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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立法的愿景和限度

2019-09-05阿计

人民之声 2019年8期
关键词:惩戒文明道德

8月上旬,北京正式启动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拟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公共场所插队、遛狗不牵绳等20种不文明行为纳入处罚之列,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此前不久,广州已就本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与此同时,天津、郑州、河北、广西等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亦在近期已经或即将实施。据统计,自2012年深圳首开规范文明行为的立法先河以来,全国已有40多个城市或地区颁行了类似地方法规。这波风起云涌的立法行动,堪称近年来地方立法的一道独特景观。

这样的立法潮流,既呼应了依法治国方略所主张的“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也是社会生活的现实所需。一方面,一些国人的不文明陋习乃至海外丢丑现象,已成为国民素质和国家形象的痛点,亟需以强有力的手段加以改观。另一方面,尽管社会对不文明行为的容忍度已越来越低,但单纯的道德评判却往往无法奏效,而如何制止诸多损害公共生活的不文明行为,又处于无法可依、难以惩戒的困局。由此可见,以立法的形式,为文明风尚站台托底,划定不文明行为的禁区;以法治的刚性,提升国民文明素养,助推社会文明水平,彰显的正是法治与道德的深度融合,可谓因势而谋、意义深远。

当然,作为一种起步不久的立法创新,规范文明行为应当秉持何种立法理念、采用何种立法技术等等,仍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关键议题。

从各地的立法实践看,普遍采取了综合性立法的模式,并尽其可能,详细列出予以惩戒的负面清单。但名列其间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诸如交通违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等,事实上已有其它立法作出规制,之所以效果不彰,主因在于执法不严,其解决之道是强化既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而非另起立法炉灶。否则,不仅有重复立法之嫌,在执法实践中也易引发适用立法的偏差。因而,文明行为立法不宜成为包罗万象的立法大箩筐,而应重点捕捉既有立法目力未及的遗漏之处,即便是一些必要的“重复”,也应当要言不烦,并明确援引既有的立法依据。如此,才能既满足专门立法的特质,亦避免浪费立法资源、架空既有立法的风险。

对于文明行为立法而言,更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合理划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边界?虽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两者并非完全隔离,但事实上,大量不文明行为徘徊于道德与法律调整的交叉模糊地带,立法应否介入干预并无定论。的确,随着公众认知的变迁,诸如随地吐痰等行为,已由以往的私德瑕疵变成了侵入公共空间的顽疾,有必要将其升级为违法行为,以维护日常秩序和社会正义。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文明行为立法绝非简单地推行道德规范本身。正如英国作家戈尔丁所言:“从道德上谴责一种做法,到认为应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禁止,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倘若不加区分地覆盖所有不文明行为,难免越俎代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独立空间。正因此,立法筛选不文明行为的原则,当以义务性的道德为基点,以是否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从而避免陷入道德法律化的误区。

更深刻的追问是,文明行为立法应当立足何种定位?各地立法设置针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机制的同时,也设计了倡导文明行为的激励机制,这种惩罚与促进并重的立场与基调,无疑是正确的立法姿态。诚然,文明景观的塑造,离不开惩戒的硬约束,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罚出来的文明”似乎也佐证了这一点。然而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一味以罚代管的处罚依赖症,其效果也是可疑的。对于随机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取证难等瓶颈显而易见,过高的执法成本,必然导致“立法易、处罚难”的监管难题。一些地方立法后开出的罚单寥寥甚至从未实施处罚,即为明证。相较之下,正向的引导机制,不仅能激发个体的文明自觉,亦有助于催生公众的参与热诚,潜移默化地构筑起守护文明的社会氛围,并在更广阔的视野,治理立法难以触及、不宜处罚的文明失范现象。

从本质而言,处罚也好,激励也罢,都只是手段,其终极目标是凝聚社会共识,使公共道德上升为法律约束,又回归根植内心的道德约束,最终以人类精神的自律,构筑起更坚实的文明基础。而这,也是文明行为立法的起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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