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审判实践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承担

2019-08-26孙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婚姻法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以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清偿,配偶另一方对该债务没有清偿义务。为规避夫妻共同债务风险,债权人在放款时应当坚持“共债共签”原则,非举债的另一方配偶应举证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避免被“负债”。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债务;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支出所负的债务,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在婚前为购置资产借款,婚后购置的资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这些資产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合同之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因从事该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另一方虽然未从事生产经营,但因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增加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间接获益,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比较难于把握。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也包括只有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家庭因该生产经营活动获益的情形。

(4)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因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主要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产生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产生的债务、基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产生的为赡养老人、为双方父母治病所负的债务、因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产生的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形成不是源于夫妻之间共同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而是源于法定义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所负的债务;

(7)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必须满足婚姻关系存续这一要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承担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3.约定财产制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如何处理

首先,夫妻财产有书面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按约定处理,但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务请求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付出更多劳动,在照顾双方老人、抚育子女、协助配偶一方工作方面尽到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和承担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通常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为实现个人欲望及享受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均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的亲属或他人所负的债务;

(3)黄、赌、赌等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5)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

(6)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事先知道债务人夫妻双方实行该约定财产制,仍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以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清偿,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2)夫妻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承担。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个人债务,还是婚前发生的个人债务,离婚时,该债务均应当由债务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三、如何规避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一)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一方在借款时应当对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方式、资金往来尽到注意义务,在源头上避免。对已经形成借贷事实的债务,应当积极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所负,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通过事后追认、要求非举债方配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方式向非举债方配偶催款等方式固定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此时作为举债方要提醒配偶谨慎对待。

(二)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确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债务,非举债方应正确对待,积极和举债方配偶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对配偶方或者债权人要求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行为要明了签字的法律后果,一旦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遇到被胁迫、欺诈等情形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被判决共同偿还借款。对已经形成的配偶一方的债务,则要审慎对待,避免被债权人在催债过程中固定承诺还款的证据。

参考文献:

[1]庄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南京大学,2012年.

[2]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4期.

作者简介:

孙蕾,女,满族,吉林梨树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七台河市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律师,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猜你喜欢

婚姻法
论我国现代婚姻法的变革与展望分析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浅述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建议
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刍议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
婚前按揭房产分别所有制的法理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对象
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
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工作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