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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为尊严保驾护航

2019-08-26原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意定公证处行为能力

原野

现如今,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逐渐加深,某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丧失了行为能力,比如腿脚不方便,生活不能自足等这些问题困扰着越来越多的老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文针对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的实践真开了讨论和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提出的一种新的监护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让其自主选择意定监护人,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意定监护人是指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与老人具有某种关系的成年人,老人一旦选定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就要依法履行监督权,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和对老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的监护责任,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让老人颐享天年,接下来,从意定监护如何办理,办理后如何实行,出现问题如何更改,以及一些具体的例子对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的实践做了详细的阐述。

一、意定监护如何办理

意定监护主要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的监护两种,这两种的办理方式大同小异。首先对于老人来说,老人可以提前与子女进行协商,选定子女其中的一个人为意定监护人,双方签订监护协议,达成协议后,等老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协议开始生效,被选定的意定监护人可以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分配。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意定监护人首先应由父母承担,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应由近亲亲属承担,再者就由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承担,确保未成年人可以顺利正常的成长。

例如,某位李奶奶为自己的晚年生活着想,想在自己的亲生子女中挑选监护人,来照顾自己,于是与子女进行协商,最终,选定了小女儿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与小女儿私下达成纸质的监护协议。但李奶奶出于对小女儿的信任,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缺少一个公证人,而且协议不具备法律效益,于是,小女儿在李奶奶丧失行为能力后未经过其允许,将李奶奶的所有积蓄全部拿出,并且从李奶奶家消失,逃避监护责任,导致李奶奶的生活完全不能自足。以上案例提醒老人,在办理意定监护时一定要注意,首先要确保双方达成合意,认真审查资料,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确定被监护人完全信任监护人,明确告知意定监护人的权益义务,然后签订具有法律效果的监护协议,并立即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到侵犯,保障老年人的养老。

二、意定监护办理后如何实行

双方在签署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之后,意定监护人就要承担起监护老人的责任,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并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将老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安排处置,尽量满足老人的愿望,除此之外,老人的其他子女也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赡养责任,履行赡养义务,共同照顾老人。

例如,王阿婆在与自己的儿子签订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之后,儿子主动承担起照顾王阿婆的责任,在王阿婆住院期间更是拿出自己的财产用来给王阿婆治病,这就是一个积极履行监护义务,主动承担监护责任的行为。保障了王阿婆的正常生活。

三、意定监护出现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并不是每一个进行意定监护的老人都会像王阿婆一样,有一个愿意承担起监护责任,认真履行监护义务的意定监护人。而有些意定监护人出于继承财产,家产等目的,对老人进行监护,达到目的后对老人置之不顾,对于这些问题,法律部门以及老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对意定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逃脱监护责任,与此同时,老人也要加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现意定监护人思想出现问题或者不想继续履行监护义务,老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第一个例子李奶奶的财产被小女儿全部拿走后,从李奶奶家消失的情况,相关法律部门以及居委会应立即报警,请求警察帮助找到小女儿,并且追回财产,保护李奶奶的合法权益。李奶奶在拿回财产后应慎重考虑,重新选择自己信任的意定监护人,与其签署具有法律效果的监护协议书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个保障。

如果老人对自己的子女不够信任,应找到自己信任的近亲亲属或者邻居来照顾自己,代替自己行使民事权利。例如,某小区的侯大爷近来一直和公证处进行频繁的交流,将自己的遗嘱不断修改,公证处人员在询问后得知,蒋大爷年近八十,几乎属于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但思路特別清晰,他十分清楚自己子女的性格,知道在自己进入晚年生活后,子女不会精心的照顾自己,所以老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侄子和外孙女,让两人共同保障自己的生死养葬,而侯大爷所选择的意定监护人是隔壁的邻居李阿姨,侯大爷整日与李阿姨相处,二者建立了亲密有好的关系,所以,侯大爷在征求李阿姨的同意之后,双方签订了监护协议,并找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为了更加保险,侯大爷也与所在小区的居民委员会达成了监护协议,居民委员会成为第三方监督人,侯大爷通过双层的监护协议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更加稳固的保障。这种通过将遗嘱留给近亲家属,与朋友和组织签订监护协议的方式,是意定监护制度的一种创新,这样做更有利于满足老人的基本需求,更好的代替老人行使民事权利,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人自主规划养老的愿望。

四、总结

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当代不具备行为能力的老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老人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指定意定监护人,能够有效避免老人晚年无人照顾或者是因为子女争夺财产产生纠纷损害老人权益的事情发生。除此之外,通过设定意定监护人,还能进一步督促子女主动承担起照顾和监护老人的责任,积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老人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意定监护如何办理,办理后如何实行,中途出现问题应如何解决等方面的知识,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充足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晶晶.关于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36):42-43.

[2]曾书红.关于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2017(23).

[3]郝亚.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J].职工法律天地,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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