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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2019-08-26谭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法权利

谭辰

摘 要: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一定特殊的价值意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指导地位,以及所含有的法律效应始终都是贯彻在民法的根本准则之中。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当中,民事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两方,在民事活动当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平等原则。

关键词:平等原则;权利;民法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

在如今的社会,所谓的平等其实就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文化方面、经济方面等各个不同的方面处于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同样享受共同的权利。我们现在所说的平等其实时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的一种产物,早在罗马法中,市民法即规定了罗马市民享有平等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其民法中提出了平等原则。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但是在资产主义社会,所谓的平等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平等,而真正的意义上并不是如此。在他们面前,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一种变相的剥夺和压迫工人的一种手段而已,小资产阶级的平等则是理解为私自占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而真正体现平等的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下的平等则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实行的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原则。

二、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一)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在我国的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发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下所产生的产物。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相互帮助的平等的互利关系。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在计划之内的,但是它并不处于在毫无管理的状态,而是有计划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在调节的。因此,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也是价值规律的反映,也是在社会主义之下的必然会产生的产物。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平等不仅仅是商品整个的交换过程,同时在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报酬中也体现了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进行进一步的扩大和巩固。

(二)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地位,也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均等的分配。在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中,虽然原告和被告之间有着不一样的称呼,当时在一定意义上他们所含有的性质是一样的。原告与被告这样的称呼只是一种假定的称呼,不能因为诉讼程序上的作用,而对被告产生一定的误会,认为被告就是一定做错的一方或者是一定会败诉的一方,这样的观念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当事人诉讼的地位平等,包含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的权利和对等享受诉讼权利的两种阶段,如果缺少任何的一方面,就会导致天平的失衡。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就是在法官在看厅之前,要不受到任何的外界影响,完全的摒弃对原被告双方是否有道理,从而平等的保证双方的利益。其一,要在做出决定之前,当事人所有的权利都是虚拟而成的,法官不能再一看是就有那方是对是错,那种先入为主的想法。另一方面,实体权利的有无与诉讼的权利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实体权利的保护者需要诉讼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同样也需要诉讼的权利来对抗不合理的要求。当事人同样需要走一定的程序,也同样的受到保护。诉讼权利的平等地位也就是当事人双方都是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然而却以对了的形式存在着,也正是这样,我们认为当事人的平等是在程序上的平等,而在实体性的权利则是无法实现这一原则的。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形式诉讼权利及其他方面

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它分为口头和书面的两种方式,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对于诉讼的内容是固然重要的,但是这些写在纸上的权利,要是想让当事人行使到同样的权利,还要赋予当事人同样的使用诉讼的手段。例如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的机会,保护自身的权利。

(三)平等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农村在完善和稳定生产责任的基础之上,出现了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和经济联合,农村经济也在将有自给办自给的经济想着较大的生产规模发展。城市工商业的改革已经从开始扩大主权开始的,渐渐的进入到经济的管理体制和商品流通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的整个调节范围,城市开始划分区域,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的调节模式,向计划性的方向发展。我们一直认为,经济体制的改变中发现的商品关系,则是确立我国平等观念的依据,我们必须发挥平等原则在商品的调节作用当中,以民法中独有的平等自助、资源协商等有偿的方式和一定的方式,促進着社会上经济的发展。

平等原则作为最基本的方针和知道思想,并不是完全的没有意义或者是凭空出现的,而应该在一定的情况下以特定的模式或者是内容出现。然而,也要考虑到我国国情的需要,平等原则并不是仅仅的作为民法中立法的指导原则,而且应该反映在民事制度当中的。

正当理由的时候要求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应该贯彻强势意义上的公平对待。

三、总结

历史实践想我们证明,民法当中的平等法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因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在不同层面上的平等,首先我们应该忽略掉外界的干扰,还应该以民法的平等原则做为基础,修改并且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充分尽量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把公平竞争等原则引入到政治的体系当中,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贯彻我国民法当中的平等原则,中国的社会和经济才会更加顺利的进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平等原则不仅仅是中国所体现的,它早已经突破了世界的界限,成为了各个国家法则中的最基本的重要法则。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2]佚名.民法总论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应用[EB/OL].www.docin.com/p-438447134.html,2012.7.

[3]王利明.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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