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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9-08-26蒋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蒋夕

摘 要:非监禁刑执行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检察工作,以实际中非监禁刑的执行情况和非监禁刑在执行中检察监督发现的问题出发,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提出检察机关在非监禁性执行工作中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以促进非监禁刑执行的顺利进行,实现检察机关在非监禁刑检察监督工作的真正目的。

关键词:非监禁刑;检察机关;非监禁刑执行工作

非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以贯彻落实《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强化对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虚管问题的监督纠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考核、奖惩、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解除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实现非监禁刑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检察转变,真正实现非监禁刑执行检察工作的监督效果。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非监禁刑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容小觑,以成都市金堂县的非监禁刑执行工作数据为例:金堂县21个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的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中,截至2018年8月25日数据,全县共有监外执行人员305人,其中管制犯19人,缓刑犯191人,假释犯7人,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4人,剥夺政治权利84人,检察机关书面办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违法(违规)案件26件,脱漏管违法案件7件,口头提出违法违规建议共18件。根据以上数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可以看出非监禁刑中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监外执行工作困难多。监外执行凸显的特点是监外执行人员的总量多,分布点多、面广、线长,人员情况复杂,而监外执行工作人员少,多为乡镇工作人员兼任,缺乏专职人员,经费保障不足,工作管理不规范,上重下轻,缺乏具体的工作机制,监管多流于形式。

第二,执行主体间的衔接不紧密。实践中监外执行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工负责配合相关工作进行,可具体工作中由于分工部门的沟通缺乏,监外执行人员地域因素等原因,主体衔接不上,工作常处于“单打一”的尴尬局面,比如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统一规范,监管执行不协调、不配合等原因,出现各部门列管受矫正人员数量不一致,交付推脱、不及时,常引发脱管、漏管等等现象。

非监禁性执行中的问题很多,其凸显的问题给监外执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了难度,更给我们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挑战,结合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弊端,提出以下非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需要改善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非监禁刑检察监督工作系列机制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在非监禁刑工作中,应当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在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的同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内部,及时采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科室的信息反馈,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外部,加强与监外执行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工作数据和信息,坚持每月数据汇总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解决。

(二)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在及时、准确掌握非监禁刑工作动态信息的基础上,检察监督应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增大法律监督效果。监督检察既要监督日常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管教职责,也要监督法院、看守所等其他部门是否履行了及时交付工作,针对不依法交付、拖延交付、交付后推诿的行为,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可提请相关部门的惩戒等,切实督促监外执行工作的依法有序履职。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倡导智慧检务,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的检察发展思想,为拓宽检察监督路径,在公检法司内部设立非监禁刑人员信息共享平台,要求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时正确录入人员户籍情况、判决书、执行送达文书等相关信息,创建“政法部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平台”,相关部门间,跨地区间搭建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消除部门、行政区域的限制,平台内设置非监禁刑人员监管板块,设置工作内容包含人员基本信息(含风险评估)、人员衔接、监外执行情况、谈话走访、季年度考核奖惩、解除(收监)信息等子系统。

二、全方位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的检察监督能力

(一)制定具体的检察监督工作标准

针对非监禁刑的监督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业务部门需要制定一个至上而下的工作细则标准,在每年考核监外执行违法行为纠正数据多寡的基础上,应重视日常工作中是否常态化的建立“五类”罪犯的人员数据监管报表、非监禁刑人员执行情况一人一档信息表,在对内对外协作中实时更新人员接收、入矫(转矫)、解矫(收监)、人员社会生活状况等情况,整体上掌握非监禁刑人员的监外执行情况等具体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的具体工作标准,作为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的考评参照,真正实现非监禁刑执行是为改造和教诲监外执行人员早日回归社会的目的。

(二)优化检察机关自身组织机构

目前,检察机关对非监禁刑的检察监督多采用联合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联合检察的形式开展工作,没有相对应的下设部门与之匹配,监督检察工作呈现“一时性”,结合非监禁刑检察工作部门本身人少事多的特点,借力檢察机关已设立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提议在派驻乡镇检察室中指派专职(兼职)非监禁刑检察官,以派驻乡镇为中心化片区开来,具体负责邻近乡镇的非监禁刑的执行中的衔接配合和监督违法行为的日常具体工作,真正实现常态化的监督检察。

三、明确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检察监督责任

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建立非监禁刑执行工作责任制。检察机关内部应改变行政化的办案流程和观念,废除非监禁刑执行工作中检察机关部门中以科长、局长、分管检察长办案的层级审批流程,实行科室配置的员额检察官全程管控办理监督案件责任追究原则,在检察长的授权下,由员额检察官在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中,对刑事诉讼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实行检察监督,一人一账户对应相关案件人员的非监禁性执行的检察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实时监督办案,对错办、漏办等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张建生等.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J].人民检察,2015年第15期.

[2]吴宗宪主编.中国刑罚改革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刘召华等.强化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分析[J].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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