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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荷兰福利制国家住房制度的启示

2019-09-10张一丹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住房保障瑞典荷兰

张一丹

摘 要:住房问题是“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对本国和本地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政府把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摆在公共政策的重要位置。本文首先介绍了瑞典和荷兰这两个福利制国家的住房制度,并从中得到启示,从而为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住房保障;福利制国家;瑞典;荷兰

一、瑞典、荷兰福利制国家的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典住房制度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化运作的转变,形成了兼顾普惠与效率、关注公民居住权、日趋多元化的住房模式。瑞典政府在住房政策实施中的作用包括制定法规、经济支持和直接参与管理三个方面,在管理中逐步建立了自上而下严密且有效的住房管理体制。其住房建设机制有政府、合作社和个人。市政住房公司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主要由瑞典政府通过发放无息、低息贷款提供。住房合作社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合作社会员一次性缴纳入金、政府和银行提供的贷款以及会员在住房合作社协会银行的储蓄存款。

荷兰作为“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堪称“西欧模式”的典范。荷兰的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鲜明的特色:接受公共财政补贴的各类非盈利住房在住房总量中的比例一直较高;国家住房保障体系涵盖了较广的社会阶层,社会租赁住房的住户包含中低收入家庭两大类;面对长期严峻的住房短缺,荷兰政府高度介入住房供给与城市发展和社会政策形成了良好的互动;近年来住房市场与社会住房的发展并重。

二、福利制国家住房制度的启示

瑞典和荷兰是欧洲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先锋国家,以此为主要学习对象,有助于为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和启发。

(一)制定和完善相应住房法规,为住房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瑞典和荷兰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备,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规范购房市场与租房市场的行为,从立法上也规范享有住房保障的人群、门槛、资金资助、公共性住房分配、租金管理等。

然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专门的住房保障法规,甚至至今都没有出台一部住宅法,各地方应当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当地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以后,保障措施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将给住房保障政策等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也将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顺利建立的重要保证。

(二)政府应作为构建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

瑞典和荷兰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主张自由竞争、市场调节的,但在公共住房供应领域上,政府却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干预。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以双重身份干预住房市场:管理监督者和直接参与者。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推动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同时,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任,努力成为构建公共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与其他参与者采取灵活的、适宜的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加大公共住房供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以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

(三)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完善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通过瑞典和荷兰的住房制度可知,政府、社会、市场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有着各自的优势,而且形成了政府、社会和市场多主体供给和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私人租赁住房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供给体系。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作用仍然较弱,应在改革中注意补上这个短板。多主体供应体系的参与既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也能提高住房保障制度的效率,丰富保障性住房类型,使居民的住房需求得到精準保障。在发挥市场对于住房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市场机制对住房保障方式选择的影响,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管职能,积极应对市场失灵的领域,并予以弥补和修正。

(四)精准住房保障的目标范围,注意住房保障的层次性

西方福利制国家在住房短缺时期,其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群范围几乎包括所有收入阶层:随着住房短缺问题逐步解决,这一目标范围逐渐转向中低收入阶层;而随着住房条件的进一步改善,这一目标群范围完全锁定在中低收入阶层。

我国目前存在政府财力不足、低收入阶层的人数较多等实情,住房保障制度应锁定低收入家庭。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必须制定分级计划,分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不同的保障手段,灵活地适应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需求和保障待遇。同时,在我国住房保障资金要想实现高效的住房制度运行效率,必须要完善住房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准确及时地掌握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的真实需求量,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租赁市场的供求关系等信息,这有助于动态规划住房保障的合理规模。

(五)创新保障性住房形式,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瑞典住房市场上,共有产权住房占比超过20%,荷兰的社会租赁住房的比重接近住房市场的一半比例。带有公共性质的住房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

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发展水平较低、起步较晚,在产权对应的权利、产权处置和产权转换等方面还很不成熟。不可否认,瑞典住房合作社模式是世界范围内合作建房制度的成功典范,对我国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具有借鉴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瑞典共有产权住房的“共有”是指合作社社员共有,而我国目前设计的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是政府和个人分别拥有一定比例的产权,涉及的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房屋建设管理方面,需要政府发挥更多的监管职能,界定好两类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待市场逐渐规范,再逐步引入社会组织参与。

三、结语

经过几十年来多次的住房改革,中国城市住房体系已经完成了从国家统一计划分配为主到市场调节为主体的系统转变。住房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城市住房供给的主要来源,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学习福利制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昕,杨艺。让互动/协作治理运作起来:荷兰的住房协会与社会住房的提供[J]。广东社会科学,2019(01):205-214。

[2]黄燕芬,张超,杨宜勇。福利体制理论视阈下瑞典住房保障政策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08):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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