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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问题

2019-08-30贾渊渊

青年时代 2019年19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矛盾冲突新闻自由

贾渊渊

摘 要:在纳撒尼尔· 霍桑的小说《红字》中,女主角海丝特· 白兰被她的村民强迫穿上红字A,以显示她通奸的罪过。现在,互联网以数字的形式,把红字带了回来,它是人们过去的错误难以抹灭的记录。为了摆脱这种永久记忆的困扰,2012年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它给予了人们及时删除个人相关信息的权利,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新闻自由开放、流通的本质产生矛盾。本文对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展开研究,从根本理念、实际运用、价值选择三个层面分析二者的矛盾并尝试提出解决机制。

关键词:被遗忘权;新闻自由;矛盾冲突

一、相关概念

(一)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最早可见于西方刑法领域,一般指有犯罪记录的人刑满释放后,有权要求他人不公开自己的负面历史。1995年,欧盟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其中提到当个人信息不再被需要时,公民可以提出删除要求。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宽泛的法律框架显然已经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于是,2012年1月欧盟提出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其中对数据主体可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的个人数据做了如下规定:1、这些数据不再与数据收集和其他处置的目的有关时;2、数据主体撤回数据处置的同意时,或者当同意的保留期限已满,而且处理数据没有其他合法依据时;3、数据主体反对处理其个人数据时;4、数据处理与提案不符的其他情形。

国内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尚存争议。陶乾提出,被遗忘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重点在于信息的按规定使用。吴飞教授认为,被遗忘权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定保护的价值或利益。伍艳指出,“被遗忘权”又称“删除权”,用户可要求数据收集方和使用方彻底删除相关数据,但被遗忘权并非一项绝对权利。郑文明教授在《数字遗忘权的由来、本质及争议》一文中表示,欧盟2012年提出的“被遗忘权”是相对于传统遗忘权而言的“数字遗忘权”,其强调的重点在于“删除”,而并非“遗忘”,本质上属于信息自决权范畴。

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被遗忘权概念的探讨,笔者认为,被遗忘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遗忘权指数据主体享有的,要求删除有关个人不合法的、不正确的、过时效的、数据保存弊大于利的信息的权利。狭义的被遗忘权则指数据主体享有的,要求他人删除有关个人负面信息的权利。这些负面信息,可能是过去发布但一直保存的信息,也可能是现在公布有关过去不当行为的信息。本文主要以广义的被遗忘权为研究对象。

(二)新闻自由

要想对新闻自由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们有必要理清其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区别和联系。首先,表达自由是一个总的概念,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均为其表现形式。甄树青教授在《论表达自由》一书中提到,所谓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声明:“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由此可见,表达自由涉及的范围最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两个概念与新闻自由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从产生时间来看,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两个概念要比新闻自由出现的早,可以说新闻自由是由二者衍化发展得来的;第二,从权利主体来看,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强调的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合法权利,而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除公民外,更重要的是新闻媒体,是区别于公民个人的新闻机构组织;第三,从实现自由的方式来看,言论自由专指人们说话、发表个人言论的自主状态。出版自由则强调人们的作品最终能够以固态形式发表。而新闻自由则包括采访、写作、印刷、发表等多种自由,比言论和出版自由实现自由的途径更多。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新闻自由的涵义包括:第一,自由接近新闻;第二,自由传播新闻;第三,自由发行报纸;第四,自由表达意见。综合上述观点和分析,笔者认为,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由获取、搜集、采访、写作、印刷、发表新闻及其他作品的权利。

通过上文对被遗忘权和新闻自由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被遗忘权概念的核心是删除、限制,而新闻自由的核心则是自由、流通,二者关系复杂,存在矛盾冲突。那么这种冲突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冲突的背景原因何在,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将在下文展开具体论述。

二、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冲突

(一)冲突本质:删除限制与信息流动

2011年,西班牙公民马里奥·格斯蒂亚·冈萨雷斯在用谷歌搜索信息时发现了一篇1998年的新闻报道,报道内容是他将要拍卖房产以偿还债务。马里奥表示,如今自己早已还清债务,房产也已拍卖,谷歌就不应该继续保存、显示与自己现状不符的陈旧报道,这将对自己的隐私、名誉及财产产生不利影响。于是,他将谷歌公司和报道媒体《先锋报》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这篇报道及搜索链接。2014年5月, 欧盟法院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定,认为公民在互联网中享有“被遗忘权”,谷歌公司有义务从搜索列表中删除包含个人信息的网页链接。但同时,法院又以保护新闻自由为由,没有要求《先锋报》网站删除报道和相关数据。由此可见,法院试图在维护公民“被遗忘权”和“新闻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新闻自由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利,为社会公众及时、客观地提供真实信息,报道热点事件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新闻自由“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发展到今天,更多的是在强调信息的自由流动。如今,各种新媒体层出不穷,信息的流通也早已突破了以往由传统媒体控制的单一渠道,变得更加多元自如。可以说,新闻自由正是通过媒体搜集传播信息的功能及信息自由流动渠道的畅通得以实现的。信息的自由流动,是新聞自由的本质要求。与此相对,“被遗忘权”则要求封闭某一个人空间,删除个人相关信息,是公民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觉醒,是一项关于控制、清理、封锁信息的权利。由此可见,本质上新闻自由的开放性和被遗忘权的限制性相对立,二者存在根本冲突。

(二)实际运用:数字中介与效果淡化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新闻传播的方式,也改变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途径。在早期web1.0时代,人们获取新闻信息主要依靠不同类型的门户网站,网站作为新闻信息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在传播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今,受众早已不会被动接受媒体所设置的议程内容,也不满足于进行简单的回应或反馈,而是需要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应用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新闻定制服务,以满足自己独特多变的兴趣和品位。于是,新闻传播的方式由二元化升级为三元化、多元化,受众与媒体之间多了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第三方数字中介,这也使得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更加复杂。

依据欧盟2012年提出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可知,被遗忘权涉及三个主体——数据主体、数据内容原创者和数据转载者。数据主体即公民个人,他们有权在网络中发表或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转载者则指转载了其他网站数据的网站或搜索引擎等。当某一新闻网站发表的报道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某搜索引擎网站或社交媒体平台未经本人同意转载并传播了相关信息,几年后该公民认为这一报道侵害了自己的被遗忘权,要求删除报道和链接但新闻网站以新闻自由为由拒绝时,新闻自由与被遗忘权的冲突便表现出来。由此可见,搜索引擎等第三方数字中介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被遗忘权直接作用于新闻媒体的效果,承担了新闻媒体的压力,使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在实际运用层面产生了新的冲突。

(三)价值选择: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从被遗忘权和新闻自由各自代表的价值利益来看,二者的冲突即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代表的私权利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代表的公权利之间的矛盾。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权利,它代表着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根据第四权利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新闻媒体承担着监督政府、平衡权力的重大责任,而且在其享有自由权力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这也正体现了新闻自由的社会公益属性。而被遗忘权则是一项私权利,它代表的隐私权、個人信息权是维护个人利益的法律武器。首先,被遗忘权也保护了公民自由,它维护了公民对个人相关信息的控制自由,限制了他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私人生活领域的窥探。同时,被遗忘权还体现了人格尊严的价值。它要求对公民相关负面消息进行删除,避免公民过去的某一不正当行为对其一生都产生不良影响,留给公民改正错误、重新生活的空间,是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因此,被遗忘权是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可见,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正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冲突。

此外,2012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提出后,谷歌公司的首席隐私顾问彼得·弗莱舍便表示,尽管《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规定了“专为新闻、艺术或文学的表达所必需的”可成为行使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对该情形的界定过于模糊,这会导致当数据主体要求互联网公司删除个人信息时,互联网公司在决定是否删除时会起到决定性作用,而不再是一个中立平台。同时,由于逐条删除信息的成本过高和法院规定的巨额罚款,互联网公司很可能会进行大规模的网络审查,大量删除本该公开的信息,如此便会导致由于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解决机制:非诉方式与新闻价值测试

(一)非诉方式

解决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首先应该鼓励新闻网站、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数据控制者和转载者设立一个解决争端的机制。新闻媒体及公民个人也可以事先与数据控制者建立一套协商合作的机制,使得关于个人过时的、不合法的、负面的信息可以迅速地被删除,错误的声明可以被及时修正。

同时,被遗忘权和新闻自由的争议双方也可以利用“替代争议解决方案”来解决矛盾。双方可以去找调停者或仲裁,而不是上法庭。在调停或仲裁时,由立场中立的个人或一群人来解决这个案件。调停和仲裁虽然相似,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调停是不具约束力的,而仲裁则有约束力。替代争议解决方案可以节省很大的法律成本,而且也能让纠纷解决得更快一些。

(二)新闻价值测试

协调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新闻价值测试”方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布兰戴指出,新闻价值测试要考量以下四个因素:1、公布的信息是否是社会公众所关切的事情;2、该信息的公开是否会给理性的人以高度冒犯;3、该信息是否是通过非法途径(刺探、窥视)获得;4、该信息的发表是否是鲁莽的。如果媒体的某篇报道或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大众合理关切的并且符合以上四条规定,那么这篇报道或信息就不能“被遗忘”,反之公民则可以要求将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删除。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某篇报道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但其中涉及到了公民的个人身份等相关信息,那该个人信息是否能够被删除呢?

美国有一个遭到罕见疾病折磨的女人,不管怎么吃,体重仍然持续下降。有位记者写了一篇关于她的文章,名为“饥饿的贪吃者”,而且包含一张她躺在医院病床上的照片。虽然法庭认为这名女人的疾病具有新闻价值,但仍然让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因为就算删除了这个女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故事还是可以有效地被报道出来:“原告不寻常的疾病或许是某些公众的兴趣所在,但其身份绝对不是。”反对删除个人身份的一个普遍说法是,这么做会削弱报道的可信度。在新闻故事中公开人物,当然可以让人更直接地去证实这个故事。但是,许多至关重要的故事却采用匿名的来源。例如在揭发水门事件的报道中,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依赖的正是鼎鼎大名的匿名消息来源“深喉”。大众的证实能力并非不可侵犯的,它是可以被“被遗忘”的权益超越的。当然,删除身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故事,尤其是那些事关公众人物的报道,因为就是这个人的身份赋予了故事本身的实际价值。不过,在多数情况下,辨识身份是没有必要的。可见,除公众人物外,即使若干年后某报道仍具有新闻价值,但其中涉及的个人身份等信息是可以被删除的。

我们坚定地保护新闻自由,甚至当它可能引起巨大伤害时也一样,因为新闻自由对我们自己与民主社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自主和民主而言,也是必须的。如何协调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冲突,没有简单的解决之道,它是一种在天平两侧都有自由的协调——新闻、言论的自由,对抗保护或控制我们个人信息的自由。平衡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是个既复杂又必须小心处理的任务,在天平的任何一侧放置太多的重量,都会产生不利的结果,而建立一套良好的冲突解决机制,整个世界都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四、结语

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古人“天涯若比邻”的梦想已然照进现实,如今我们足不出户便可尽知天下,各种资讯可以一键分享,互联网为每个人都提供了能够充分展示自我的平台,它使我们的世界变得五彩斑斓。我们生活在一个糟糕的时代。海量数据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个人信息、相关图像被互联网抓取挖掘,被数据控制者利用分享,这些信息和图像不会随着时间消失,而且会立刻被任何好奇的人查明究竟。那些一度散播过的、被遗忘的信息,正转变成永久的、可以搜寻的东西。人们过去所犯的错误应该像不可消除的数字前科档案似的,一直跟随着他们吗?为了走出这一困境,“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与此同时,“新聞自由”从1644 年诞生起到今天,已经走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代表着人们自由地表达思想、追求真理的精神,更是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基石。然而,新闻自由要求开放、流通的本质不可避免的会与被遗忘权删除、限制的诉求产生矛盾。不像其他许多冲突,我们可以在其中立刻做出选择,在被遗忘权和新闻自由的战争里,没有明确的胜利者,因为对我们的自由而言,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本文便在详细分析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二者矛盾的机制和方法,希望对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美)纳撒尼尔·霍桑.红字[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

[2](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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