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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9-08-26蔡世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蔡世维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犯罪的总体案件数,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在不断增加,尽管我国刑诉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拥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权力,但是实践与立法的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达到完美的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的三种不起诉制度之外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是必要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时的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项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未成犯罪嫌疑人来讲该项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挽救、教育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不起诉制度,是保护其身心健康、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法律手段。因此,对于准确限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是非法重要的。要实现这样的效果,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设定相应的限定条件:

1.犯罪情节条件

(1)主观恶性轻微类型。无论何种性质犯罪,只要其不是案件主犯,并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2)具体情节轻微类型。即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犯罪,必须要求不是案件的主犯,并具备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3)社会危害较小类型。即我国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构成的八种犯罪类型中,其犯罪事实仅是稍微超过“刑罚规定的处罚标准”,该情形属于绝对不起诉的范畴,只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

(4)犯罪后果轻微类型。即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就算是刑事案件的主犯,其犯罪情节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都可以视为这一类型。

2.个人品德条件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条件出发,其犯罪后能够适用不起诉的品德条件主要应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首先,无严重不良行为;其次,平时表现一贯较好;第三,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3.社会矫治条件

对有关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矫治条件,只有这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才能达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属于具备矫治条件:第一,有对未成年人成长负责的街道、社區组织、学校或其他单位管教。第二,有对未成年人成长有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管教。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办案检察官主导诉讼下个别化条件的附加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制度理念上,应当以检察院的检察官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办案人选择附加条件,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关考察条件的规定也不能太过于精细,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来保障所附条件不起诉得到长期有效落实。

又为何要个别化附加的条件?那是因为我国的犯罪具有多种原因,既有社会的深层次原因,也有犯罪分子的自身原因,附加条件只有全面、有针对性,才能够有效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那么为什么要以检察官为主导?因为检察官在办理该类型案件时,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全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每个案件的附加条件必然有所不同,因此只有由办案检察官决定附加哪些条件最为适宜。

2.适用主体应逐步扩大化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扩大适用到其他年龄段成年人的趋势。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不宜设定过于严格,只要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有良好的帮教条件,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可以予以适用。

主张适用主体扩大化,依据在于附条件不起诉得以产生的法理学基础及其制度本意并不要求限定适用主体的范围。第一,附条件不起诉是国际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赋予了检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附条件不起诉尽量不将犯罪较轻的人起诉至法院,而是采取以说教性考察措施,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二,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经济的理念。该理念要求防止自由刑适用带来的不必要损害,而尽量采用非剥夺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第三,该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不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体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能体现刑罚经济思想、起诉便宜主义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3.考察期不宜过长,及时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对于考察肯定需要一定期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犯罪事实简单,情节轻微,因此考察期限不宜过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司法实践考虑,笔者认为考察期限规定为3个月至6个月最为恰当。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及时建立跟踪回访制度。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犯罪未成年人信息管理档案,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一定时间以后向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了解其表现情况,发现有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对矫正之后一定年限内的表现评估跟进。

综上所述,通过在我国司法办案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相信一定会教育、感化、挽救相当一大部分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人,使其早日走上回归社会的道路上,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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