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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课堂教学的道德教育作用探析

2019-08-17李爽李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合同法当事人法治

李爽 李龙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30

德为立国之基、树人之本。为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国家颁布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上下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发挥各类阵地的道德教育作用。

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作用,在法治建设全过程坚持道德引领,是《纲要》为我们提出的总体要求之一。鼓励全民守法普法,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民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氛围,引导人们提升法律素养、坚守道德底线,是践行《纲要》精神之所在。

高校法学课堂,是培养法律职业人的第一战场。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虽不能亲历捍卫法律尊严的前线,但却可以借自己的一方讲台,带领学生深入学习,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可以博采古今中外法治理论成果,培养最虔诚的法律信仰,树立最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

一、合同法的制度价值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意思自治、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合同法对个体利益的保护

合同的实质是主体之间的“协商一致”,合同的外在则可认作主体间民商事交换的途径,合同法就是对合同的规范,对商品交换关系的调整。

从合同关系进行的始终来看,合同法先后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合同的消灭,一一予以规范;从社会层面看,每一次合同关系的顺利完结都意味着经济流传的成功,都带来了个人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尽量促成交易缔结,保证合同完全、适当履行。

(二)合同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合同法一方面注重对个别正义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肩负着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例如,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主张抵消权,解除权、履行抗辩权的资格,予以自救,否则,一切问题都诉诸公权力机关,将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

(三)合同法追求自由兼顾公平

“合同法高擎合同自由的大旗,同时又铸起公平的盾牌”,合同为鼓励交易而生,为促进交易缔结而存在,它在鼓励当事人依自由意志建立合同关系的同时,又彰显着公平的价值,以期实现“结果公平”。

在下文中,笔者将选取《合同法》课堂教学中——“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三个重点内容,分析说明如何通过发挥课堂教学中的价值引领作用,来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

二、诚实守信——合同履行的根本要求

合同的履行,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切实按照约定或法定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合同的履行来源于合同的效力,既然合同已经得到国家的肯定性评价,那么不论合同的内容是出自当事人的约定,亦或是法律的直接规定,都要求当事人切实履行。当日合同的缔结,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法律允许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甚至认可事后的补充修改。那么今日合同一旦“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恪守承诺,达到经济履行、公平履行之效果。这已经不仅仅关乎着合同主体个人利益的实现,更影响着我国诚信体系的建立。倘若,至平等协商结果于不顾,抛信赖利益于脑后,视合同履行于儿戏,诚实守信之风将荡然无存。合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人人深处其中。如果我们能从“完全履行”开始,人人得以享受“诚信”之福祉,那么“平等”“公正”“诚信”“友善”必将成为人们的精神向往和依托,必将真正内化为约束或支配行为的观念和准则,最终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

三、公正平等——合同保全的最终目标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或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使其责任财产不足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时,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力量予以维权的方式和手段。

立法者不惜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就是要确保债权的实现。当合同生效后,债权人需请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自身利益才得以实现。倘若“求而不得”,法律则必须给予债权人救济的方法,否则徒有“起点公平”,却难见“结果公平”。

违约责任制度便是第一重保障。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债务人拥有足够的责任财产为前提,否则债权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合同保全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它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物质保障,否则任由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而不加约束,那么合同责任制度也将形同虚设。债权保全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事法律对私权的保护日趋周全与细致,为全民树立“权利意识”作出了价值引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种对于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其实就有利于民事主体干事创业,激发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每个民事主体在尽自己创造才能,获取个人财富的过程中,就可以实现国富民强。如此,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富强”“和谐”,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最好的践行。

四、生产力标准——合同变更的源动力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对合同中债权的享受者或债务的负担者予以调整的行为。古罗马法认为,因为债具有特定性,所以不主张其内容与主体的变更。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化趋势愈演愈烈,债权不得让与理论面临着重大挑战。

我国立法者与时俱进,大胆地推陈出新,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满足当事人私权处分的需要,承认了合同主体的变更。由此便于交易,使之简便快捷,其鼓励合同权利转让,加速经济流转的意图非常明显;同时也是基于对债权的财产性,其可以自由流转的法律理念考虑。

尽管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仍在进行之中,但我们从未放松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从国情出发、从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制度自信”的重要体现。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引领下,我们必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既要尊重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又要敢于推陈出新,充分发挥立法的价值导向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生产力标准是我们判断立法工作的首要标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保驾护航是所有法律制度的第一要务。

以《合同法》為代表的民法体系,在“以人为本”、稳定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以“尊重”为前提,鼓励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在不影响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我们能将合同领域中的“协助履行”“诚实守信”推而广之;如果人人都能树立起“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如果全民都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法治”将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必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提供源动力。

学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每一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就是阵地上的重要堡垒。守住自己的讲台,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教育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营造有利于学生修德立身的良好氛围,是每一位人民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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