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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众筹融资方式研究

2019-09-10倪筱楠王亮

辽宁经济 2019年10期
关键词:筹融资众筹融资

倪筱楠 王亮

〔内容提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收紧债务规模的环境下,农业类上市公司应适当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来化解运转中无法忽视的资金融通困难。本文通过分析农业类上市公司实施众筹融资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引导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农业类众筹融资

注: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联项目《辽宁省化解政府性债务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9lslktyb-040);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性债务风险生成、测度及化解研究》(项目编号:L17AGL013);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辽宁省解决政府性债务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C004);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一般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沈阳市PPP项目融资风险防范及政府引导研究》(项目编号:17030);沈阳市政府智库咨询课题《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研究》(财务编号:210032018000902);2019年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项目《科技创新管理体制下沈阳市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农业类上市公司和众筹融资的相关界定

(一)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界定

农业类上市公司是以农、林、牧、渔作为主要业务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范围,符合《证券法》与《公司法》的相关上市要求,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有资格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募股交易的经营主体。农业类上市公司能够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升级,加快新型农村建设。

(二)众筹融资的阐述

众筹融资是指有融资意向的公司或个人提交众筹项目详细资料和相关资质证明于众筹平台,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公开发布融资信息供平台用户作出投资选择的筹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对于农业类上市公司来说,降低了其在融资过程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成本,放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融资准入门槛。

二、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的可能性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创造技术条件。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依托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百度等互联网界巨头各自金融事业部的发展,实现了突飞猛进式地跨越。随之涌现的互联网金融人才通过自己的技术和知识背景,推动行业业态整体向好,形成了大量具备众筹运营能力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由此,互联网金融的加速发展使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具备了技术可能。

2.众筹投资群体的增加为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带来资源。我国的经济增速长期处于稳定增长的水平,进而使得投资人群的收入额度也水涨船高,随着传统银行储蓄理财方式的优势减弱,部分中等收入水平及以下的群体也萌生了旺盛的金融投资理财需求。众筹融资以其投资准入门槛低、操作方便简单、投资风险较低等特点,受到了该群体的关注,扩大的投资人群使得农业类上市公司可借此次机会实现众筹融资。

(二)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的必要性

1.众筹融资有利于满足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越发明显,农业类上市公司作为传统农业与现代化商业形式的良性结合,更多的农业公司在努力晋升证券交易市场。农业类上市公司随着生命周期的演进和市场环境的变动,业务类型越来越多样。众筹融资既有利于满足农业类上市公司优质农业项目落地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其落实改善农村就业,实现精准扶贫的社会责任要求。

2.众筹融资有利于农业公司缩小债务规模。2019年7月,国家发布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要求,政策释放出加大收缩企业债务规模的明确信号。目前,农业类上市公司群体存在对债务融资的依赖,部分个体的资产负债率高居危险标准。在融资结构模式转化的过程中,农业类上市公司需要借助众筹融资等方式实现渐进式过渡,使得其能在去杠杆、调结构改革的浪潮中明确各自主体定位,获得可靠性融资需求满足机会并顺利上岸。

三、目前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平台混乱且品牌性差,干扰农业公司众筹选择

众筹融资平台的行业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既具備互联网行业的性质,又表现出明显的金融行业特征,致使所属监管部门的界限模糊,行业发展存在较大的自由度且自律性差,至今尚未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众筹品牌。因此,农业类上市公司在利用此种融资方式时存在盲目性和高风险性,将会放大融资决策失误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农业公司众筹融资项目信息公示不足

基于产品结构限制盈利水平,经营状况可能给新的融资带来负面影响的考虑,大部分农业公司会选择回避公布部分财务信息,对相关经营信息和农业融资项目的详细情况也会有所保留。此外,融资项目监督成本及运营制度本身设计也存在漏洞,使得众筹平台疏于对融资方资质的考核和后续项目进度信息的管理。

(三)众筹融资的法律缺陷加大农业公司众筹难度

该行业固有的互联网与金融的交叉性使得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时间打磨。部分存在法律处罚背景的众筹运营平台公司改头换面后重新运营,使得众筹平台在投资者中的口碑极差,农业公司通过众筹融资的成功率较低。另外,部分农业类上市公司农业项目的真实性及收益保证还有待于考证。

四、解决农业类上市公司众筹融资问题的路径

(一)践行众筹行业备案并加强同业宣传

强制推行众筹行业融资平台公司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制,严格明确行业属性,从属信息技术或金融,亦或二者兼而有之,防止出现冒充互联网公司之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情况,进而导致监管漏洞的发生。监管部门应做到对备案公司的后续信息核实和公示,以方便农业类上市公司的众筹融资方选择。众筹平台亦可加强与证券、财务咨询公司的合作,拓宽其潜在客户市场来源,以达到自身的宣传作用。

(二)强化平台职能,并实现与金控部门的信息共享

众筹融资平台运营方可以积极谋求与证监会、银监会及工商联等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借助证监会及股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公信力来实现对信息披露的规范,使农业公司融资方的资质与相关财务经营公示信息更具有参考性。此外,众筹运营方应安排项目监督人持续性更新农业公司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可视化信息,增设投资者评价窗口,方便大众了解投资者反馈、历史收益状况及投资选择风险。

(三)多部门共建规范众筹平台及融资方的双线法律条例

国家金融及农业多方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众筹融资平台监管条例,运行初期可试行多部门共治,推动众筹融资平台农业类上市公司上线项目的公司资质审核标准及流程规范的对口政策条例的出台及落实。在众筹融资法律制度设计上要遵循两条主线,即对众筹融资平台和融资主体的双线规范和处罚,并在此引领下逐步建立起众筹融资行业黑名单和众筹客户黑名单,完善众筹融资涉及方的信用记录,令众筹融资平台运营中,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采用此种融资方式时皆有所遵循和畏惧。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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