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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中的社工介入:美国经验与启示

2019-08-21吕泰彧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矫正

吕泰彧

一、美国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的历史沿革

19世纪,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的大量使用曾一度给美国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当时的童工:“花边工厂如同吸血般剥削儿童的劳动”“儿童的血液成为美国资本的资助者”[1]针对这样的情形,社会工作者四处奔走,试图解决严峻的童工问题,他们的努力促成了一系列有关儿童和青年的保护政策,这为儿童福利体系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也是美国社工最早介入儿童福利体系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开端。

19世纪30年代,主张改革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应该将罪错青少年与“有害的道德影响”分开管理,并通过严格的日常管理、艰苦的工作和监督重新塑造青年的性格。早期的青年矫正机构使用正式、严格的时间表、固定的活动计划和粗暴的手段。当时的社会主流观点认为,坚定的纪律和道德指导可以治愈家庭和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缺陷。[2]

“缓刑之父”奥古斯都促进了这样的局面。他在1841—1858年间与等待审判的青年进行交流,亲自保释他们并履行对他们的观护责任,这通常被认为是缓刑制度的起点。1878年,马萨诸塞州正式通过缓刑,将缓刑作为未成年人的一种倾向性惩罚;只要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他们就会被释放。[3]缓刑很快成为少年犯的主要惩戒模式。到1920年,缓刑的做法已经蔓延到美国三分之二的州。[4]尽管社会工作行业不宣称奥古斯都是一名社会工作者,但他的行为与司法社会工作者是一致的。[5]

1899年,美国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1925年,46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都成立了少年法庭,接受了大量青少年犯罪案件,青少年心理治疗机构也随之产生。[6]威廉·希利博士与他的专业团队成立了青少年精神病学院并开始进行犯罪研究和儿童心理社会评估。希利不仅是一名心理学家,也是青少年犯罪调查、青年法院制度的形成和儿童指导运动的先驱,他主张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来诊断问题青年,将犯罪者的各种社会、心理和遗传因素纳入犯罪学研究的考虑范围。[7]希利的工作对促进新兴少年司法系统中的恢复性理念具有深远影响。

在20世纪40—50年代,社会工作在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青年犯罪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展,例如波士顿的社区犯罪预防和青年邻里中心、芝加哥的邻里委员会等。后来,预防犯罪计划在肯尼迪总统和约翰逊总统的任期内蓬勃发展,计划的受益者包括居住在曼哈顿下东区低收入社区的少年帮派成员、少年犯、吸毒者和辍学者(其中许多人是移民)。这些项目的工作人员都是团体工作者,实际上他们也扮演着司法社会工作的角色。[8]

20世纪60年代初,通过向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提供联邦拨款,纽约市建立了青年动员会(MFY),这是社会工作者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做出的最重要的努力之一。20世纪60年代中期,社会工作者在缓刑中的地位急剧上升,美国50个州和2300多个县都设立了缓刑部门。全国犯罪和犯罪委员会执行主任、社会工作者米尔顿·雷托(Milton Rector)领导了一项全国性的支持性研究,并建议所有新的认证官员和监督人员都必须有一份MSW和两年的个案工作经验。[9]这些举措使人们重新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权利。在这10年里,社会工作者普遍活跃于警察部门、精神科、少年司法计划以及缓刑部门。[10]

这样乐观的局面没有持续很长时间,1967年的高尔特案(In Re Gault)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同样适用于少年被告,很快少年法庭系统中的社会工作者开始被律师所取代。社工的工作内容开始发生了变化——从矫正领域转移到了法庭调节、少年观护等其他司法环节。尽管1984年美国联邦仍然选择将资金拨用于青少年的恢复教育、专业培训和技术援助,联邦少年司法和预防犯罪办公室也在为当地缓刑部门和法院提供资源帮助少年犯进行金钱补偿、协调社区服务或直接在被害人服务承担责任,[11]但惩罚性司法理念的主流地位一直到2005年的洛波诉西蒙斯案中才得到废除。社工对于少年司法的介入从此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二、美国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

一是游说政府。RobertMadden曾经这样评价司法系统中的社工介入,社会工作职业要想控制其未来,就必须致力于通过教育、倡导和积极的法律政策发展对法制产生影响。[12]如同他们的前辈一样,社会工作者仍然积极投身于法律事业,不同的是,一百年前的社会工作者采用的发动社会运动、组织罢工游行等方式向政府和资本家施压,而今天的他们则更加倾向于采用体制内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标。许多社会工作者是社区领袖、立法者工会主席和受害者权利倡导者角色,他们的活跃促成了数千部法律和州宪法修正案,保护联邦和州一级的犯罪受害者权利的修正案出台。[13]虽然直接在立法领域担任公职的社会工作者较少,但社会工作者有许多机会参与社会和政治行动。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刑事司法之外开展这些活动,他们有许多资源可用于了解立法包括参议员和代表的联系信息,通过将实践过程中的数据与政策相结合,社会工作者可以向立法者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

二是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带有很强的冲动犯罪,且犯罪情节一般比较轻。如表1所示,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以偷盗为主,凶杀、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所占比例很小。社工在犯罪预防领域有广阔的作为空间,他们通过参与青少年日常生活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调动学校和家庭系统,保护青少年免于受到来自家长、亲人、同辈群体和社区犯罪的诱惑。

表 1美国非刑事责任青少年犯罪类型

三是法律援助(legal aid)。在美国这样一个热衷于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国家,青少年很难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对此司法社会工作者为无力负担私人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收费用的法律援助服务。一种服务模式是由社会工作者直接为案主提供法律援助,但是这对社工的专业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主流的服务模式是由社工帮助案主推荐律师——这些律师大都是由私人、营利机构赞助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及非营利性律师协会。该服务帮助客户寻找最合适的律师,客户可以与律师会面进行咨询。律师有义务至少给当事人20—30分钟时间,通常还会更多,以帮助确定需要什么法律服务,对案主实施帮助或说明解决问题的程序。[14]

四是社会调查。社会工作者还会负责进行少年犯社会背景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法官依赖于社工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在美国,由于少年对他们的行为不负完全责任,他们的罪行可以通过一些证据减轻责任,所以在青少年进入审判环节之前,社会工作者还可以收集涉及青少年出生之前、期间和之后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中的社会和文化影响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以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等信息,以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或是协助警察部门工作人员收集证明加害者罪行的证据,帮助被害人起诉。[15]

五是法院服务。社会工作者在法院发挥的作用与律师相类似:开庭前社会工作者经常被要求就其与客户的职业关系所产生的信息或通信作证——社会工作者在法律程序中负有为客户保密的道德和法律义务。除非客户授权披露保密信息,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代表客户要求保密特权。除非是在特定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法律会允许社会工作者披露有关客户的机密信息,否则社会工作者可能因不正当披露机密信息而被起诉。在审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根据已有的专业知识提供证据和参考意见。具备专家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意见证词,帮助法院或陪审团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前提是该证据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所依赖的类型。例如,社工可以就少年犯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发表看法,利用专业技能对青少年进行访谈、作证、撰写报告。庭后社工会负责安排青少年寄养和收容,并选择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评估审判的适用性。

六是矫正工作。审判后,社会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准确评估少年犯罪人的需求、制定精确的矫正目标与科学的矫正方案。社会工作者在制定方案时能够考虑到未成年犯的家庭背景、心理状况、实际需求、犯罪动机等。由于执法人员会限制案主的人身自由,监所的社工服务意义重大,因为此时未成年人脱离家人、朋友,被迫服从执法人员的指令,这一环境对他们而言是陌生而充满恐惧的。社工针对未成年人在监所的不同阶段可以开展针对性服务,比如刚刚进去的时候可以通过团体活动等方式进行心理疏导,而在离开监所前则要强调社会融入、社会适应以及社会关系的重构等。同样,社工帮助矫正对象与家人取得联系并为学校与所属社区等提供支持。为被剥夺自由的案主提供福祉是社工的重要工作内容。社工还可以配合其他服务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及时进行预后。此外,社工对矫正对象的反馈是评估案主心理情况、价值观、处理问题的能力,社会再适应状况,社会融入水平的第一手资料。

七是跟踪帮教(aftercare)。社会工作者不仅负责青少年的矫正工作,还需尽可能确保青少年重返社会。青少年犯罪行为往往是受到家庭教育和同辈群体的影响,犯罪青少年很可能伴随着其他问题。相关研究表明,少年犯的精神健康状况很差,很可能出身贫穷,吸毒的可能性也很高,[16]儿童受虐待和长期被忽视一直被认为是犯罪的诱因。[17]对于这类少年犯,矫正实际上很难从实际上改变他们的生活状况,因此跟踪帮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青少年犯被释放以后,社会工作者能够继续帮助青少年构建由亲属、朋友、单位、社区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改善刑满释放青少年的社会融入状况,干预和阻断不良信息的渗透,为其创造相对良好的社会适应养成环境,结合现实因素评估青少年二次犯罪的风险,提前预防。

八是被害人社会工作。主要是针对性虐待与性犯罪受害人危机干预,司法陪伴与性犯罪预防服务。对青少年来说,性犯罪的披露是一个极其困难的过程。受害者的羞耻、内疚和害怕报复也严重妨碍了本人的披露能力或意愿。性虐待,尤其是长期性虐待,往往是由被害人所知和信任的成年人实施的,而且儿童深受罪犯所实施的保密措施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者甚至会威胁被害人与其家庭成员,对他们实施暴力或对孩子进行虐待。孩子对揭露结果的恐惧往往是由自责和内疚感引起的。孩子可能会对虐待行为感到自责,或者担心如果发现虐待行为,会因家庭破裂而承担罪过,因而最终选择隐忍。例如在性侵未成年人、被忽视和虐待儿童的案件中,很可能由于受到了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虐待而不敢发声。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和服务,否则未成年人将一生笼罩在阴影之中。

三、美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青少年是学习如何在成人世界中生活的儿童,青少年的行为则是环境的产物。发展青少年社会功能,把少年犯重新塑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是少年司法的重要使命,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司法社工的介入是少年司法制度施行的切实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努力使少年司法系统采取更加富有同情心的方法来帮助青少年及其家庭。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仍然处于初创时期,只有二三十年的发展时间,不仅体系尚未成熟,社工自身的专业性也需要逐步加强。

其一,正视社会工作。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社会工作的内容现在已经涵盖了灾害、残障、医务、扶贫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也标志着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但是,目前社会工作学界弥漫着一股急躁的风气,许多学者都将社会工作者描绘成万能的超人,彷佛社工在任何领域的介入都是立竿见影、药到病除。需知即便是在社会力量完善的美国,少年司法社工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民间甚至发起过将社会工作赶出司法的运动。如此夸大其作用对于社会工作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另一方面,在少年司法的实施中,那些案情严重、态度恶劣、手段残忍的惯犯,他们或已经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或有反社会人格,难以融入社会,这类群体的社工介入难度很大。

其二,培养专业队伍。司法社会工作课程旨在培养拥有与刑事司法人员合作能力的社会工作者,需要社会工作者具备法律素养和有助于专业实践的独特组织系统知识。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要求应由社会工作、心理学者和刑事司法部门共同制定,让社会工作者在学习过程中整合各种观点。

通过运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来挑战他们自己提出的假设,并从中建立一种专业领域的共同语言。在这一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推动至关重要。要制定科学长远的规划,出台鼓励性政策,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投入,培育相关社工机构,严格对社工机构资质的监管,定期对其开展相关培训;引导社工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满足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

其三,加强政策支持。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地位与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预防、如何指导,法律则没有进一步解释,造成法条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的参考意义并不大,社会组织的具体权限实际上仍然依靠当地政府的政策伸缩性。正如唐斌所说,“其本身的活动范围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所遗留空间的大小与政府支持的力度”。这就导致社工队伍发展的地域差异极大,如在政策比较开放的深圳,由于政府放出的空间比较多,支持的力度较大,社会组织发展就要优于其他地区。

其四,拓宽收入渠道。推动社工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经费充足。美国社会力量强大,社工机构的经费来源多样,即使是在困难时期也有企业购买服务,慈善基金会援助、公益募捐等,相对比较多元。而中国社会组织经费来源则比较单一,基本限定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

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背景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扶持。但从长期来讲,仅仅依靠政府购买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难以满足社会组织的长期需要。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流程中,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社会调查、矫正、鉴定等都需要充足的经费支撑。因此,政府部门也可以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的活动权限,以拓宽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吸收来自民间与各类基金会的资金,这样既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培养社会组织的独立生存能力。

其五,延伸服务内容。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服务领域的一元化,美国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并没有因为“司法”二字而被限制。相反,社会工作的纵向与横向都有着充分的发展,横向贯穿了少年司法侦察、审判、矫正、安置等所有流程,纵向涵盖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现阶段我国社会力量发展不充分,社会工作者专业素质不高,类似的工作模式暂时难以建立。但是延伸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内容,调动社工的主动性有助于更好地提高社会福祉,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正如Tutilescu(2007)所说:“少年犯”不仅是反映当前社会状态的指标,也预示着社会未来会变成什么样。青少年犯罪不仅毁坏了家庭,还影响了当下与未来社会的稳定,破坏了社会的运行秩序。本该在校园里享受美好人生,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激烈的社会转型将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推上了犯罪的道路。

面对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犯罪趋势,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变得更加普遍。社会工作者出入校园、少管所、检察院、法院等,帮助案主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功能,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浪子回头的案例比比皆是,一线工作者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帮助司法部门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

在美国,社工的介入丰富了少年司法的服务内容和方法,为司法实践增添了人性温暖,满足了青少年被爱被呵护的需求,进而提高了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正的效率。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进而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本土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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