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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调解协议的基本要求

2019-08-26刘金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调解书案外人权利义务

刘金磊

摘 要:一个有效运行的调解体系,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及其他调解等,而有效的调解应经过从调解方式的选择至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最终形成法律认可的调解书,这当中每一个环节都值得每个参与调解的人去重视。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是调解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形式。调解协议内容的不尽规范会给调解工作带来诸多问题,笔者从规范调解协议的内容这一重要环节出发,以某一仲裁案件为例,研究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中可能忽略的些许重要问题,促使调解实务工作更加规范化,也为今后调解工作的高效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调解协议;区别

一、正确区分调解协议与民法上的合同

一般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民法上的和解合同,虽然调解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某些方面应与民法上的合同相区别:在形式上,合同的签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调解协议严格要求以书面形式形成文字依据;在内容上,合同内容通常有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且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完全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需相互对应,可以约定一方仅履行义务,一方仅享有权利;从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上,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则当事人可能承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无效,原纠纷将继续存在,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签订者应为有权处分人

调解是多方参与、矛盾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居间性工作,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调解之人还包括调解组织及个人,亦可称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第二款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案外人的参与主要是协助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促使纠纷的有效解决。调解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均是当事人最切身的利益,故参与签订调解协议者应为有权处分之人,通常是当事人本人或者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案外人的组织协商起着重要作用,但案外人无权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不需要案外人在协议上签字。

三、调解协议内容尽量体现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请求

双方签署的有效调解协议应尽可能反映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要求。例如,仲裁案件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反诉提交的事实理由和反诉。调解的最终目标是解决争议中最核心的问题。这是双方争端的焦点,例如目标数量,如何主张权利等等。因此,为了澄清争议的焦点和争议的范围,并确保更有效地解决争端,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中反映当事人提倡的事实理由和要求。针对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时可否超出请求的范围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当事人经仲裁机构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上对仲裁请求的约定也可不仅限于当事人所主张事项,即允许当事人将超出仲裁请求的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但笔者认为,为保障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如若当事人同意在主张的基础上增加部分请求进行调解,应尽可能先对当事人所主张的部分进行调解,之后再对超出请求部分进行调解。

四、调解协议内容应合法、严谨

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调解证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审查调解协议并考虑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出具调解书。为使调解协议成为具有法律执行权力的调解书,应明确界定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严谨和可执行。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由于调解协议内容不严谨而导致履行发生争议的情况,包括对标的额的存在形式及计算标准约定模糊不清等。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将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照法律规定。”这里的按照法律规定就是属于模糊不清的约定,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低于24%来计算,在法律上属于约定不明。为保障协议内容的严谨性,便于仲裁机构及时出具调解书,应该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要求协议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确保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应尽量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调解协议须获得强制执行力,应经过司法确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从性质上讲乃国家为防止当事人产生司法上之权利争议,确保私权低成本快速实现而预先以公权力介入之非讼程序,其核心在于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但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内容的可执行性不仅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在公权力上进行强制保障,还应该从协议内容的具体约定进行理解。首先,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主要体现调解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可以实现的,或通过法律的方式,或通过约定的方式,且协议内容亦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协议无效的风险。其次,调解协议的签订应尽量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这便需要调解组织或个人进行正确的法律引导,最终形成合法有效且具有执行性的内容。另外,调解协议中需载明确切的可执行标的和履行期限,包括标的额的计算标准、计算依据等,既便于裁判机构快速出具调解书,亦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程序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纪卫东.当前人民调解协议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J].人民调解,2004(8):19-20.

[2]谢昊.刘某某等与张某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5.

[3]王国征,刘谢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相关法律保障机制比较分析[J].湖湘论坛,2018.

[4]刘钟琴.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反思与建构[J].研究生法学,201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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