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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洲猪瘟防控简析

2019-08-16杨运松李华静

新农民 2019年2期
关键词:耳标屠宰猪瘟

杨运松,李华静

(太湖县新仓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徽安庆 246400)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引起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临床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死亡率为特征,易感猪群的病死率高达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ASFV不感染人,对人类健康不构成威胁。

1 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及防控现状

1.1 疫情情况

2018年8月3日,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半年多时间,我国发生111例非洲猪瘟疫情,遍布28个省份(见附表1)。

附表1:全国非洲猪瘟疫情情况(截止2019年2月28日)

1.2 防控现状

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级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环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总要求,通过各环节重点场所疫情排查、禁止泔水喂猪、设立非洲猪瘟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点、加强调运监管、猪用饲料抽样检测、车辆备案、退出活畜禽运输高速公路免费绿色通道等措施,非洲猪瘟疫情总体可控。

2 非洲猪瘟防控简析

1921年肯尼亚首发非洲猪瘟至今将近百年,也没有传遍全世界,然而,仅仅半年多时间,我国内陆省份全部沦陷。传播速度之快,确实惊人。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也给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带来沉甸甸的思考,现简析如下:

2.1 主体责任方面

2.1.1 免疫标识制度执行不力

(1)2013年上海黄浦江水域发现大量漂浮病死猪情况时,就曝出绝大多数死猪无免疫耳标。事实上,全国各地生猪养殖过程中,免疫标识制度贯彻执行步履维艰。

究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

(2)耳标磨损率高。猪是群居动物,相互之间啃咬频繁,导致耳标很容易破损脱落,虽然农业农村部有补挂制度,但由于破损脱落太频繁,又加上现在规模养殖率高,工作量大,就不再加挂,甚至是免疫了也不加挂。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基层人员如果对没有耳标的生猪拒绝出证,就可能引发养殖户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往往要求变通,于是在电子出证现场,货主加挂耳标。更有甚者,就是货主直接带走耳标而不加挂。事实上由于利益驱使,偷运现象一直存在,这就很大可能造成了“漂白猪”,即跨省运输易地换标,掩盖真实来源。给非洲猪瘟防控带来严重隐患。媒体先后曝出,猪用饲料、速冻水饺中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就是这么来的。

2.1.2 疫情报告制度落实不实

在非洲猪瘟防控Ⅰ级 响应期间,养殖业主由于利益驱使,瞒报生猪疫情,紧急出栏发病猪同栏猪现象时有发生。去年内蒙古一屠宰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就是例证。有的养殖场,一夜之间存栏生猪突然清零,监管部门由于封闭饲养不能进入生产区等原因还一无所知。

2.2 监管责任方面

2.2.1 执行难

(1)基层人力有限。有的地方乡镇只有一人甚至无人,出证还得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的乡镇,一天要出证30份以上,但是官方兽医人数不到8个。按照现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正常情况下,每出一份电子证明,起码得需要时间2~3h,8h工作时间内,根本就不能完成出证工作,从而导致“隔山开证”现象屡禁不止。

(2)制度设置原因。有的制度设计不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比如,上海黄浦江事件,无耳标生猪那么多,最后不了了之,时至今日,全国各地都还客观存在“无标猪”现象。另外,关于车辆备案,实践中,农村用农用运输车、电动三轮车、二轮摩托车运输生猪现象普遍,但是这些车辆却不具备备案条件,却又无法禁止。

(3)人为惰性原因。不作为,逃避责任。

(4)难挡法不责众。无耳标生猪出栏、未备案车运输生猪、年节农村私宰未经检疫就串销,等等,社会能容忍,执法时说客多且易造成聚众事件,只好不了了之。

2.2.2 不全面

(1)制度出现真空

泔水餐厨残剩等管理涉及面广,管理难,学校、集体伙食单位、宾馆、饭店等餐厨残剩产生单位多,收集、转运管理复杂,各自为阵,又无法可依。处置利用措施有待研究。

(2)车辆装前卸后清洗消毒监管难

车辆装前卸后的清洗消毒,主要靠车主的自觉性,部门监管乏力。主要因为装车时不可能主动报告;落地后很难全部遇上人员在岗。

2.3 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2.3.1 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省、市、县、乡各级会议都有布置,但是,对非洲猪瘟疫病认知程度不够。一般只是把非洲猪瘟防控当作一次突发事件来抓,没有意识到已经是常态工作,所以,无论是哪级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或者是三级干部大会等重大会议上,非洲猪瘟防控这个既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又让养猪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大事,都没有哪一级政府提到非洲猪瘟。

2.3.2 违法惩处不力

无免疫标识生猪上路,偷运疫区生猪异地“漂白”,引起非洲猪瘟疫情远距离传播,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泛滥等等,都客观上为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增添了风险。

3 应对意见

3.1 加强源头管控

(1)明确产地检疫申报必须持动物卫生档案。养殖业主生猪出入场都必须凭检疫证明;自繁自养猪场,新出生仔猪一个月内要向所属监管机构申报仔猪数。养殖场履行非洲猪瘟疫情自查义务时,每天要申报存栏数。最大限度控制“漂白猪”的产生。

(2)生猪养殖、仓储(囤积)场所要设置生猪装前卸后消毒专用通道,确保落实车辆装前卸后清洗消毒。

(3)在生猪出栏环节增加设置出证条件,须附有非洲猪瘟病源学检测阴性证明。畜主申报检疫时须提供不少于本场饲养规模5%的病原学检测阴性报告,否则,一律不予电子出证。

3.2 加强屠宰管理

(1)屠宰场所要设置卸后车辆清洗专用通道,切实执行卸后清洗消毒。

(2)在屠宰环节增加设置出证条件,须附有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阴性证明。生猪屠宰每头必须采集血液、脾脏、淋巴结等组织进行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并且检测结果阴性才能出具电子证明放行出场。

3.3 简化检疫操作流程

3.3.1 强化源头管理,简化产地检疫流程。检疫工作十分辛苦,基层人员没有检测仪器,检疫手段简单,仅凭肉眼观察,与其所承担的检疫结论责任不相适应。应当明确养殖场该做的,在报检以前完成;检疫现场就只需要肉眼观察,体温测量。有了检测报告,基层人员出证就不再提心吊胆。

3.3.2 简化屠宰检疫程序。屠宰检疫器具就只有刀、钩、棒,相应操作太多,就可能导致完不成。特别是现在集中屠宰,有资质的屠宰场减少,日屠宰量相应增加,而多数屠宰场只有一人执行公务,有的仅是开证就难完成,更不用说按流程检疫了。

3.4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体属“毒害性”物质,且肉眼无法可见,所以,明知猪场群体性发病且出现死亡现象,依然销售或者非法销售、运输生猪的,制造“漂白猪”的,依律按《破坏经济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危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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