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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与民情的关系

2019-08-26李沅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民情

李沅高

摘 要:我国的司法审判案件大部分集中于基层人民法院一级,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涉及邻里纠纷、家庭婚姻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等,而这些案件往往与普通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情感等因素息息相关。而当今日益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及普通人民群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变都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调和法律与普通人民群众利益、情感之间的关系,将是司法实践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法律适用;民情

新形势下的司法审判工作如何权衡法与情、解决法与情之间的矛盾将是一个长期性论题。本文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从法律适用的情况、民情因素介入审判工作中的必要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浅谈和分析。

一、基层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情况

法律适用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本文仅讨论狭义的法律適用情况。狭义的法律适用①特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在我国法院四级架构中,基层人民法院处于第四级,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其中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涉及基层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情感等领域。

根据2015年全国审判执行数据②:新收一审案件数量首次突破千万件,同比增幅接近2014年的3倍。新收刑事、民事、行政(含行政赔偿)一审案件11444950件,上升20.6%。其中,刑事一审案件1126748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9.84%;民商事一审案件10097804件,占88.23%;行政一审案件220398件,占1.93%。

上述可知,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新时期,矛盾纠纷正处于上升期,一审案件数量日益剧增,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小到人民的生产、生活、情感等方方面面都与法律息息相关。

二、民情对基层法院法律适用工作的影响

民情③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基层民众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其二是基层人民群众内心情感和愿望。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广泛应用,普通民众可通过手机微信、微博等方式快速的获取各种信息,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相比以往也有了质的改变,特别是涉及自身利益问题时,在法律意识方面相比以前也有了提升,从而对法院审判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影响。

一方面,法律体制逐步健全,司法程序性和规范性不断提升,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逐渐透明化,各方面因素结合导致司法实践者适用法律的严谨度递增。因为,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集中地,无论是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还是司法者的言行举止,都会成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有些无心的言行,可能被网络炒作而放大,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基层司法实践者在法律适用时需要面对各种利益价值冲突。譬如,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私利益、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私和公利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个人和集体利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存利益等。由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看待事物的利益价值水平逐渐提升,导致在面对现有或既得利益时,相比以往更有维权意识。

三、基层群众民情与法律适用的矛盾焦点

目前,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民众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民情因素正逐渐以单一或双重的形式融入到基层人民法院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从而在民情因素与法律适用之间产生矛盾冲突,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案件中最为常见。

在司法审判三角关系中,法院作为居中方以司法公正为宗旨,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原告以诉求为主张,最大限度实现自身权利;被告以反驳或消除方式来尽量免除自身义务。双方当事人追求的目标各不相同,加上各方情感、意愿、怨气等因素,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最终执行困难。深究原因,司法审判与民情的矛盾焦点大多在于有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和消极情感愿望相背离。

四、民情因素介入基层人民法院日常审判工作的必然性和可控性分析

部分普通人民群众由于法治观念滞后和法律意识淡薄,对主张自身权利或者评价他人权利义务时,大多是先从内在的情感观念出发,再结合生活中的经验,然后作出自己的判断,从而会出现两种在所难免或必然的情况:一种是内心积极追求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但与法理和情理不相符或者要求过度的情况;另一种是过于用主观思想和内心情感评价自己或他人权利义务行为,对法律适用、评价等客观因素考虑甚少的情况。

如何掌握民众情感介入的必要程度和范围呢?答案不是一味的追求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放弃民情因素的介入,也不是过多考虑民众的情感因素而弱化法律的原则性和强制性,应该是在法律适用和民众情感介入方面找一个平衡点,耐心做好释法和普法工作,充分考虑民众的情感因素,在可控的合理范围内将它与法律相结合,一同适用于案件中,从而实现法理和情理有效融合的目标。

五、多措并举开展法律适用与民情结合工作

当今各级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服务工作,多措并举开展司法为民、便民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1)全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司法阳光化和网络化。依托信息化技术,全面开展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工作,有效缩短了法院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拓宽了民众的诉讼渠道,方便民众参与,提高司法效率。

(2)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和巡回审判工作。为了司法更好为民和便民,基层人民法院在交通不便和地理环境复杂的地方,不断探索,改变固有工作模式,开展多样化的司法服务活动。比如阳光司法深入乡村、学校、企业等。

(3)不断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网络庭审直播力度。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各自特点,开通了官方微信和微博,大力开展互联网庭审直播和民众线上讨论、交流等活动。

总之,司法为民是法律适用的目的,司法脱离民众,法律适用的价值将不复存在。现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难,解决民众问题不易,如何在法律滞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处理好民情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不仅是司法者单方的工作,而且需要立法、执法、普法、监督等环节的紧密衔接,更加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和指引、法治社会的全面统筹建设以及全民素质的整体提升。也许这样,法律适用与民情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有效平衡。

注释:

①释义来源百度百科解释。

②最高法院2015年审判执行权威发布数据。

③释义来源百度百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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