版权合约到期。面对荷兰公司新的涨价要求,灿星公司表示无法接受。经过三个月的谈判双方仍没有达成协议。2016年1月28日,荷兰公司授权唐德影视制作第五季至第八季《中国好声音》,并签署了相应的许可协议,唐德公司以6000万美元版权费取得TALPA公司的授权,版权费用增长超过了100倍,最终导致了灿星公司与唐德公司版权大战。③

三、如何化解电视节目版权纠纷

(一)不断完善电视节目版权法律、法规,加大电视节目版权法律保护力度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版权市场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电视版权的保护力度。虽然《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对电视节目保护都有所涉及,但对节目版权违约及侵权如何处理却缺乏可操作性标准,节目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为了保证版权人合法维权,从法律上应当为他们构建一定的版权赔偿标准,当某个媒体或平台没有经过允许私自进行电视节目的转载、上传或播放时候,电視节目版权方就有了侵权诉讼的标尺,便于法院审理,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

当有了充分的法律和制度保证后,如果发生节目侵权行为,版权所有者就可主动出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流媒体等技术手段,合理利用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快速发现、准确跟踪和及时提醒,有利有节有度地保护自己的节目版权。

(二)引导电视节目创新,开发有中国特色的具有自主版权的节目

电视节目创新不仅事关国家文化建设战略,而且事关媒体自身生存发展。推进具有中华文化基因和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创新节目,才是电视媒体生存发展之本。近年来,我国媒体机构相继推出了《国家宝藏》《经典咏流传》《声临其境》《功夫少年》《朗读者》《中国诗词大会》《汉字英雄》等原创节目,为本土原创综艺节目建立了新的风向标,为电视行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有些节目已经输出到国外,也得到国际电视市场的追捧,“中国风”已经涌动全球电视市场。

(三)营造公平、高效的电视节目市场环境,引导媒体机构有序竞争

按照节目版权市场规律和责权划分原则,明确电视节目市场各参与主体责任,做到权利和义務明确,奖惩分明,构建政府、媒体机构、行业协会、公众四位一体的节目版权保护体系,优化电视节目版权市场环境。

第一,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电视节目版权监管职责。借鉴国外先进的版权管理和保护经验,并根据我国现阶段电视版权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提高我国电视版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媒体平台应进一步承担好自主监管职责。各媒体和网络平台在播出电视节目同时,具有阻止电视节目侵权行为的义务,有防范和处置发生在自身平台上节目侵权行为的责任。④

第三,要发挥媒体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可以在电视行业协会成立专门的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组织,经过合法授权后承担电视节目侵权的调查工作,如果有机构确实发生了这样的行为,需要向不法媒体或者平台收取相应的版权赔偿金,也可以行使一定的侵权诉讼职责。

最后,要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引导公众遵法守法,在传播媒体节目时,不要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要鼓励观众监督节目侵权行为,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激励。

结语

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是我国电视产业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具体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进而保障电视节目版权方的合法权益。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政策、市场等诸多因素。既要合法、合理地保护节目版权,也要防止节目版权的过度保护,需要不断在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继续推进我国电视产业的持续健康繁荣。

注释:

①张志君、张涵: 《新常态语境中电视传播供给侧改革刍议》,《现代传播》2016年第12期。

②王永连:《广电媒体版权运营现状、问题与对策》,《视听界》2018年第1期。

③吕佳臻、丹棱:《法律双城记“中国好声音”版权大战》,《法律与生活》2016年第9期。

④邓秀军、刘静:《电视节目模板网络分享场域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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