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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2019-08-26王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仲裁代理规则

王环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资金高速运转的金融环境下,仲裁与生俱来的快捷、专业、灵活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市场经济主体所青睐。仲裁与诉讼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各自拥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功能。然而由于仲裁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加之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二三线城市,有部分律师对有别于诉讼的仲裁理念和仲裁程序不甚了解。认为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与诉讼差不多,可能仲裁比诉讼还要宽松一些,于是在办理仲裁案件时照搬诉讼的模式,造成仲裁制度快捷、专业、灵活等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发挥,有时还造成仲裁程序的拖延、周折,有背仲裁理念和仲裁当事人的初衷。

关键词:仲裁;规则;代理

一、熟悉仲裁规则

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本会秘书处在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仲裁暂行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及仲裁s员名册。在收到本会送达的《仲裁暂行规则》后,律师应阅读熟悉仲裁规则,了解诸如,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提出反请求或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应该在什么时间内选定仲裁员等基本规定。在仲裁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律师代理人超过举证期限向本会提交证据,却问为什么不给他们送达举证通知,有的律师向本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误以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也相应延长,也有的律师庭审过程中当庭口头提出要变更仲裁请求或当庭口头提出要提出仲裁反请求等等问题,均是对仲裁规则相对陌生,行为太过随意的缘由。

依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之规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15天,简易程序10天,申请人的举证期限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次日起算,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算;组庭时间普通程序是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简易程序是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10日内,与举证期限是否延长无关;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述期限如果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证据收集整理、提交很重要

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之规定及根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款“有关法律对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证据的收集、整理、提交、出示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勤勉和专业更加重要。在仲裁实务中常常会遇到有的律师就证据的收集、提交、出示存在以下问题:证据零散、没有编制证据目录;证据名称和证据目录上证据名称不一致;证据没有分类;复制件看不清、复制不全;书证不全部复制;开庭不带原件;申请鉴定、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写作不规范;不清楚签字人的身份;不了解证据的证明能力;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其形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给仲裁庭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还有有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由于形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该证据不能被仲裁庭采信。

(一)证据的收集

A是建设方,B是消防工程的承包方,A与B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待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A才向B支付剩余的20%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A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向B支付进度款,亦未依约支付剩余的20%工程款,遂发生争议。B以未参与项目验收为由,当庭向仲裁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证书。且庭审过程中,A向仲裁庭提交了要求B进行整改等相关证据证明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仲裁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職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之规定,认为B申请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在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范围,故不予接受B的调查取证申请,并以B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由,未支持B请求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20%工程款的仲裁请求。

很多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影响到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法应属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困难,律师未尽其所能地去收集,却将证据的调取寄希望于仲裁庭,让仲裁庭帮其调取,但该证据却不属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以致该当事人最终有可能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律师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尽勤勉和专业的义务。

(二)证据的提交

很多律师在仲裁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习惯将诉讼策略搬到仲裁案件的代理中,欲图通过证据突袭的方式,赢得仲裁。笔者认为,仲裁是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律师企图以证据突袭的方式赢得仲裁,这种目的是不能实现的。

依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质证准备时间,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放弃质证期限,同意当庭予以质证,否则,该证据不纳入当庭审理范围。”对于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仲裁庭通常会避免证据失权的适用,予以接受。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予以质证,则该证据不纳入当庭审理范围,仲裁庭会给对方一个合理的质证期。而对于开庭后,当事人提交的非仲裁庭要求补充提交的证据,由于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以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不能无原则地宽限,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是否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是仲裁庭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所以有些律师企图以证据突袭的方式赢得仲裁,这种目的是不能实现的。相反,当庭提交证据,会给办案秘书的记录不全面、证明名称不够准确造成影响,也导致仲裁庭没有充裕的时间,不能当庭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仲裁程序拖延。

作为专业人员,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列出证据清单,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仲裁庭成员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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