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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法律保护

2019-08-26张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信息安全

摘 要:当前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在生活以及工作当中有非常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使得人们的权利受到影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本篇文章认为将他人的信息进行收集以及处理,会对人们的生活以及财产造成威胁。因此,当前需要重视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侵权问题。在对我国信息的保护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以及结合个人信息网络的侵权判断基础以后,发现要想保护个人信息,除了促进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以外,还需要促进产业的发展,提高信息的主体安全意识,最终建立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新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侵权;法律保护;信息安全

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侵权的现象出现,特别是在当前的网络当中,侵权现象最为严重。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现象主要指的就是在网络环境当中,信息的使用人员对信息的主体人员的权利进行损害。最近几年来,世界各个国家的个人信息侵害现象出现得越来越多。比如说,Facebook社交网站就曾经出现过非法收集用户账户的数据信息的现象,GSDN网站出现泄密的情况,使得个人的信息安全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当前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发展过程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整个社会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

一、侵权的认定情况

(一)关于侵权行为的主体认定

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当中的主体是自然人,一些公安机关或者是非公安机关进行非法收集以及处理他人信息,侵犯个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在互联网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自然人,他们主要目标是互联网用户,而侵权的行为,在互联网当中主要表现为,将他们未经授权的信息进行传播,或者使用一些技术窃取以及篡改个人的信息。非公权力机构当中主要包含的是网络服务商,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指的就是为互联网的使用者提供一系列传输以及储存等服务的机构,而这一类网络服务者通过互联网就能够给用户提供不同的信息内容。公权力机关在网络侵权当中主要的表现,是在政务工作当中對个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公民由于对政府极其信任,才会将个人的信息准确地填写并提交,而在这样工程以及非公权机关的侵权当中,公权侵害会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

(二)如何认定侵权的行为

维护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当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需要对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识别识也就是说在互联网当中的信息侵犯是否符合当前的侵权规定。网络上个人信息的构成主要采用4个要素,由于在网络上侵权的责任方式使用了网络工具来进行侵权,因此,在具体的内容封面就会与普通侵权有一些差别。

(1)首先侵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包括,作为以及不作为,但是在整个网络环境当中,侵犯个人信息主要指的就是非法的收集以及使用个人信息。

(2)损害的结果。信息的主题,遭到的损害主要包括个人的利益损失以及损失。

(3)主观过错。对在线的个人信息进行侵犯,主要体现在一些非法的收集以及非法传播不正当的信息。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了解,知道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一种主观的错误。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履行网络安全的义务来采取必要措施,最终避免这样的行为。

(4)因果关系。在当事人出现了违法行为并且对信息主体造成一定损害时,侵害人应当对其负一定的责任,但是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的用户和服务商的非法行为是联合实施还是单独实施。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法律体系并不完善

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有小部分的法律法规是与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其中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是在2014年发布的。个人的权益纠纷案件相关的信息网络问题当中,对网络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并且在之后的发展过当中,逐渐加强对其保护的力度。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是比较分散的,因此,保护权主要是在隐私范围内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并不存在于个人信息权相关的法律概念,而在个人信息的方面,通常是被个人隐私或者是声誉取代。并且其中保护的基础也仅仅只是在民法的领域,当前尚未有相关的信息保护规定。

(二)自律保护规定不完善

在2004年颁布的行业自律公约当中有规定,互联网协会是整个行业当中的执行部门,根据公约来进行秩序的维护。而这个公约主要的目的就是限制这个行业的从业者,也能够促进整个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公约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仅仅只是在内容上具有功能,在实际的过程当中并不能保护个人的利益,因此在监管的标准方面依旧存在许多的问题。

三、完善信息网络的侵权保护方面的建议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

(1)个人信息权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由于我国在侵权的责任法当中,并没有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导致了互联网上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没有办法进行申诉。而信息主体也只能够通过其他的制度来寻求保护。但是在国外的许多国家当中,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并且在相关的法律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中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仍然缺乏。为了建立一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应当采取防护的措施,使得信息的主体和控制的人员,能够在一个同等的位置,这样信息主题也能够享受到与控制者同等的知情权以及控制的权力。

(2)建立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体系。《侵权责任法》当中有规定,使用互联网的用户或者相关的网络服务者,利用互联网对个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现象,应该对信息主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网络上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主体主要分为,网络的运营商以及信息的需要者,和第三方等所有责任主体。个人信息遭到网络侵权的主要赔偿责任为以下几点,首先第一点是需要制止侵权现象,第二点是排除障碍,第三是需要对信息的主体进行赔偿,第四点则是需要对信息主题,进行名誉的恢复以及道歉。这是其中制止侵权行为使用的责任形式最为广泛,而道歉则是具有非常良好的教育作用,虽然在网络侵权当中最核心的一点是赔偿损害,但是精神赔偿的范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涉及到一些网络环境侵权的责任是,受害人不应该提供侵犯的证据,而是应当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的错误,如果它们侵犯了个人的信息,那么应该对其进行制止。

(3)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水平低,效果差,权力和责任不明确,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严重制约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强引导作用,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监督和技术保护机制入手,确保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什么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以及如何跟踪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的基本问题是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决定权、使用权、修改权等)。核心是确定侵权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方式。侵犯个人信息涉及财产和个人利益。当财产受损时,特别是在特殊的网络环境中,精神损害将受到更大的影响,后果将更加严重。因此,必须在个人信息法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还可以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网络行业当中的自律规范

由于法律的缺失,跟不上当前网络时代的发展步伐,因此在个人信息的相关保护法律颁布之前,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美国在这一方面的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是通过一些网络的隐私认证以及隐私保护等行业自律政策,来规范网络当中的侵权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就应该加强对这些网络公司的管理,其中主要是需要对金融机构以及医院和学校等机构,进行重点管理,将法规与自律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特别是一些比较大型的网络公司,应当制定关于信息安全的一种自律标准。

(三)提高公民在网络信息安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

最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就是在公民受到侵害之前对信息实施保护措施,比如说在进行社交软件的操作过程当中,一定要谨慎的使用个人的信息。还需要主动的接受一些关于信息安全的教育,防止自己的信息和财产受到损害。还需要提高公民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重视程度,积极的对影响自己权利的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在个人的信息受到侵犯的时候不要觉得不重要,要积极的使用自己的权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有关部门也应当定期的组织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知识宣讲,从而增强公民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意识,从而进行个人信息的防护,在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应当积极的选择一种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2).

[2]王芸.电子商务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0.

[3]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2012 (6):92.

[4]陈鹏.论网络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以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3,(44).

作者簡介:

张瑞(1984.09~ ),女,黑龙江肇东人,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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