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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代政治动员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9-08-17肖皓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政治动员动员军民

肖皓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89

政治動员是为应对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在思想、组织和政治方面进行的活动,是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团结军民、发展壮大,赢得战争胜利的有力思想武器,也是党在执政后凝聚人心,应对内部挑战和外部威胁的重要途径。

政治动员着眼国家平时状态向紧急状态的过渡,是通过对社会平时状态的主动调整以适应紧急状态下相关领域对各类资源的需求,届时必然引发许多现实问题,仅仅依靠颁布政策或宣传教育往往容易顾此失彼。因此,政治动员应当以法治化建设为重要抓手,全面加强立法、执法、普法等环节的工作,充分发挥法治权威、普及、强制等特点,为各项工作的运行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协力抓好地方法规立项需求的统筹规划

国防动员单位作为党管武装的基本组织形式,在管理体制上既接受军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又有参加同级政府常委会议、人大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的权力,为国防动员单位向地方人大提出立法规划建议,将军事需求从法规制度层面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国防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接口。

一是深研立法需求。从实践中看,在驻地部队提报的军事需求中,有关政治动员的需求集中反映在人才交流培养、重大纠纷协调解决、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等涉及军地社会交往和拥军优属工作方面,国防动员单位在协调地方政府论证和处理过程中,要对影响制约各项工作开展和落实的“中梗阻”环节保持足够敏锐,个别事项虽然经过上级政府行政干预或军地舆论监督得以解决后,仍然需要深入探究矛盾背后更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问题,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提出从政策法规层面优化军地交往环境的有效方案并纳入立法需求。同时,对于国防教育、舆论宣传等驻地部队不常提报、矛盾反映暂不集中的领域,国防动员单位要善于借鉴周边地区的特色经验做法,组织调研考察和交流互访,探索总结适合辖区经济社会特点的有益做法,将其中具有长远价值、需要法规政策保障的内容纳入立法需求。

二是完善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国防动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动委、政府常委会、常委议军会、军地联席会等参政议政平台,与政府共同探讨建立政治动员立法程序,纳入地方立法体系,与其他立法项目一同统筹规划,为促进政治动员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前期调研论证立法需求的基础上,将形成的方案提交地方党委,通过会议研究讨论,经表决形成立法决议,纳入人大或政府立法计划,建立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征求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关于立法草案的意见建议时,国防动员单位和政府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与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为立法的后续事项及法规出台后的顺利施行做好铺垫准备。最后,对于需要即刻施行的法案,可以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先行颁布暂行措施和办法,确保政治动员立法工作衔接顺畅,规范有序。

二、担当主责主业职能,共同抓好政治动员配套法规的急用先立

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方面法律制定者不可能预见未来社会发展全貌,另一方面制定法律的过程本身需要一个周期,在此期间社会依然不断向前发展,因此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社会现状都囊括其中。政治动员是从组织上和思想上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合理布局的工作,迫切需要与国家总体安全战略相契合、与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国防动员单位应围绕主责主业,主动作为,以推动急需急用的地方性配套法规的颁布来弥补法律滞后性,推进辖区政治动员建设。

一是加紧研究制订《国防动员法》配套法规。《国防动员法》在政治动员方面,做出了关于宣传教育和征用补偿方面的规定,但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法条以宏观性、原则性、方向性规定为主,在具体工作开展中需要参照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然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地区为《国防动员法》制订了地方性配套法规,许多地区还在探索观望,暂未部署有关工作 。国防动员单位应当担负起推动《国防动员法》地方性配套法规研究制定的职责,赋予法律可操作性。在国防教育方面,地方性配套法规应当区分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中小学、企业、社区等不同对象,从教育主体、宣传载体、形式方法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在舆论宣传方面,紧紧抓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文艺团体等法律主体,注意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相衔接,划下行为底线、明确法律责任。在对民用资源征用补偿方面,地方性配套法规要对“依法补偿”这类模糊性表述予以明确,参照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细化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法规政策落地。

二是加紧研究制订军民融合配套政策法规。当前军民融合发展已经成为国防动员单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受长期以来军地二元分离体制影响,仅靠有关部门颁布影响程度和范围有限的政策性文件,已经无法满足日益交错的利益格局的需要。国防动员单位应当同政府相关部门一同商讨,加紧研究制定军民融合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要尽早出台税收优惠、融资支持、规划用地等鼓励地方企业参与军民融合项目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军民融合立项工程、重大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高尖端行业军民融合产品的培植力度。制定完善军民融合管理调控法规,明确各级权限、责任清单、经费使用等条款,在程序规范中着重突出立项审批、成果转化、监管问责和纠纷解决环节,为军民融合法治化运行畅通渠道。

三、加强宣传检查工作,配合抓好政治动员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在于全社会的执行,执行的前提在于平时扎实有效的普法宣传,国防动员单位在推进政治动员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在立法环节之外还应当紧紧抓住普法宣传和监督检查环节,让社会各界知法继而守法、违法必受追究,凝聚起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法治氛围。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在普法对象上,按照突出职能部门、抓牢党员干部、普及人民群众依序进行。国防动员单位应首先督促政府将政治动员法律法规教育内容,纳入国防教育和普法宣传规划,将政治动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考察党管武装工作的重要指标,使得政治动员的执行主体首先树立法治思维;其次,要在军地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地方党校培训中增加政治动员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将国防意识、法治思维、政治觉悟作为衡量党员干部思想先进性的重要项目;最后,要把握社交网络化的趋势,将有关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重点,集中惩治打击涉党涉军负面网络舆论,让人民群众清醒认识到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正确行使执法监督权力是国防动员单位推进政治动员建设的有力抓手,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中,国防动员单位要注意区分执法对象,从而合理界定自身角色功能。对于政府部门,由于其本身就是落实动员工作的主体,在执法环节中不宜再以主体身份参与其中,而应当由国防动员单位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职责,达到分权制衡目的。在执法过程中,对在政治动员工作中失管失职,导致军民纠纷、涉军负面舆情扩散或国防利益受损的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要在调查掌握事件线索和证据后移交地方纪委、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由于国防动员单位对其没有法定管辖权,因此要积极督促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活动,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散布涉党涉军负面舆论、损害军人军属正当权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关。要推动政府将企业和个人遵守政治动员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让企业和个人的政治信仰与社会权利挂钩,加快形成良好政治氛围。此外,要充分考虑政治动员原则性和政策性强的特点,加强政治动员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建立持证执法、全程记录、责任倒查等机制,避免无关人员徇私枉法、越位擅权,扰乱执法秩序,维护政治动员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何家生.法制保障与全民防御——瑞士考察札记[J].国防,2003(3).

[2]陈澄.双拥工作社会化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民政,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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