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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2019-08-26李锦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义务人责任法责任人

李锦瑞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

关键词:安全保障;责任

一、责任形式

(一)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式

1.直接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非来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外的其它加害人。

2.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损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并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害,所以完全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来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故平衡各方利益,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限定为补充责任。

该补充责任有两层内涵:一是,责任追究有先后顺序。受侵害人未向主责任人主张其权利的,不能直接向补充责任人主张权利,只有在经过法定救济途径后,确定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承担赔偿责任时,权利人才可向补充责任人主张权利。如果主责任人明确,而且其财产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就不存在补充责任。二是,限额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以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及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补充责任的追偿问题

本文赞同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不存在求偿关系的观点。当补充责任人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时,是最终责任,不存在求偿权,在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的分担关系。一是,由于现行《侵权责任法》也未规定补充责任人向主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二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在主责任人存在财产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充责任人实际上也难以实现追偿。

(三)经营者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可以免除或减轻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受害人实施自我加害行为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责任;第二种,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该第三人来承担责任;第三种,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目前是有理论争议的。

笔者认为,基于实践可操作性及公平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且为过错推定原则。因为经营者了解自己的设施,由经营者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比消费者证明其有过错更容易一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可以确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义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责任。

三、商场安全保障义务防范措施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场所设施设备安全

第一,公共场所营业者应当对其营业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负有安全、正常运转的义务。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该符合该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统一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比如建筑物安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质量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裝消防设施或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

第二,公共场所营业者应对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的良好运作。比如电梯年检,警示标志;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且不能上锁;消防栓、灭火器能够保持良好的运作状态;监控摄像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保障活动场地的安全。如刮风、下雨、下雪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积水积雪等应及时处理,放置防滑垫;举行店庆或促销活动、场地维修后,应及时清场,保障客户安全。

(二)配备安保人员

公共场所应配备与其面积相当的符合一定数量、适格的各类安保人员。数量根据经营范围确定在合理范围内,适格是指安保人员应当是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

(三)服务管理方面的措施

第一,谨慎周到的管理义务,公共场所营业者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向客户提供适格服务,建立健全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二,对危险因素或者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必要的提示、说明、警告。对于危险因素或潜在危险因素,商场应当事前作出醒目的安全警示,提醒客户安全。例如刚拖过地的地面应当放置“小心地滑”警示;人多的地方,提醒客户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促销活动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时,商场应该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四)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义务

1.有效防范危险义务

设置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根据场所的设施要求、面积大小和承受限度,合理安排场所人数,并限制携带禁品,对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

2.积极主动阻止侵害义务

商场安保人员应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发生,将危险系数大大降低,尽力去减少损害发生。

3.及时实施救助义务

如果侵害已经存在,无论义务人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在事后都有积极救济的义务,满足及时、有效两个要求。对出现人身伤亡的事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医院等急救机构;对于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事件,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害,例如,发生火灾,安保人员有义务疏散人员,并引导大家离开危险场所。

(五)及时固定证据

注意保留证据,如用照片、视频等证据的保全还原案情,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可能存在的过错(诸如快速奔跑、追逐打闹、违背基本常识使用电梯等行为)为抗辩,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此外,为规避、转移风险,商场还可以选择定期购买公共责任险。当出现商场因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则很大程度上能转嫁此类风险。

参考文献:

[1]朱福勇.第三人侵权下的商场安全保障义务之判定[J].人民司法,2011(16):20-22.

[2]徐睿.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D].上海交通大学,2011.

[3]贾邦俊.《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思考——从比较法角度审视[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6):1-6.

[4]张天宇.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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