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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调解过程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2019-08-26王解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套路贷

摘 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现象大量增加,由此滋生了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套路贷”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行为人试图通过合法手段获得非法收益。随着“套路贷”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应运而生。作为律师调解员,在日常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具备辨别虚假诉讼的能力,这样既能维护合法交易的安全,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律师执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关键词:律师调解;套路贷;虚假诉讼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原告蔡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971诉前联调XXXX号】,原告蔡某诉称:2018年05月26日,被告袁某向其借款2.5万元作为生意及家庭理财周转,约定每月付息500元,如违约被告要支付违约金以本金加利息总额按每天3%的标准计算。如今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原告蔡某诉请:第一,判令被告归还2018年05月26日的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为基数,按法定利息24%年利率标准计算(即每月500元),从2018年05月26日起计算至全额归还借款为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03月25日利息为:5050元],本息共29833.33元;第二,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原告蔡某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和《收据》。

二、办案经过

2019年4月22日,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指派,指定王解涛律师对上述案件进行诉前联调。

王解涛律师接收案件材料后,先行审阅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发现:原告提供《民事起诉状》和证据,在形式上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证据存在以下疑问:《借条》和《收据》中出借人信息空白,现金交付借款部分金额处空白,违约金约定高达每日3%等违反常理。《借条》和《收据》载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出借款25000元,但原告没有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予以印证。

2019年4月24日15时23分,王解涛律师通过短信告知原、被告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诉前联调阶段及调解人员的基本信息。

2019年4月24日16时10分,王解涛律师致电原告询问其调解意愿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告知:本案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款项,并非由同一账户转出,被告未曾偿还任何款项;原告愿意进行调解,若被告在一个月内归还本金,可放弃利息和违约金。

2019年4月24日16时19分、17时45分、18时1分,王解涛律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联系被告。被告称原告是一家名为“莞信”(音译)套路贷公司的员工,实际借款8700元,被告陆续偿还借款8000元;现同意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

2019年4月24日16时55分、17时25分,王解涛律师接到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公安分局黄警官的电话,获知本案或涉嫌“套路贷”及“虚假诉讼”,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已经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王解涛律师向如实公安机关反映了本案的诉讼情况及相应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2019年4月25日,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本金的意见相差较大,案件性质、借款的合法性及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存疑,有待于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查明,故王解涛律师决定终止本案的诉前调解。

三、案例分析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并没有出借人信息,《借条》现金支付部分空白,约定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与原告陈述不符。《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常理。《收据》中出借人部分為空白,借款人收款账号信息清晰明确,但原告未提供相应银行转账信息予以印证。本案借款事实存疑,或涉嫌“套路贷”,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不予确认。

同时,原告与被告对借款本金数额、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还款情况等均无法一一对应;借款方式与《借条》《收据》约定的转账方式不符;另结合东莞市公安局办案警官的核实与警示及证据《借条》中虚高的违约金条款,本案涉嫌“套路贷”的可能性较大,故本案不宜继续进行调解,应当交还法院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

四、心得体会

(一)审核案件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接案后,律师调解员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慎重审查案件是否存在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若发现案件存在违反法律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应当认真记录、及时反馈,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向人民法院反馈。

(二)审查证据资料,留心蛛丝马迹

在对调解案件所涉及民事纠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律师调解员要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王解涛律师认为对证据的审查应该是全面的,细致的。律师调解员对于证据的审查实际上与民事诉讼庭审时要求双方质证环节类似,差别在于律师调解员可以分开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之前,完成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工作,可以发现比较明显的形式漏洞。

律师调解员对证据的审查同样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

首先,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即客观性)进行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如对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的,要核实是否有原件;对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的证据要与当事人进一步核实。

其次,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对合法性的审查应细化为两个层面。一是对证据取得方式即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核,这一层面的审查有一定难度,很容易出现当事人隐瞒证据取得方式的现象。律师调解员应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如实陈述或者提供证据的真实来源,再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法规等对证据来源进行审查。二是对证据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这就要求律师调解员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日常生活习惯等进行全面审核。如本案中细节瑕疵足以引起律师调解员合理怀疑。

最后,要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部分调解案件涉及证据材料较多,当事人缺乏对证据的筛选能力,有时会将许多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提交过来。这时律师调解员要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关联性审查,对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进行剔除以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但是在调解阶段,律师调解员不宜向对方透露需要补交证据资料的情况,不宜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瑕疵、缺点等进行提示,应当居中调解、不偏不倚,不宜进行举证提示或者代当事人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对于证据的审查关乎整个调解能否成功,律师调解员要对证据审查足够重视,通过证据审查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更高效的完成调解工作。

(三)听取多方意见,切忌闭门造车

由于部分调解案件情况比较特殊,可能涉及多个单位,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要善于和其他单位之间进行沟通、配合;否则,很有可能因信息来源过于单一导致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出现纰漏,即使最终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无效、不能履行。如本案中,经过律师调解员对事实及证据的审查分析,發现本案可能涉及与“套路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故律师调解员积极与法院、公安等单位相互配合,听取他们的建议,及时终止案件的调解,将案件交还法院处理,使案件未在律师调解阶段延误时间。

(四)达成和解方案,切忌掉以轻心

律师调解案件最理想的目标就是原、被告双方形成可供执行的调解方案。但即使是原、被告达成了调解意向,律师调解员仍不可掉以轻心。要对调解方案的形成过程进行把控,当然也包括最终成型的调解方案。由于当事人对法律强制性规定了解不够,又急于解决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很可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律师调解员在整个调解过程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严谨的态度,不能为了尽快完成调解任务、结案而放松警惕;不能单纯的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便万事大吉;否则,可能会对调解工作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与困扰。

(五)远离违法犯罪,切勿因小失大

纵观本次调解的全过程,作为律师调解员,我们认识到对任何一个调解案件的处理,都要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律师职业,尊重当事人的态度来对待。

结合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奉劝当事人远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自己也要自觉与之保持必要的距离。在生活中,要勇于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自身不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要积极对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宣传,使他们也远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认清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在面对可能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民事案件时,要谨慎代理任何一方,严格按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不可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因小失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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