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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陵户制变迁考论

2019-08-29李文才

求是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汉唐

李文才

关键词:陵户;守冢;园邑;汉唐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4.018

“陵户”一词在唐代史籍中开始大量出现,故唐代陵户问题也一直是中日史学界讨论的热点,尤其是近几年来有逐步发展的趋势。不过,唐代陵户研究伊始即陷入唐代律令语境中,未能从汉唐陵户制变迁的整体脉络中加以把握。当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极其复杂,不仅有日本学者基于日唐律令比较的唐制背景,也有断代史研究的朝代束缚。目前,欲打破唐代陵户制的研究瓶颈,认识中国古代陵户问题的实质,需要立足于长时段视野,厘清陵户制的渊源以及陵户在汉唐之间制度演进的过程和特征。

一、中日学者陵户研究的唐代语境

日本学者最早对“陵户”进行专题探讨,如泷川政次郎、滨口重国早在1932年即撰有专题性论文。前者立足于日本律令中的“陵户”进行研究,但在论述中与中国唐代的“陵户”进行了比较;1后者则直接以唐代的“陵户”“墓户”为讨论对象。1自此以后,日本学者保持了对“陵户”的直接或间接研究,包括陵户的起源、陵户的身份性质与社会地位、陵户的形成原因等方面。上述研究有一些共识性看法,如“陵户”起源问题,多数研究者认为,日本律令中的“陵户”“官户”等词,实际上都源于唐朝。这一共识性看法都是在对《唐律疏议》和日本《养老律令》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后得出的。当然,也有观点分歧。如在日本《养老律令》中,“陵户”被明确界定为贱民,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日本律令制下的“陵户”因何沦落成为“贱民”?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始终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最后形成三种主要观点:其一,是仿照唐朝制度的结果,如滨口重国就持此看法。2其二,对死秽的忌讳,如泷川政次郎认为陵户沦落为贱民,与其职业有直接关系,是因为从事丧葬、守墓的职业受到社会性的排斥、歧视,3升井正元在某种意义也认可了泷川氏的说法,认为当时存在一种将守视坟墓视为卑贱之事的时代趋势,这是陵户被划归贱民的一个重要原因,4新野直吉也认为,陵户沦为贱民,确与当时人们对于死秽的忌讳有某些关系。5其三,因为陵户不承担国家课役,升井正元首先提出这个观点,他认为陵户被划归贱民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不负担国家的课役。6不过,升井氏的看法遭到了神野清一的批评,神野氏认为:在律令制下,杂户、品部等杂色人同样不承担国家课役,而杂户、品部并没有被视为贱民,为何陵户却被视为贱民呢?因此,陵户之成为贱民,应当主要还是由于其所从事的守护陵墓的职业受到社会性歧视。7可见,日本学者的陵户研究中始终存在于唐代语境。

相对于日本学者而言,中国学者对于中古陵户问题的关注和研讨相对较晚,专题性论文的出现更晚一些。不过,由于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及其阶级、阶层区分等问题的探讨,都不可避免地涉及陵户、官户、杂户、番户、乐户等人群,所以在相关论著中往往言及陵户。例如,张泽咸对于唐代“陵户”身份性质的讨论,就是在“隶属于官府的官贱民”这一大前提下展开的,他在《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一书的第十四章《官户、杂户及其他》中说:“上面所述奴婢、部曲是隶属于私人的贱人。本章所要讨论的是隶属于官府的官贱民,它包括有官奴婢、官户、杂户及其与之大体相类的太常音声人、乐户等等。”8此外,张著第十四章第四节的标题为“墓户、陵户”,可见,张先生是在肯定唐代陵户为“隶属于官府的官贱民”这一前提条件下,对唐代陵户及其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分析的。然而,张先生在具体论述中却难免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以唐玄宗开元十七年(729)大赦诏为据,认为在开元十七年之前,陵户属于贱人,之后则为良民,属于某种色役或职役;另一方面,他又根据所举隋及唐初的史料,说其时的陵户“理应是当地的编户”“应该是一般人民”“乃是良民”。9在言及“墓户”时,同样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一方面说“墓户通常是由百姓充當”,一方面又说“墓户地位实际是低贱的”“派充陵户也就是披上了严重的枷锁”。10另外,在一些探讨中国古代陵寝制度的论著中,也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论及陵户的问题,如樊英峰《试论唐代对乾陵的管理和保护》一文,其中有“设置守陵陵户”的内容。11曾晓丽硕士学位论文《关中皇家陵寝园林研究》第三章《关中皇家陵寝园林的组织与管理》,也谈到了唐代的陵户,认为:“隋唐时期,陵园管理中出现了不同于承担租赋徭役的一般授田户和自耕农民的特别户,也就是陵户。陵户是服务于皇帝陵园和太子陵园的特别户。”1在上述论著中,陵户都被看作与“承担租赋徭役的一般授田户和自耕农民”有区别的“特别户”。

除此而外,中国学者的一些跨专业论著也间有涉及唐代陵户问题者,如徐建新曾撰文探讨日本古代身份等级问题,认为日本律令制国家时期的陵户乃是终生无法改变自身地位的贱民,其形成可能受到了唐朝相关制度的影响,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唐制,他说:“在作为日本律令制度样板的唐代制度中,陵户不是贱民。而在日本,陵户属于贱民。古代日本人出于对死人的忌讳,所以将守墓的人也视为卑贱。当陵户人数不够时还会挑选良民充任,以十年为期交替从事与陵户相同的工作。说陵户在贱民中的地位稍高,是由于在律令条文中,往往将良人的杂户与陵户并列。但另一方面,律令法中没有关于解放陵户的规定,可见,陵户是终生无法改变自身身份地位的贱民。”2章林硕士学位论文《日本律令制国家贱民身份研究》,在详细梳理日本学界相关研究论著的基础上,对日本律令制国家中作为社会结构重要构成部分的贱民身份进行全面探讨,在日本律令制国家贱民制的形成、完善及解体等具体问题上都提出了颇为合理的解释。由于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许多重要制度都受到唐朝的深刻影响,因此,在梳理相关学术史和解释日本贱民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与唐朝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其中也包括唐代“陵户”。3后来,章林又撰写专文探讨日本律令制国家的陵户的身份,其中包含与唐朝陵户比较的内容,认为陵户这一名称来自唐朝,公元681年就已经出现,根据《养老令》的规定,陵户属于贱民,为其时“五色贱”之一,同其他贱民相比,陵户的地位更加复杂和特殊。4黄正建《唐代陵户再探》(《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吴树国《唐代陵户问题考论》(《史学月刊》2019年第4期)二文,则为近年来探讨唐代陵户的专题论文,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黄正建的文章讨论了唐代陵户的人数、职掌,陵户的身份性质以及在晚唐以后的发展趋势等问题,其中对于陵户身份性质的判断,与滨口重国、张泽咸诸氏有相近之处。例如黄氏所说唐代陵户在开元十七年之前的身份是贱民,类似官户,之后成为良民,类似“庶士”,属内职掌,不过身份仍低于一般百姓,与“太常寺音声人”相近,须终身服务,人身束缚较重等观点,就与张泽咸的看法颇为接近。吴树国认为:唐代陵户属于色役,与其他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的奉陵户有根本区别;贱民身份的官户与百姓良人都是唐代陵户的重要组成部分;陵户在唐宋役制变迁中虽有波动,但职役本质一直没有改变。总体来看,吴文探讨的终极目标在于考察唐代的徭役制度,故唐代陵户问题实为其研究唐代徭役制度的一个切入点,其分析下延至对宋代役制变迁的前瞻,体现出其历史研究的连贯性特点。

以上为中外学界探讨中国古代“陵户”问题,除吴树国的文章进一步延展至对宋代相关制度的前瞻性分析外,余者研究的最大不足在于缺乏历史分析的连续性和系统性。日本学者从日唐律令比较入手,着眼的是唐代陵户,而中国学者受断代影响,难免就唐代讨论唐代问题,尽管也有对汉唐陵户的会通之意,但都未能深入。故造成唐代陵户问题的分歧和曲解。因此,只有对陵户的意涵、起源、发展和演变等问题做历时性纵向考察,才可能对中古时期陵户问题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二、中国古代“陵户”之意涵及起源

“陵户”之意涵如何界定,乃是进一步探讨“陵户”起源的前提。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来说,陵、冢、墓三者,意可相通。陵,《说文》:“陵,大阜也。”墓,《说文》:“墓,丘也。”《广雅》:“墓,冢也。”冢,《说文》:“冢,高坟也。”陵、冢、墓三者,皆含有高大土丘之原始涵义,其意相通,陵户、墓户、冢户之内涵亦因此相同。及至后世,随着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的确立,“陵”逐渐成为贵族乃至帝王坟墓之专称,或作“陵寝”。相对于“陵”而言,“墓”的范畴更为宽泛,举凡一切坟墓包括帝王陵寝在内,实际上皆可称之曰“墓”,如“坟墓”“陵墓”“陵冢”“冢墓”“坟冢”,实际上皆可谓之“墓”。既然“陵墓”“陵冢”“冢墓”“坟墓”“陵寝”“坟冢”,意可相通,则“陵户”“墓户”“冢户”等词意涵皆可相通。又,陵户、墓户或冢户,皆为守护或近居于陵、墓或冢,故古代文献往往又记作“守陵户”“守墓户”“守冢户”,有时亦省“户”字而径称“守陵”“守墓”“守冢”,或作“陵守”“墓守”“冢守”,有时也直接省称为“守户”,如章林论文中说,在中国的“陵户”这一名称传入之前,日本存在着“墓守”(hakamori)、“陵守”(mihakamori)等名称,其职业与“陵户”职业相类似,进而认为日本“大化改新”(645年)之前的“陵户”并非律令制下的“陵户”,而是“墓守”或“陵守”。1我们这里要指出的是,由于古代日本一直受中国影响,故《日本书纪》中的“陵守”“墓守”等词,也可能直接取自中文文献中的“守陵”“守墓”“守冢”等词语,因为《日本书纪》所载“陵守”“墓守”的含义与上述中文词含义相同。如《新唐书·唐绍传》载:“帝又诏武氏陵及诸武墓皆置守户,绍谓:‘昊、顺二陵守户五百,与昭陵同。在令,先世帝王陵户二十,今虽崇奉外家,宜准附常典。又亲王墓户十,梁、鲁乃追赠,不可踰真王。褒德卫卒,至踰宗庙,不可明甚,请罢之。”2其中所说“守户”即守护武氏诸陵、诸墓之人户,其意甚明。由此可知,守陵户、守墓户或守冢户,均可省称为“守户”。

除陵户、墓户、冢户、守户等意涵相通外,古代文献中的“园邑”一词在某些时候也与它们具有相同意涵。“园邑”或作“陵邑”,即因陵园置邑、因陵置邑,西汉一朝在元帝以前,皇帝陵寝、后妃亲贵陵园,多徙民以实,从而自成县邑,此即西汉之“陵邑制”(或作“园邑制”)。在汉元帝永光时期(前43—前39)罢置陵邑之前,陵邑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其管辖权属太常郡;园邑之管辖权则可能属于“三辅”。3陵邑、园邑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皆置有令(长)、丞及其他吏员,统领若干陵户(或作“守冢”),承担陵园寝庙之祭祀、洒扫及守护等事务。如汉文帝即位后,厚封其生母薄太后家属,“弟薄昭封为轵侯……薄太后母亦前死,葬栎阳北。于是乃追尊薄父为灵文侯,会稽郡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已下吏奉守冢,寝庙上食祠如法。而栎阳北亦置灵文侯夫人园,如灵文侯园仪”。4是汉文帝在会稽郡为其外祖父“置(灵文侯)园邑”三百家,并设置园长、丞及以下吏員为之“奉守冢”;又在栎阳北为其外祖母置园邑。可以肯定的是,在为灵文侯园所置三百家“园邑”中,必有所谓“守冢”在焉,因为这三百家“园邑”不可能全为园长、丞及各种吏员,大多数应该是所谓“奉守冢”之“冢户”即陵户,他们在“长、丞已下吏”的领导下,承担灵文侯陵园、寝庙之祭祀、洒扫及守护等劳役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文献所载“陵邑”“园邑”,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和“陵户”“墓户”“冢户”等名词相近之意涵。征诸史载,“园邑”之意涵与“陵户”“墓户”“冢户”相近,至唐代依然。史载武则天控制朝政,废中宗、改立睿宗后,追封武氏历代祖妣,自五代祖、妣至祖、妣俱为王、妃,“皆置园邑,户五十。考为太师、魏王,加实户满五千,妣为王妃,王园邑守户百。”5由此可见,唐代“园邑守户”与汉代“园邑”若干家,意涵相同,皆指守视陵园冢墓之“陵户”(或作墓户、冢户)。职此之故,为行文简便计,本文对于这些不同称谓皆概称为“陵户”。

陵户起源非常早。死生大事,基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观念,古代王侯贵胄死后,入土以成陵冢,必定同时置有相关人员,负责陵冢之守护和日常洒扫,这些人员当中,除少部分为政府管理人员(国家职官)外,多数则是在陵冢从事各种杂役劳务的人员,他们就是所谓的“陵户”。以此言之,“陵户”最早出现于何时尽管已不可确考,但如果说自进入阶级社会就已出现“陵户”,应该还是符合正常逻辑的一种推论。

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一例“陵户”史料,当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之“甸人”。据秦简《法律答问》简190条:“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殹(也)。”1秦简所载“甸人”含义十分明显,就是指守护秦孝公、献公冢墓的人。秦简整理者特别注释,指出《礼记》中的“甸人”、《周礼》中的“甸师”,含义与本条无关,其说甚是。2

按,秦献公,公元前384—前362年在位;秦孝公系献公之子,公元前361—前338年在位。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献公死后“葬嚣圉”,孝公死后“葬弟圉”。3由此可知,秦简所说的“守孝公、献公冢者”,即为守“嚣圉”“弟圉”者,“嚣圉”“弟圉”即孝、献二公之陵园无疑。所谓“守冢”,意为守护陵园不让闲杂人靠近,则陵园亦为某种形式之禁地,名之以“圉”,亦符合其义也。4又,献公、孝公之前秦之国君死后葬地称“圉”者,为秦惠公“葬陵圉”;孝公之后,死后葬地则以称“陵”者居多,如惠文王“葬公陵”、悼武王“葬永陵”、昭襄王“葬芷陵”、孝文王“葬寿陵”。秦献公、孝公之冢墓皆置“甸人”守护,则其前、其后之秦国国君陵冢,亦必同样置有“甸人”以事守护,可以无疑。秦国为国君冢墓所置守护之“甸人”,实即后世所谓“陵户”者,因此,若以秦献公“嚣圉”之“甸人”为“陵户”之始置时间,则“陵户”出现的时间至迟不应晚于公元前361年。而从历史的继承性来说,秦献公“嚣圉”置“甸人”守护,当非首创而是有所沿袭,因此“甸人”亦即陵户出现的时间实际上还要早于公元前361年。

正史可查最早一例“陵户”之资料,则为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十二月下诏为秦始皇、陈胜(即楚隐王)、魏安釐王、齐愍王、赵悼襄王及魏公子无忌置“守冢”事。据《汉书·高帝纪》载:“十二月,诏曰:‘秦皇帝、楚隐王、魏安釐王、齐愍王、赵悼襄王皆绝亡后。其与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亡与它事。”5从中可知,汉高祖此次为先王置“守冢”,并不限于秦、楚(即陈胜之“张楚”政权),而是普及原山东六国。汉高祖为先王置户守冢,这些被称为“守冢”的人户即所谓“陵户”,亦称“守冢户”,如张泽咸即持此看法。6汉文帝时,也曾经为南越王赵佗的先人设置守冢,据《元和郡县图志》载,石邑县境内有赵佗墓:“在县北十三里。佗,真定人,僭号南越帝,文帝为其先人置守冢,昆弟在者存问之,佗遂释黄屋左纛而称臣。”7这是出于招徕边裔、笼络人心之政治目的,而为南越王赵佗的先人修复坟墓,并设置“守冢”。汉高祖、汉文帝为先王所置之“守冢”,与前揭睡虎地秦简所载守护秦孝公、献公陵冢之“甸人”,功能相同,皆为后世所谓“陵户”之先驱,二者之間的历史继承关系甚为明确。

三、园邑与守冢:汉代陵邑制下的陵户

汉高祖为原关东六国所置“守冢”,尽管就是事实上的“陵户”,但文献毕竟没有明确称为“陵户”。那么,史籍明确称之为“陵户”的史料出现于何时呢?史料显示,应该是在汉惠帝葬安陵时。据唐虞世南《北堂书钞》“安陵徙倡”条下注云:“《汉书》云:孝惠帝葬安陵,徙关东倡优人五千名,以为陵户。”1按,汉惠帝崩于公元前188年,葬于安陵以后,从关东迁徙五千名倡优以为安陵之“陵户”,不过,虞世南是隋唐之际的人物,其中“陵户”一词是否为汉代称呼,或有待进一步考订,如张泽咸引《魏书·元顺传》中文献资料,认为“‘陵户名称至迟在北朝已经出现。”2不过,张先生此说只是将“陵户”名称出现的时间下限定在北朝,并非否定其出现于汉代的可能,因此笔者个人认为,虞世南所用“陵户”一词,应该就是沿用汉人的叫法。无论是称为“守冢”也好,还是径称“陵户”也罢,西汉一朝“陵户”的存在乃是不争的事实,而就文献记载的情况来看,史料称之为“守冢”者,远远多于称为“陵户”,大概就是因为“陵户”之主要任务就是守护陵冢。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汉代已经明确使用“陵户”一词,与之内涵相同的“守冢”“园邑”等词却仍然继续使用,而就文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守冢”“园邑”等词的使用频率远远高于“陵户”。

史料表明,西汉不仅为前代先王置“守冢”以继祀,后来又进一步扩大置户奉祀之范围,宗室亲王、皇亲国戚、公卿贵胄死后,朝廷亦每为其置“守冢”者。如淮南王刘长以罪废,死后,汉文帝“乃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3这是宗室亲王死后,朝廷为之置“守冢”即陵户。前揭汉文帝为其外祖薄氏所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已下吏奉守冢”,则是朝廷为皇亲国戚置“守冢”之例。又如汉宣帝时,追念张贺恩德,欲封其冢为恩德侯,置守冢二百家,贺弟安世“深辞贺封,又求损守冢户数,稍减至三十户。上曰:‘吾自为掖庭令,非为将军也。安世乃止,不敢复言。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庭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4是朝廷为功臣贵胄设置“守冢”。

由于置“守冢”奉祀先祖,为朝廷赐予的极大恩德,能够获此待遇者,除当朝帝王外,大概只有往圣先王、宗室亲王或有特殊功勋者,至于一般大臣贵胄则并不一定有此资格。以西汉而言,通常情况下,大臣赐葬,只有册、赠,而无“守冢户”。有史料显示,西汉为大臣置“园邑”“守冢”,可能始于权臣霍光。据清人周寿昌在“其为故掖廷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条下案语云:

寿昌案:汉大臣赐葬,册赠皆备,至赐置守冢,则自霍光置园邑三百家外,唯张贺。贺本置守冢三百家,安世求损守冢户数,故止三十家。

从中可知,西汉时期赐大臣置“守冢”,除霍光、张贺以外,别无它例,其中张贺之所以获此殊荣,乃是因为他对汉宣帝曾有抚养、教育之莫大恩情;6霍光则是位极人臣,大权独揽,具有其他辅政大臣所无以企及的至高权力。这也就是说,西汉时期能够获得置“园邑”“守冢”之待遇者,原本可能仅限于前代帝王、宗室帝胤以及皇亲国戚。至于大臣赐葬,一般情况下,则只有册、赠,而无“守冢户”,张贺、霍光死后获此待遇,则属于特殊情况。

为往圣先王置“园邑”“守冢”的做法,在汉元帝时期曾一度中断,据诸史载,永光四年(前40)冬十月乙丑,“罢祖宗庙在郡国者,诸陵分属三辅……又罢先后父母奉邑。(注:应劭曰:先后为其父母置邑守冢,以奉祭祀,既已久远,又不合典制,故罢之)”7然而,由于赐赠“守冢”具有极大荣誉性,功臣勋贵、皇亲国戚对此自然不愿放弃,从而为“守冢”制度的恢复实行提供了政治土壤,并最终导致汉元帝废黜为“先王”置守冢的政策不可能一直实行下去。

四、魏晋以降守冢户:唐代陵户的前身

魏晋南北朝时期,园邑制没落,但为古代帝王、先贤陵冢设置“守冢户”以事守护、洒扫,仍然是政府管理的一项工作,且逐步成为定制。这些守护、洒扫性工作的守冢户实为唐代陵户的前身。

曹魏建国以后,魏文帝曹丕下诏,允许山阳公(即汉献帝刘协)在其封国仍行汉制,同时又下令为汉武帝、昭帝、宣帝、明帝设置“守冢”各三百家,史言:“魏文帝《为汉帝置守冢诏》曰:‘朕承符运,受终革命。其敬事山阳公,如舜之宗尧。有始有卒,传之无穷,前群司奏处正朔,欲使一皆从魏制,意所不安。其令山阳公于其国中,正朔、服色、祭祀、礼乐自如汉。又为武、昭、宣、明帝置守冢各三百家。”1这是曹魏以国家名义为前代帝王设置“陵户”。又如,西晋惠帝元康年间(291—299),吴县县令谢询曾上表朝廷,请求为孙吴皇室设置“守冢”,其文有曰:“伏见吴平之初,明诏追录先贤,欲封其墓,愚谓二君并宜应书……二君私奴,多在墓侧,今为平民。乞差五人,蠲其徭役,使四时修护颓毁,扫除茔垄,永以为常。”2其中所说“二君”,据注引“铣曰”,知为孙坚、孙策。张悛代吴令谢询所书奏表,之所以向西晋朝廷申请为孙吴皇室设置陵户,当是因为给“先王”置冢户守护、洒扫已然定制化。

宋武帝刘裕出于笼络人心等政治目的,对于先王前哲之坟茔守护、洒扫工作,尤多关注。早在东晋末年专政后,刘裕就曾于晋安帝义熙十二年(416)十月主持“修复晋五陵,置守卫”。3此事在随后以晋安帝名义下达的诏书中被当作刘裕的一个重大功勋加以歌颂,略云:“曩者永嘉不纲,诸夏幅裂,终古帝居,沦胥戎虏,永言园陵,率土同慕。公明发遐慨,抚机电征,亲董侯伯,稜威致讨。旗 首涂,则八表响震;偏师先路,则多垒云彻。旧都载清,五陵复礼,百城屈膝,千落影从。自篇籍所载,生民以来,勋德懋功,未有若此之盛者也……”4同年十月,刘裕进封宋公,之后不久,他又主持修复汉代诸陵,下令:“长陵可复十家。其余十陵可各复三家。并即近陵居人,长给洒扫。”5又,刘宋皇室自认汉高祖刘邦弟楚元王刘交之后裔,故刘裕晋末封宋公以后,曾下令修葺楚元王墓,并下令“蠲复近墓五家,长给洒扫”。6及至刘裕称帝建国,仍然坚持为晋朝帝后、藩王及前贤往哲之坟茔“并宜洒扫”,并于永初元年下诏,同时要求有司制订“格”式,“具條以闻”。7凡此种种所为,一方面表明刘裕在为先王前贤置户守冢的问题上确实给予了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此事已经成为某种制度,因此刘裕才会不断要求有司制订“条”“格”加以规范。宋孝武帝刘骏也曾下诏为古代帝王设置冢户,诏云:“先代帝王,因时创业,君人建国,礼尊南面。而历运推移,年代久远,丘垄残毁,樵牧相趋,茔兆堙芜,封树莫辨。自古以来,帝王陵墓,可随近十户蠲其役,以供守视。”8宋孝武帝这道诏书的涉及面极为广泛,但凡前朝帝王陵墓,皆为设“守冢户”十户。

上述魏晋南朝各政权为前代帝王置陵户以守冢墓的做法,皆系仿诸汉高祖为先王置户守冢,如前揭西晋时张悛代吴令谢询所上奏表,请求西晋朝廷为孙吴皇室置户守冢,就是援引汉高祖成例以为根据。9而且,上述各朝给予守冢陵户的优待措施,也与当初汉高祖的做法如出一辙,凡被选充先王守冢陵户者,政府一律给予“复除”的优待,即守冢户除担任守视冢墓的工作之外,其他杂徭一概免除。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为古代帝王先贤陵冢设置“守冢户”以事守护、洒扫,已经成为政府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制度性的工作。

除为先王设置陵户已成定制外,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多数政权也曾为宗室亲贵、功臣勋戚设置“守冢”。如曹丕即魏王位,曾加封曹仁:“追赐仁父炽谥曰陈穆侯,置守冢十家。”1是曹魏政权为褒奖宗室重臣,而为其父祖置“守冢”。孙吴亦曾为大臣置“守冢”,如吕蒙死后,孙权以其子吕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2东晋时大臣获得置“守冢”者颇多,似乎已经成为褒奖功臣勋贵的一项经常性政策,如陆玩、何充等人,皆是如此,史载陆玩死后,“谥曰康,给兵千人,守冢七十家。太元中,功臣普被减削,司空何充等止得六家,以玩有佐命之勋,先陪陵而葬,由是特置兴平伯官属以卫墓”。3南朝刘宋孝武帝刘骏平灭“二凶”刘劭、刘濬以后,“追赠潘淑妃为长宁国夫人,另置守冢”。4大明八年(464)十一月,孝武帝“使使祭晋大司马桓温、毛璩等墓,置守冢三十户”。5是刘宋皇帝为后妃、前朝大臣祭墓,并给置“守冢”。

十六国北朝亦然。如后赵石勒在位时,南方边境居民多叛归祖逖,从而造成南边不稳,为结好祖逖,石勒因此下令:“其下幽州,修祖氏坟墓,为置守冢二家。冀逖如赵他感恩,辍其寇暴。”6是后赵政权为解决边患问题,而为敌对者的祖辈置“守冢”。北魏太武帝太延五年(439)出兵攻北凉沮渠氏,沮渠牧健投降,北魏为其父沮渠蒙逊“置守冢三十家,授牧犍征西大将军,王如故”。7是北魏为投降的敌国国君之父辈设置“守冢”。北魏文成帝拓跋濬感念乳母保太后常氏恩德,追封其父常澄为侍中、征东大将军、太宰、辽西献王,“遣兼太常卢度世持节改葬献王于辽西,树碑立庙,置守冢百家”。8北魏孝明帝元翊年幼,母灵太后胡氏临朝,加封其父胡国珍官位,同时“追崇国珍妻皇甫氏为京兆郡君,置守冢十户”。9北魏还有一条明确记载为“陵户”的史料,北魏末年“河阴之变”发生时,宗室元顺欲出走避祸,却被“陵户”鲜于康奴所害。10此“陵户”鲜于康奴当为新都洛阳附近某皇家陵寝的守冢墓户。

及至隋唐,陵户制度更趋完备。以言隋朝,隋文帝亦曾为其外祖父吕氏立庙、置“守冢”。史载:“高祖外家吕氏,其族盖微,平齐之后,求访不知所在。至开皇初,济南郡上言,有男子吕永吉,自称有姑字苦桃,为杨忠妻。勘验知是舅子,始追赠外祖双周为上柱国、太尉、八州诸军事、青州刺史,封齐郡公,谥曰敬,外祖母姚氏为齐敬公夫人。诏并改葬,于齐州立庙,置守冢十家。以永吉袭爵,留在京师。”11隋末,窦建德攻占河北,定都洺州,“遣使往灌津,祠窦青之墓,置守冢二十家”。12以唐代而言,文献所载之“陵户”史料不仅更加丰富,且在词语用法上也更加多样化,诸如守户、陵户、墓户、给户、冢户、园邑户等,均见诸唐代相关典籍文献,以史料过多,不烦一一列举。

总之,中日学者对于中国古代陵户问题的研究主要聚集于唐代,而于唐以前则不免有所欠缺。实际上,陵户存在于中国古史可谓源远而流长,至迟可以追溯至先秦,更无论汉魏南北朝了,只不过到了唐代尤为显著而已。中国古代陵、冢、墓意涵相通,尽管由于阶级社会关系的缘故而有等级的差异,但陵户、冢户、墓户之内涵仍颇为接近甚至相通,故古代文献或将它们统称为守护或园邑,从先秦时期的“甸人”,到汉代的“守冢”或“园邑”,再到唐代的“陵户”,其发展可谓一脉相承,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则为守护、洒扫各类陵墓寝园,而且全部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汉唐陵户制度的演变过程大致如此。因此,厘清汉唐时期陵户这一发展演变的轨迹,对于我们更为准确地理解唐代及其后的中国陵户制度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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