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文关怀视角下的刑法谦抑性原则研究

2019-08-26林德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法人文

摘 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从人文关怀的视角对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做了相应的分析,以此来提升司法的温度,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文;刑法;谦抑性

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发动刑法的时候不能够将所有的违法行为作为处罚的对象。换句话,就是说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不会使用的。从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流派:

平野一龙认为:纵使社会人的行为遭到了侵害,或者说是犯罪人的行为威胁到了其他人的相关利益,这样的情况之下,也不能直接的对刑法进行运用。在条件或者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使用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这样的解决方法往往是比较合理、理想的。也就是说,当某项犯罪发生的时候,如果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不足以解决或者说对于这项犯罪行为来说,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过于强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才会对刑法的适用性原则进行考虑,而这就是所谓的刑法的谦抑性。从这个层面来说,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刑法具有补充性,补充性主要指的是公民的安全事项只有在采取其他手段或者是其他手段对其不能进行控制的时候才会考虑刑法的适用性;其次,刑法具有不完整性;第三,刑法还具有一定的宽容性,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社会对公民的自由与尊重,具体来说,就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说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这个时候刑法的适用原则就会被进行使用。

我国的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来说谦抑性原则主要指的是能够根据相应的规则或者是其他的处罚范围来对其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一项犯罪行为,使用其他手段不能够对其进行很好的解决。应该优化处理,不能将其定义为犯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就轻不就重的原则。

陈兴良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陈兴良教授看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指的是能够凭借较小的付出而获取比较大的社会效益。

总的来说,对于刑法的谦抑性内容研究,虽然各自有自己的观点,但是其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相似点,那就是严格控制刑法的扩张并且能够将其控制在一个比较合适的范围之内,本研究也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就是要尽量的减少对刑罚的使用,不仅如此,还应该对刑法的效率进行提升。对于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地区来说,只有在当地的其他法律不足以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的时候才对刑法进行使用,这也就决定了,如果要想使用刑法,就必須有明确处罚的范围,对于刑罚法案来说,其作用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方面,所以说必须应该对刑法的控制进行严格审定。

二、人文视角下的刑法谦抑性原则

对于刑事和解来说,其与我国的传统思想的“以和为贵”有着相似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的大度,而这也是对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进行衡量的重要标识。所以说,要对刑法的种类多样化进行积极的探索,发挥刑法功能的多样化,对于刑法来说,其目的并不只是阻止犯罪,防止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更重要的是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醒的作用,不要重蹈覆辙。总的来说,刑事司法融合了情、理、法等多种要素如果仅仅是依靠法律条文机械的去进行办案,那么这样取得的效果往往并不会特别好,在刑罚运用的过程当中只有司法者能够坚持谦抑和适当的原则,将人类的情感良知在刑法当中进行融入,这才能够最终实现更好的效果,体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福利。

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者,不能够将自己的目光放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上,而更应该有能够应用人文关怀的思想来看待法律的思想,这样才能够感受到法律背后的人情。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的时候,应该保持最基本的克制与谨慎,不能够机械办案。不仅如此,还应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即使适用刑法也要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相关的成因和社会背景,切不可犯教条主义的错误,重刑主义更是要不得的。

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之所以成为了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是由于刑法是在整个社会法律体系当中最后的一道防线,相应的,刑法的制裁也是最为严厉,这不仅关乎被告人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甚至与生命权的有着紧密联系。所以说,每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对司法持有慎重与敬畏的态度。

倡导刑法的谦抑性,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人文渊源。早在我国古代就一直提倡着“慎刑”的观念。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而儒家思想也主张慎行,这在法律背后也体现司法的温度,现代社会,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正是这个道理,身处现代社会,以人文关怀的视角来看待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司法者,对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和司法温度进行显现的基本思路,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也普遍提高,各种新事物,新理念不断的产生,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面对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坚持尽量适用刑法的理念来办理案件,不能够将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终屏障。

近些年来,有部分案件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案件最初的审判结果与社会公众预想的有分差,对民众来说,其内心朴素的正义观与价值观产生了冲突。虽然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肯定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作出判决的,但是也应该照顾到社会的舆论,随着我国现阶段文化传播力度和渠道的进一步丰富,这些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大的思考,所以对于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者来说,一定要理性适用法律。同时尽量体现司法的温度。同时,也只有这样,司法工作者才能够在个别的案件当中查看到一丝人文关怀精神,并且能够与法律的公正与公众的正义感实现最大的契合,也只有这样,刑法的根本性质才能够得到体现,刑事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才能够落实到位,这也是下阶段工作当中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

参考文献:

[1]李瑞.对《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扩张的反思[J].法制博览,2019 (18):195+197.

[2]李森,陈烨.我国轻罪刑事立法现象及其实践路径探究——对刑法修正的批评所引发的思考[J/OL].北京警察学院学报:1-23[2019-07-17].

[3]马紫玮.浅谈范某逃税案件之刑法谦抑性体现[J].法制博览,2019 (16):253.

[4]王永鹏.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与价值[J].法制博览,2019(01): 192-193.

作者简介:

林德悦(1979.02~ ),男,汉族,浙江平阳人,本科,审判员。

猜你喜欢

刑法人文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逍遥游”壶的创新和人文意境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概念的解释与适用
人文绍兴
人文社科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论刑法总则
谁来教“医学人文”课
医生要有一颗“人文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