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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难点

2019-08-22周朝煜

卷宗 2019年21期
关键词:信访难点检察机关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期,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控申业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主要部门,其信访工作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本文将对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中所存在的难点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信访;难点

信访是我国社会特有的一种解决矛盾的诉求方式,是法律法规赋予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在逐年不断地增多,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类信访中,集体访、过激访、无理访、缠访闹访等比例增大。在各种各样的信访形式中,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等现象十分突出。[1]而上述问题也已成为检察机关控申工作无法回避的情况,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中,笔者将对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中所存在的难点作简要的分析。

1 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越级访、重复访案件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

近年来,信访案件数量常年处于高值状态,就笔者所在院而言,2008年至今,平均每年受理信訪案件数量在350件左右。而这些受理的信访案件中,除自身接待的群众信访之外,还存在数量较大的上级院交办或转办案件。上级院将越级访案件通过逐级交办或转办的形式交由信访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基层院进行处理。而这些越级访案件多数属于经基层院处理后,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但又不能提供新证据的信访案。信访人为达到其目的,不断重复就相同事项向多个上级检察机关反应。而为处理该部分案件,往往需要牵扯控申部门工作人员更多的精力。以笔者所在院处理的何某信访案为例,何某于1992年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被解除收审。何某于1993年起多次向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多次对其控告情况进行调查、回复。后在2008年,反渎职侵权部门及控申部门分别就何某信访案进行调查、复议等工作,并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评议。2009年,省级政法部门对何某信访案进行评查,认定其属无理访案件。但何某依然经常向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反映,要求处理其信访案件。而类似信访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需要更多的精力投入。

2 信访形式的多样性导致接访部门对信访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难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相继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多种群众信访途径,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进行信访,可以做到使其足不出户就能反映相关情况。但与此同时,这种并非面对面的信访模式也存在一大弊端,即接访人员无法对信访事项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而信访人所写的材料往往因其法律知识的缺乏,难以讲明部分重点,从而导致控申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会存在分流错误的可能性。而且对于部分分流的案件,由于无法跟信访人进行及时解释,也极易引起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满。

3 信访过程中过激行为不断增多,导致接访风险增大

部分信访人将信访作为其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一种手段。特别是一些无理访、非法信访人为达到其目的,常常采用大吵大闹、长期纠缠、互相串连、张贴标语等形式,有的以自杀自残相威胁,有的则采用召集多人来检察机关静坐的方式,更有甚者则对接访人员进行辱骂甚至殴打,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在前几年,检察机关已经出现多起信访人在检察机关门口自焚或者从检察机关办公楼内跳楼等事件,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自杀者的亲属往往会以此作为一个借口,纠集大量的人员来检察机关引起新一轮的闹访,同时又以弱者的姿态向媒体等求助,引起不明情况的社会大众的同情,从而给检察机关施压,企图以此向检察机关提出过分的诉求。而一旦媒体介入,一些极小的细节就会被无限的放大,特别是经过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处理炒作,更使得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成为一个极其烫手的“山芋”。

4 信访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不了解导致的非涉检信访增多,使得控申部门工作人员需要花大量精力处理非涉检信访

信访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不够了解,同时,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使得部分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这些群众往往感到上访无门,一知半解地将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当成什么事都得管的“包青天”,常常抱有一丝希望到检察机关来上访,希望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2]同时,部分群众由于对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权限等缺乏足够的了解,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其信访,从而到检察机关进行信访。根据初步统计,笔者所在院2008年至今受理的各类信访案件中,明确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数量占当年信访案件总数比重在50%至65%不等。而对于非涉检信访案件,接访人员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向信访群众进行解释沟通以及将来信向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流转,无形中增加了接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且目前并无十分行之有效的方式可以减少该部分的信访案件数量。

5 案件承办人联合接访率较低,导致接访人员一时难以准确解答信访人的相关提问

由于检察工作案多人少以及部分承办人在接待信访案件中存在畏难情绪等原因,在涉检信访接待中,案件具体承办人的接访率存在普遍较低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接访人员难以准确解答信访人的相关提问,易使信访人误解承办人存在因“做贼心虚”或办案中存在猫腻等原因而不肯当面回应的可能,极易引起信访人的不满,激化矛盾。接访人员因对案情不够了解,一旦其解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必然会落人口实,若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必然会就此大做文章,有损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6 结语

信访工作能否合理妥善进行处理,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因此,在日常接访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针对接访工作中所实际存在的难点,抓住事物之根源,对信访问题予以妥善的处置。

参考文献

[1]王宁:当前涉检信访的现状及机制完善探讨,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2期

[2]严磊:浅析当前非涉检信访问题的特点及处理,载《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周朝煜(1988-),男,汉族,浙江诸暨人,大学本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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