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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2019-08-26刘轶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情形

刘轶宁

摘 要:现如今,合同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司法实践越来越普遍。仲裁以自身的审理期限短、开庭方式简便等特点越来越受经济主体的青睐。因此对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在除了《仲裁法》规定的有关仲裁员回避的情形之外,各仲裁委员会的中仲裁规则中也都约定了有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严格要求仲裁员,进而提升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关键词:仲裁员;披露

一、披露义务与回避的关系

披露义务与回避均是保障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的重要制度,《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对回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多数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仲裁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仲裁案件中关于回避的具体规定。仲裁员披露义务在立法上的缺失,并不影响该制度在仲裁实务中依然承担重要角色。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通常将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定于回避制度之前,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是关于仲裁员信息披露的规定,其规则第22条便是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是关于披露的规定,该规则第26条是关于仲裁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仲裁员披露义务作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触发器”,从国内仲裁规则规范要求上,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应作为回避程序的前置性补充,是当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实体情况存在利益冲突,或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的情形时,仲裁员应主动披露相关事实,确保本应当回避的情形得到及时披露,进而维护整个仲裁程序的公正与独立。从披露情形的角度出发,仲裁员应当披露的情形不同于仲裁员应予回避的情形,即使出现应该披露的事项,并不必然导致该仲裁员在本案中须回避,而应该严格依据仲裁法或者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具体要求来认定。仲裁员进行事项信息披露后,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员声明书,并给予当事人合理期限来决定是否申请该仲裁员回避。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未按期提出回避申请,则当事人之后便不得再以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运行以及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仲裁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是仲裁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应该完善仲裁员披露制度,确保仲裁庭独立审判的公正性。仲裁员未及时披露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是属于程序未尽合理注意而造成的程序瑕疵,其对案件的影响最终体现在仲裁裁决可能会因此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而从另一个角度可知,仲裁員未及时披露造成的法律后果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仲裁员的公正,也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可能有损于仲裁机构早已建立的良好形象。

(一)对仲裁员的影响

仲裁员违反法定义务未及时对合理事项进行披露,应认定为严重违反仲裁程序,其结果可能最终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这对仲裁员个人声誉影响极大。仲裁庭的组成一般经过当事选定或者仲裁机构主任指定组成,基于仲裁员公道正派的社会形象,受当事人的选定与机构指定均代表对仲裁员能力及人格的肯定,仲裁员的声誉往往是通过多个不同当事人的多次选定或者主任的指定逐渐建立起来的。披露义务作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前置性程序,仲裁员应该把握好披露与回避的关系,例如在某案件中出现仲裁员应回避之情形,若仲裁员不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便有可能剥夺当事人本该享有的申请回避之权利,而最终的裁决结果可能因程序上的瑕疵被法院予以撤销。基于此,仲裁员的能力将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质疑,甚至对该仲裁员的人格产生怀疑,仲裁员日渐建立的声誉将大打折扣,更严重的可能丧失仲裁员资格。

(二)对当事人的影响

因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最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本该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未及时享有,更进一步的影响是因为披露义务未及时履行,导致出现仲裁程序上的瑕疵,最终的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对当事人的影响主要还是体现在对裁决被撤销的事实难以接受以及对仲裁员与仲裁机构处理纠纷能力的怀疑,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所付出的人力、物力无法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得到良好的回馈,而最终可能无法获得任何的法律效果。如因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而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仲裁裁决的撤销,其中一方当事人必将因为裁决被撤销或重新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再次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先前为解决纠纷进行仲裁所付出的人力、物力损失又当如何补救?因仲裁员对披露义务的不重视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利后果逐个被凸显出来,而当事人对通过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变得不信任只是后果之一。

(三)对仲裁机构的影响

仲裁员未尽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仲裁机构最直接的影响便是机构声誉的降低,全国两百多家仲裁机构,机构的发展一是靠国家法律政策的支持,另外一个是靠自身案件质量及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建立良好声誉,依靠自身案件质量及宣传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可能因某一案件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再者,如因仲裁员违反披露义务而造成程序瑕疵,最终裁决被撤销或不予认可,仲裁机构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包括仲裁员、办案秘书等在案件上所花费的精力,可能都将付之东流。仲裁的核心在于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只有专业公正的仲裁结果才是三者共同追求的,一旦裁决因仲裁员违反某一程序导致撤销,当事人不仅会重新衡量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机构日益建立起来的声誉将大打折扣,无形之中对仲裁机构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

参考文献:

[1]陈博闻.仲裁员公正性的保障——以仲裁员披露义务为视角[J].北京仲裁,2016(4):14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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