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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博弈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研究

2019-08-07陈学云史贤华

滁州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分配成果利益

曹 晨,陈学云,史贤华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关心农业的发展,指出农业强,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并要求中国农业要走中国特色现代化农业道路。这就要求形成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要求的科技创新主体。但是由于不同的主体掌握着不同的资源,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主体之间需要通力合作,以形成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有效利用,实现创新成果的的落地,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

1 文献综述

不少学者从以下两方面论述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合作:(一)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导论述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合作。例如钱福良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以政府主导为主。[1]胡祎等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主要以高校为主。[2]杜金沛指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要还是依赖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3]余凌等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主要以政府、研究机构、高校为主。[4](二)从农业企业、中介机构、农民组织等为主导论述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史新珍等人指出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组织之间的合作,能够更好的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5]张正清认为从实践角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成农业科技创新主体。[6]从上述国内学者的研究可知:几乎所有学者都认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多元特征。鉴左停也赞同农业科技创新有推动力量和拉动力量。[7]曹博等指出农业科技创新需要从消费需求拉动和产业结构推动两个角度,构建农业科技创新合作体系。[8]由此本文认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是指为了一定社会利益或者经济利益,通过有效整合各类创新要素(主要包括人力、物力、资金和知识等)作用于农业科技创新中,以期实现预期的创新成果,并采用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各类人、团体和组织。

2 农业科技创新各主体的角色及合作方式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风险高、周期长、收益不明显,并且有明显的公益性。这些特点要求农业科技创新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需要各主体之间合作完成创新活动。通过调研,本文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农业企业、农民组织等角度,探究各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和合作方式。

2.1 政府

政府部门掌握着宏观经济调控,拥有对农业科技创新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资源享有绝对的决策权和分配权,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税收等经济或财政手段,对创新主体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和干预,从而影响这些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效率。并且科研机构、高校直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领导,政府部门对这些组织机构拥有直接的人事任免权。可以说政府部门是最重要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它作为一种统领全局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其他各类主体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2 高校科研机构

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主要承担着创新成果的研发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任务,他们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实验室,培养了大量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同时也广泛的与政府和农业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不断的提升我国的农业科技创新水平。不少高校还实行“走出去”战略,将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搬到校外,搬到田间,搬到农民身边,不仅承担农业科技创新的科研任务,还进行相应的农业科技推广活动。这些活动增加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转化,也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落地。

2.3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作为农业科技创新其他各类主体的润滑剂,担当重要的纽带作用,伴随着农业科技成果传播和推广,对这些成果的落地起着重要的催化作用。农业中介机构如同机器系统中的传送带一样,把优秀的农业科技成果传播到农业科技创新的实践者中,把众多的小而散的农户和市场、政府结合起来,把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主体联系起来。通过有效地沟通,做到农业科技创新知识和技术的相通,真正实现了市场和政府以及农民无缝连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消合一。

2.4 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是农业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主体。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成为主导农业科技创新的力量应该成为一种趋势,也能够更高效的实现农业创新资源的利用。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农业企业能够更好的根据市场需求,创造出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科技创新成果,并且通过自身的渠道和市场更高效的使创新成果落地。虽然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农业企业在科技创新所占的比例依然有限,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企业因素所占的比例一定会越来越大,农业企业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最终将主导农业科技创新活动。

2.5 农民组织

农民以及合作组织是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直接使用者和消费者,任何一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如果不能被农民及其合作组织所认可,那么所有的成果只能停留在表面和理论中,并不能给创新活动带来真正的现实效益,至少从当前来说是如此。与此同时,农民及其合作组织也是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消费者,在整个农业科技创新系统中,处在重要的终点位置。如果创新成果不能被农民消费者所消费,那么整个创新活动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能够持续进行的。并且可以通过一些农户可以形成示范作用,影响周围其他农户,让创新成果真正的落地。

2.6 各主体之间合作方式

上述对农业科技创新各类主体在创新活动所担的角色可知,不同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有不同的职责,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但是它们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中各有侧重,如下表1所示:

表1 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角色定位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政府对整个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都起着统筹协调的作用。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农业企业、农户组织都有着不同的职责,不同性质的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不同环节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合作。因为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成果研发、推广和应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不能分割的。 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在成果创造、推广和应用中的合作方式主要是通过以下三方面:

2.6.1 流程协同

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主要由研发活动、推广活动和应用活动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主要流程是紧密联系的。高校及科研机构还有部分有实力的农业企业通过成果创造,需要中介机构等主体的传播和推广,最终还需要农户落地使用。这个过程都需要在政府的引导和统筹下进行,这三个流程的协同程度,直接决定着整个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因此通过流程协同,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能够更好的实现无缝对接,实现创新成果的效益最大化。

2.6.2 知识协同

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活动需要信息和知识共享,这不仅能够促进流程协同,还能够及时的化解冲突和矛盾,减少知识在传播扩散中的损耗,通过知识共享能够实现成果创造之间的协同作用,提升成果创造的效率。并且政府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宣传,能够更好的促进农户及其合作组织对科技创新的认识,实现科技成果的及时落地,更好的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2.6.3 关系协同

农业科技创新各主体之间不仅仅要加强流程合作,同时也应该加强主体之间的感情纽带,这种感情纽带是并不仅仅指利益上的合作,更是建立在信任关系上的。这种关系是从战略角度出发,为了长远的利益,各主体之间应该抱着“你赢,我也赢”的思想,以解决农业科技创新问题,实现每一方的目标,淡化敌对性,开放相互理解,共享信息,有意识的培育和谐关系。

3 合作博弈模型建立

从上述主体角色分析可以得知,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各主体之间合作。而合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问题,而合作博弈模型正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的有效工具,因此本文借助于合作博弈模型探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合作联盟虽然通过协调行动,可以实现更大的收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实现合作,因为合作的前提是双赢,也就是说参与合作的每个主体在参与合作后获得的回报至少要高于没有参与合作前的状态。因此需要找到一种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各主体的利益,以促进主体进一步合作。

假设用N={a,b,c,d,e}表示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其中a代表政府,b代表高校科研机构,c代表中介机构,d代表农业企业,e代表农民组织。构建一个主体合作产生效益的特征函数为v。假定各主体参与合作后获得的收益都大于不参与合作,因此各主体都会参与合作。从而最重要的问题是合作后的收益分配问题。从上述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所承担的角色和合作方式可以看出,政府承担统筹的作用,并且政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其目标和联盟的整体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联盟利益v(N)最大化。假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农业企业以及农民组织各自进行农业科技创新所获得收益分别为v(a)、v(b)、v(c)、v(d)、v(e),并且单独创造的价值v(n)∈[0,πv/3],其中n=a,b,c,d,e。从表1可知,高校科研机构主要作用于成果研发,中介主要作用于成果推广,农民组织主要作用于应用,可见只有这三者同时合作,才能发挥更好的协同作用。其他两者之间的合作获得的协同作用不大,为了简化研究,假定v(bce)=π,而v(bc)=v(b)+v(c),v(be)=v(b)+v(e),v(ce)=v(c)+v(e)表示两者之间的合作没有协同效应。而企业作为重要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可以同时肩负农业科技创新的成果研发、推广和应用。因此假定v(bd)=v(cd)=v(de)=3π/2,而v(bcd)=v(cde)=v(bde)=2π,并且四者之间的合作收益为v(bcde)=3π,政府的参与可以更好的实现整体利益,收益为v(N)=3tπ,其中t>1表示政府的统筹作用,并不单独与其他各主体参与合作。根据经典的讨价还价模型,博弈主体的利益分配基于其谈判力λ,联盟的主体依据其谈判力的大小进行按比例分配。

政府的分配收益为:φa(v)=v(a)+λa(3tπ-∑v(n))

高校科研机构分配收益为:φb(v)=v(b)+λb(3tπ-∑v(n))

中介机构分配收益为:φc(v)=v(c)+λc(3tπ-∑v(n))

农业企业分配收益为:φd(v)=v(d)+λd(3tπ-∑v(n))

农业组织分配收益为:φe(v)=v(e)+λe(3tπ-∑v(n))

为了更具体的研究联盟内部的利益分配,本文引入shapley值分配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很好的根据各主体参与联盟后的增值进行分配。但是其应用需要满足四个公理:(1)帕累托最优:个体得到的沙普利值之后等于大联盟的价值,即φ1(v)+φ2(v)+……+φn(v)=v(N);(2)对称性:如果局中人i和j对于博弈v是对称的,则他们获得相等的份额:φi(v)=φj(v);(3)挂名代表:如果i仅仅是个挂名代表,即v(S∪i)-v(S)=0对所有的S⊂N成立,则φi(v)=0;(4)可加性:如果m和w是两个博弈且倘若m+w满足(m+w)(S)=m(S)+w(S)对所有的S⊆N成立,则φi(v+w)=φi(v)+φi(w)。用φi(v),i=1,……,n表示特征函数博弈中的局中人i的沙普利值。引入Shapley值分配法在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联盟利益分配,其最终的利益分配存在唯一的利益分配函数φ,设s是S中的主体个数,则此时主体i在合作联盟利益分配为:

S是联盟N的一个子联盟,包含主体i,v(S)表示该合作方式下的S所获得的收益,v(Si)表示S中除去成员i后其他主体参与的联盟得到的价值,s表示该联盟中主体的个数,(v(S)-v(Si))表示主体成员i对协同总价值创造的贡献,由于主体i的加入而带来的价值增加值。运用shapley值法进行利益分配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避免了平均主义,它是基于成员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程度来进行利益分配的,而重要程度主要是指主体所能带来的增值程度,主要表现在其参与联盟的边际价值贡献。但是这种分配方法也存在不足之处,没有考虑农业科技创新各主体之间谈判势力的大小,很可能没有客观的反映主体真实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引入谈判势力调整系数λn(0<λn<1),该系数由各主体的谈判力决定。

φn(n)'=φn(n)+v(S)(λn-1/|s|)其中n=a,b,c,d,e,|s|表示联盟中主体的个数。

由此可以得到联盟各主体的利益分配为:

政府:φa(v)*=3(t-1)/2π+3tπ(λa-1/5)

科研机构:φb(v)*=5v(b)/12+13π/24-[v(c)+v(d)+v(e)]/12+3tπ(λb-1/5)

中介机构:φc(v)*=5v(c)/12+13π/24-[v(b)+v(d)+v(e)]/12+3tπ(λc-1/5)

农业企业:φd(v)*=v(d)/4+11π/8-[v(b)+v(c)+v(e)]/4+3tπ(λd-1/5)

农民组织:φe(v)*=5v(e)/12+13π/24-[v(b)+v(c)+v(d)]/12+3tπ(λe-1/5)

从各主体的分配的收益可以看出,他们的收益主要取决于各自单独创造的价值及谈判势力,同时也与他们给联盟带来的增值有关。

4 促进主体合作的建议

通过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各类主体角色定位和合作方式的研究,并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引入谈判势力调整系数的shapley值探究了联盟的利益分配,并求出最优分配解,通过对最优分配解的研究,本文提出了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两点建议:

4.1 提升各类主体科技创新能力

从合作博弈模型可以看出,每个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联盟的贡献都有利于提升联盟的整体价值,也能够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合作价值的体现虽然来源于合作过程中的协同效益,但是合作中每个个体的价值也是至关重要的,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因此政府部门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主要领导者、组织者,应该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入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培训农业科技创新新动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该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力度,加大农业作物育种,创建生态农业方面的科技创新,培训高素质职业农业,和高素质农业科技创新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传播,有的放矢的解决农民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把最新的成果传播到农民生产生活中,同时自身也应该不断的学习,接受新科技的培训。农业企业应该立足长远,从战略角度考虑农业科技创新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贡献,在实现自身经济最大的同时也加大对其他主体的帮扶。农民及其合作组织应该积极参加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积极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把其有效的用到农业运作中。

4.2 增强联盟内部的协同作用

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仅需要单个主体自身素质提升,更依赖于主体之间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应该从整体和长远角度出发,多沟通、多协调,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努力化解冲突和矛盾,尤其注重农业科技创新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对其他主体的信任,并积极的投身于科技创新实践,实现主体联盟的利益最大的同时,也实现自身利益的提升。同时在进行分配中兼顾公平效率,促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联盟的价值。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应建立广泛的联盟,成员不能把自己认为是主体联盟中价值分配中的竞争者,更应该把自身定位与价值创造中的合作者。在合作过程中也应该保持一定的互惠互利,营造一种和谐的气氛,通过合作加深感情,加强信任关系,为再一次的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最终实现更加高效的价值创造,实现多赢以及整体价值最大化。

[注 释]

① 为了贯彻落实和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研治理机制,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及效率,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和“两个持续提高”工作目标,强有力支撑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农业部、财政部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2日建立了“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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