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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图书馆理事会成员构成

2019-08-22喻莉君

卷宗 2019年21期
关键词:图书馆

摘 要:本文选取了我国五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图书馆,对其理事会中的成员构成从成员来源、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对比分析,以期对理事会制度的推行有绵薄之助。

关键词: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成员构成

1 前言

2014年9月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我国10家公共文化事业单位最为首批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列入该名单的有重庆图书馆、广东省博物馆、浙江图书馆、深圳市福田区图书馆、温州市图书馆等共10所试点单位[1]。借此以深化我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助力创新我国文化管理的体制机制,推动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效能。自此,我国各大小图书馆如雨后春笋般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纷纷成立理事会。

公共图书馆的理事会管理,也即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指由理事会负责图书馆的重大决策以及公共管理事务,主要职责为拟定图书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预算决算办法、决定图书馆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图书馆的基本管理条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职权。公共图书馆的理事会即决策的表决权及法律的监管权,从而确保图书馆科学、廉洁地运作。随着图书馆的管理逐渐走向现代化,以及图书馆管理工作日益繁杂,图书馆纷纷成立理事会,实行决策及监管的分工化管理,理事会成员也逐步吸纳外部人士参加,加大了对社会的开放程度。

我国的图书馆理事会一整套制度均是借鉴于国外的经验,从第一个试点单位深圳图书馆,到至今全国大规模推广试点,这套诞生于西方政治环境的理事会制度是否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目前,学术界对于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有许多的研究,多是偏重于从现状、中外对比、改进措施等角度切入分析。笔者认为,理事会制度能否平稳的落地,适用于我国的图书馆,除了政治、资金等因素外,理事的成员构成因素也是至关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理事成员来源,建立一套完善的理事选拔、考核、退出机制,规定业内统一的理事任职资质、标准等。

2 理事会成员构成

在我国,图书馆理事会成员一般为单数,由9-15人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若干理事成员组成。理事会的成员构成基本分为三部分:首先为图书馆内部专业人士为代表,即图书馆工作需要一批具备扎实的图书馆学知识背景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基础,且该部分成员需有一定的占比;第二部分为国家机关及政府部门成员代表,由于我国公共图书馆大部分为国家兴办的文化事业单位,因此需加入政府部门人员作为出资人代表;第三部分为社会外部成员代表,公共图书馆是面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服务部门,社会各界有权有义务参与其中,因此增设来自社会各行业优秀人员,发挥各领域专业特长提出对图书馆工作独特的见解及决策,有助于提升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本文选取了我国五所已成立理事会制度的公共图书馆作为代表,通过分析其理事会的人员配置现状,从理事的成员来源、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三个方面,详细地分析了我国图书馆理事会的整体设计,并相应地提出了优化我国理事会制度框架的模式。

2.1 成员来源

理事会作为图书馆的决策和监管的权利中心,是建设理事会的核心工作,其成员构成的情况决定了理事会职能的发挥,及议事决策的水平,因此理事会的组建主要体现在选人用人方面。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构成就应该具有各方利益的代表性,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图书馆理事会成员主要来源包括立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代表、图书馆界代表、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代表。只有各类群体代表都覆盖在内,才能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需求。其次,合理确定理事会规模,在我国,省级图书馆和市级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覆蓋范围不同,服务面和相关利益群体也不同,因此,各级别图书馆理事会规模应因馆而宜。

深圳图书馆作为我国最早是试点单位,筹备三载于2010年底成立的理事会,如下表1所示,其11名理事会成员中有7名社会机构及专业人士代表[2]。成都图书馆理事会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事业建设,盘活文化资源,激发市场活力的决心和力度,吸纳了共8位社会各方成员[3],这两个图书馆理事会的社会机构人员代表较多,社会方成员占有率都超过了50%,大大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的比例。可是,这样看来理事会似乎成了“外行人领导内行人”的体制,作为一个文化事业单位,图书馆提供的是专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专业性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生存之本,一个图书馆的理事会中只有一两位专业理事代表,且这些理事都是不受薪的公益性职位,他们是否能作为理事代表,管理好图书馆的各项事业值得打上问号。因此建议在组建理事会的过程中要增加图书馆的话语权,增加图书馆界专业理事所占比例。

此外,通过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到,五所图书馆的理事会成员中,政府部门代表比例都较高,这其中以中科院国家图书馆以六成比例居首[4],没有吸纳社会人士,所有理事均来自政府部门及中科院系统内部人员。由国家政府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理事会自然应有政府人员的成分在其中,然而,政府成员过多是否会压制其余理事成员的权利,出现一个两头领导的图书馆?鉴于此,为使理事会的构成具有较广泛的社会性,建议采用向社会公开招募部分比例理事的方式,保持一定数量的中立理事或独立理事,如由教授、记者、律师、科研工作者等公职人员担任,也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任。这些理事社会阅历丰富,知识面广,维权行为较强,主要收入来源也不在图书馆,与图书馆没有过多的利益关系,因此可以通过他们行使对理事会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客观、公正、公平的作用,以此保证图书馆理事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5]。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现代图书馆发展代表的美国俄亥俄州图书馆,经历了170年历史的理事会制度,现如今的俄亥俄州图书馆理事会仅由5名成员构成,且均是俄亥俄州图书馆界有影响、有地位、新近退休或即将退休者,有能力、时间和精力为俄亥俄州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的图书馆界人士,没有政府代表也没有社会人士[6]。或许这一点也值得我们借鉴,招聘一些退休后仍有时间精力的图书馆界元老,他们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图书馆事业的满腔热情,加大对这一类人群的理事代表,能弥补理事会中缺乏专业人士代表,加强理事会的专业性。

2.2 任职资格

我国大部分的图书馆在其理事会章程中均对理事成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或限制,主要体现在个人行为能力和专业水平等方面,以及应该针对考核成员的履职情况而引入的退出机制。

一是要求具备一定的个人行为能力。主要包括对成员有无犯罪记录或道德瑕疵、其经济状况及履职所必须的身体状况等方面提出具体限制条件。如成都图书馆对理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未受过刑事处罚,热爱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图书馆的基本权益及社会形象。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建树及工作资历,能够客观、独立地提出专业的见解,并具备担任理事所必须的相关工作经验和任职能力。

二是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如广东省在2011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理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确保理事构成的科学性、规范性,各理事都应当具备履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及负责踏实,社会方理事需要与图书馆有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可适当吸收社会知名人士、图书馆界专家学者加入理事会”[9]。如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理事会由本院领导、文献情报工作学者、信息管理专家等组成,理事成员均具有极高的资历及声誉;成都图书馆引入了财团理事代表,融入了社会资金的投入,解决了图书馆资金仅靠政府拨款来源单一的问题,将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然而在深圳图书馆和广州图书馆组建的理事会成员中,没有一个是大企业、大财团的代表,缺乏社会力量的投入。

三是理事的退出机制。理事会应定期根据对理事的履职情况考察,从而设定退出机制。然而在笔者选取的这五所图书馆理事会均未提出取消理事资格的制度,只是遵照自愿原则解除理事资格。如《义乌图书馆理事会章程》规定由文广新局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退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理事代表离开原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取消理事资格”。对比国外理事会退出机制,如:《南非国家图书馆法》规定,“委员会成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离职:未经委员会准许连续3次缺席委员会会议”;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法》规定,“总督任命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胜任工作的、工作效率低下的或者行为不端的,总督可以终止其任职”[10]。

可以看出,我国图书馆在理事的进入机制上没有严格的筛选、评选过程,没有完整、科学的评选理事流程,只是对入选的人群代表有了较统一的行业内规定;在理事退出机制上,我国的理事一旦当选,除非因违纪违法或主动请辞,基本都会在任期至届满。图书馆理事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一些无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有名无实的理事,有碍于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理事履职考察评价指标,提高理事工作水平,利用客觀全面的评价结果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真正发挥图书馆理事会的职能,提升图书馆服务效能。

2.3 产生方式

公共图书馆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政策,所有的理事均通过严格的程序推选产生。国内外图书馆理事会理事的产生方式主要有委任和选任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选任产生。理事会在所有成员中通过选举方式推选理事长,如深圳图书馆理事会试点的做法是:理事会审议市文体旅游局提名推荐的馆长人选。广州图书馆理事长是由市文广新局直接任命,副理事长则由理事会推选提名产生。如温州市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图书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如《印度国家图书馆法》规定,图书馆委员会中的4名印度各大学代表,应“以规定的方式提名”;法国《国家图书馆法》中规定,理事会中的4名职工代表和2名用户代表应“由文化部部长通过法令确立选举方式”[10]。

二是通过委任产生。关于理事长的产生,根据理事会制度的国际通行做法,一般由有关部门或领导直接任命。在国外也大多是直接任命,《德国国家图书馆法》规定,其管理委员会的13名成员中,应包括德国联邦议院“派遣”的两名代表和德国联邦政府“派遣”的三名代表;法国在《国家图书馆法》中规定,其理事会中的4名国际文化、科学和经济领域的知名人士,应“由文化部部长通过法令指定人选”[10]。

3 结语

我国的图书馆理事会制度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经验都比较欠缺,我国颁布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是对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保障与肯定,势必极大推动公共馆事业的发展,从中也可明确看出,这也意味着图书馆理事会制度在我国也将有法可依,确保了理事会制度在我国落地的科学性与法制性。此外,在我国构建健全、合理地法人治理模式,应该因地制宜,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切忌一味地照搬私企、外企以及国外图书馆的模式,而应顺应我国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各地方条例的制度,并结合公共图书馆各时期各地域各馆的具体条件,从而建立一套各具特色的理事成员。

参考文献

[1]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159X/201408-00007

[2]肖容梅.深圳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探索及思考[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3):13-19

[3]http://sichuan.scol.com.cn/ggxw/content/2014-11/18/content_9787266.htm?node=7220

[4]http://www.bps.cas.cn/wxqb/gzjgygl/200905/t20090520_203475.html

[5]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前瞻[J].图书与情报,2014(02):1-9

[6]冯佳.美国俄亥俄州图书馆理事会制度[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4(03):47-52

[7]http://www.doc88.com/p-7038336065230.html

[8]http://www.wenkuxiazai.com/doc/7ba0731a01f69e3142329416.html

[9]http://bwb.huidong.gov.cn/ReadNews.asp?NewsID=1499

[10]图书馆政策研究参考,2014(04)

作者简介

喻莉君,女,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初级馆员,研究方向为公共图书馆史,信息资源管理,图书馆理事会等。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图书馆学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台湾元智大学咨询管理系交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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