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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同违约问题研究

2019-08-26邱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承担

摘 要:网约车合同的达成,对乘客及司机而言都是有利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司机及乘客一方或双方共同的原因,而导致出现了合同违约的行为。常见的网约车合同违约类型包括了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延迟履行及瑕疵履行等。要规制不同类型的网约车合同违约行为,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包括立法完善,丰富责任承担方式;技术更新,及时发现违约行为;行业自律,规范约束服务行为等。

关键词:网约车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遵循“共享”的理念,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利用科学的大数据分析,为乘客提供专门便捷的私家车主提供的乘车服务,有效地解决了交通难题,也提高了汽车的利用率,节约了资源,促进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共同实现。网约车运行中,乘客以网络要约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平台,与司机互换信息,最终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订立客运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这一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乘客及司机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出现了合同违约现象。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网约车平台技术不到位、相关监管不力等存在关联。要解决网约车合同违约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发挥网约车所带来的积极作用,需要对合同违约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一、网约车合同违约的类型

(一)不能履行

在网约车运行的过程中,乘客与司机达成协议,顺利地状态下,乘客乘车,司机送达,完成交易。但如果在协议达成后,出现各种突发状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可能涉及到违约的问题。比如,车辆一方,因车辆违章被查,因司机突发疾病,因车辆发生故障等,合同自然难以继续履行。乘客一方,因自身的突发状况,或是外力因素的干扰影响而无法乘车,擅自取消订单的,则合同无法履行。排除了免责事由的适用后,一方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履行的,则构成违约,需要双方协商或以其他方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拒绝履行

网约车协议达成后,意味着乘客司机在主观上希望进行交易活动。但如果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明确地表示不会履行合同,则会对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与损失,由此也构成违约。此类行为是相对严重的违约,毕竟对乘客及司机而言,通过电子信息的交换形成交易的意向,一旦一方故意不履行,会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第三方平台一般也会有相应的赔偿等惩戒措施,但保障的力度偏低。

(三)延迟履行

网约车协议,本质上属于客运合同。将乘客及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是乘客一方的基本诉求,也是协议得以顺利履行的根本。如果司机超出预订的时间到达,导致乘客的时间金钱受损,会对乘客权益造成侵害。如果乘客一方延迟到达,则使得司机遭受损失,可能会影响司机下一单的进行。因此,延迟履行也是常见的双方违约行为。

(四)瑕疵履行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网约车司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实践中,因网约车司机自身能力或是素质的不足,而导致履约过程中对乘客正常的乘车行为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能会构成违约,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比如司机故意绕路,故意拖延时间,随意增加车费,言语骚扰攻击乘客等,都意味着司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并未严格地依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来履行,对乘客权益也造成了侵害。

二、网约车合同违约的规制

无论何种违约类型,都会对乘客或司机方权益造成侵害,亦会影响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基于此,要规制网约车合同违约行为,需要从多个层面采取措施,具体如下:

(一)法律完善、丰富责任承担方式

加强对网约车行业整体的监督监管,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司机的准入门槛,明确行政主体的监督职责等。通过行政机关的强有力监管,配合网约车司机及乘客的实名登记,对协议双方形成必要的督促与约束,以从源头上减少违约的现象,确保整个行业以正面积极的形象规范发展。

一旦出现网约车合同违约的行为,理应首先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进行协商,以此来决定责任的承担。一旦涉及到了诉讼纠纷,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就稍显单一。考虑到网约车合同中有第三方网约车平台的存在,可以通过网约车的要求或是协调,通过其他方式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比如平台可以协调乘客免费再下一单,安排由其他司机为乘客提供服务,由平台支付车费。再如,可以要求乘客在乘车时预先向平台缴纳一定的“定金”,如果乘客存在典型的违约行为,则由平台将这部分资金给予司机,以弥补司机的损失。

(二)技术优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

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监管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的更新优化,来对乘客、司机的行为进行监控,以及时发现存在的违约失信行为。通过对服务过程的全方位监管,既能避免司机在车辆行驶中出现瑕疵履行的行为,也能判断乘客及司机存在的违约行为,并记录在案,作为评判司机及乘客信用的依据。而将乘客及司机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公示后,也能便于其他乘客或司机来选择是否与其形成其他的网约车合同。此外,网约车平台可以考虑增加“一键投诉违约”的设置,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可以将违约的事由、违约的形态、处理的方式上传至平台,以便于平台做出相应的回应,进行协调,或是对违约方进行必要的惩戒等。通过技术手段的更新,以此来提高违约的成本,对于从源头上减少网约车中的违约现象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三)行业自律、规范司机服务行为

实务中,一些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暴露了司机个人能力及素质的不足,也抹黑了网约车司机的形象,更不利于行业整体长远健康发展。要减少此类违约行为,需要通过行业自律,对司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形成正面的教育和引导。网约车行业成立专门的行業协会,明确服务的要求及标准,一旦司机存在严重的瑕疵履行等违约行为,则应在行业范围内对其进行警告或是禁止其再次从事相关行业等,以对司机形成督促和约束。网约车平台也应该利用网络的便利,对司机进行宣传教育,使司机明确清晰违约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以此来确保司机提供优质的服务,避免出现各类违约行为。

参考文献:

[1]袁翠清.关于网约车违约责任的法律研究[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2]李蕾.网约车中的违约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7).

[3]谢蕊,欧阳菁菁.论使用打车软件的违约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 2016(6).

作者简介:

邱烨(1981~ ),女,福建三明人,硕士研究生,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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