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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进程中政府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对策研究

2019-08-01周桂良毛丽娜凌苗苗ZHOUGuiliangMAOLinaKONGFeiLINGMiaomiao

物流科技 2019年7期
关键词:新生事物有益进程

周桂良,毛丽娜,孔 菲,凌苗苗 ZHOU Guiliang,MAO Lina,KONG Fei,LING Miaomiao

(1.淮阴工学院 交通工程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2.西南交通大学 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1.School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Huaiy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i'an 223001,China;2.School of Transportation and Logistics,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Chengdu 610000,China)

0 引言

在2015年的两会上,“互联网+”被正式纳入国家战略。在“互联网+”进程中,各行各业都不可避免与互联网发生渗透融合[1]。互联网创新、创造的新生事物速度越来越快,给使用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潜藏着隐患,而这些隐患的爆发也暴露出政府管理在互联网时代的滞后。如2014~2015年代表性问题Uber(优步)、滴滴专车等专车市场的出现,先后经历市民欢迎——出租车围堵——政府禁止的命运[2]。在一个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由于政府反应滞后于市场,导致扼杀了社会积极因素的悲剧[3]。政府作为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应该为“互联网+”的发展服务,从各方面给予支持;此外政府也是“互联网+”的监督者,有责任和义务监管其发展的安全性,保障“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的健康长远发展。政府贯穿“互联网+”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占据宏观引导的条件优势,应灵活应对“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的产生与变化,为“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长远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1 “互联网+”进程中政府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政策现状及现存问题

对于“互联网+”进程中涌现出来的有益新生事物,政府认为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积极影响和推动意义,或者就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而言,有益新生事物能大大促进该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加快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因此,政府对“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持鲜明的支持态度,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将“互联网+”行动计划纳入发展战略。政府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各行业的渗透融合,提升“互联网+”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为新生事物的萌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支持。政府制定落实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网络发展基础,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专业人才,辅助“互联网+”发展市场开拓,同时加强立法保障,为“互联网+”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3)整合资源,鼓励创新。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整合并合理分配优质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体充分利用和深度开发数据资源进行创新,以此激发市场活力,形成优势互补、全面参与、有序竞争的发展格局。

但同时“互联网+”进程中政府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1)个别地方政府推行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存在方向性的偏差[4-5],混淆了“+互联网”与“互联网+”;(2)对策内容的制定缺乏互联网思维的指导[6],惯性地用“老思维”去创造“新模式”;(3)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介入行业度把握不准[7],打乱市场的节奏,阻碍有益新生事物快速发展。

2 “互联网+”进程中政府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对策

根据“互联网+”进程中新生事物的发展特点,将其发展过程分为萌芽期、初步发展期、瓶颈转型期、高速发展期和平稳发展期五个阶段,在每个发展阶段过渡到下一个发展阶段发展的过程中,可从确保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方向性、有序性、稳定性及持续性四方面着手,坚持发展原则、优化发展渠道、构建发展平台、落实发展保障,为有益新生事物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实现有益新生事物的长远发展。“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曲线及各阶段发展对策见图1所示。

图1 有益新生物发展曲线及各阶段发展对策示意图

2.1 坚持“四大原则”,确保“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方向性

(1)坚持把握介入行业发展度的原则。长期以来,政府在处理与企业的关系上,一直是既扮演“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角色,致使企业发展一直缺乏应有的动力和活力。因此在“互联网+”面前,政府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要把握好介入行业发展的度,要敢于“政府-”,让市场经济主导行业发展,最终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介入行业发展度可评可控和监管体系高效有序。

(2)坚持以互联网思维作为指导思想的原则。互联网思维是一种商业民主化,同时也是一种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思维[8]。在有益新生事物生长的萌芽期,为打造信息化城市,各级政府往往会主动给企业分配优质资源以帮助企业实现快速转型,加快城市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但也会因为政企思维方式的本质不同导致实际过程中的政企合作矛盾重重,从而加重双方合作的交易成本。因此,政府要充分意识到互联网思维下的产品自带的媒体属性,在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同时将互联网思维扩散到各个行业领域当中,并大力推广,让“互联网+”企业将发展的注意力集中到用户体验和商业模式的持续性创新上,从根本上改变政企合作的传统模式,为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打造全新的生态环境。

(3)坚持中央和地方联动发展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主导的行业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各级政府都和各行各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在吸纳促进“互联网+”进程中各行业领域中涌现出来的有益新生事物时,需要始终坚持中央和地方联动发展的原则,保持好“中央带头、地方紧随”的发展节奏,做好宏观调控中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协同工作,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要因时因地制宜,在中央推行的政策中融入地方特色,调整制定出适宜的政策条例,尽量避免和减少中央下达的指令在地方得不到高效执行现象的出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携手共同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健全“互联网+”信用体系的建设。

(4)坚持宏观审慎管理的原则。在“互联网+”进程中,由于受到了互联网思维的冲击,我国政府的服务角色也逐步从“统治”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政府要抱着求同存异的态度。一方面,要坚持监管的平等性。当新生事物存在与以往行业事物类似性质的时候,就应该对其进行与传统事物同等的监管力度,不随意将其定性为有益新生事物;当新生事物出现了与之前事物不同的性质时,要对其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管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的“互联网+”行业中的新生事物,政府对其监管的过程中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措施,对于涉及到行业混合经营领域的新生事物要从宏观角度考虑,加强协调监管,将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级降到最低。

2.2 优化“四大渠道”,确保“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有序性

(1)逐步优化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服务网络的建设。政府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打造现代化区域服务网络。同时发挥政府号召力,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利用现有资源整合互联网平台弥补技术“短板”,打造特有的发展模式,进一步优化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完善现代化区域服务网络建设,为有益新生事物的萌芽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政府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的过程朝着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2)大力推进以创新为目标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体制的完善。政府相关部门要始终对有益新生事物的出现和发展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接受力,积极创新,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体制,为互联网核心基础设施市场环境的巩固和维护提供机制保障,争取早日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长效联动、责权明确的运行管理机制,推动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更加的全面化、生态化。

(3)积极推动以持续为目标的全方位安全保护制度的改进。政府在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严守信息安全底线,净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生态,同时也要积极优化政策环境,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为有益新生事物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平台,确保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更加安全。

(4)主导完成以智能普惠为目标的政企互动交流渠道的拓展。政府在巩固传统政企交流方式的基础上拓展更为广阔的交流渠道,通过打造优质在线互动平台,逐步形成互联网政企交流平台的生态圈,提高“互联网+”时代政企之间的交流质量,增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惠互助关系,使得“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更加智能化、普惠化。

2.3 构建“四大平台”,确保“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稳定性

(1)构建“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专业认证平台。建成专业的有益新生事物认证平台可以为政府部署吸纳促进“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平台的建成过程分为以下两个方面:①成立专业审核小组。对审核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及定期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审核人员设立对应审核层级,明确责任到人的宗旨;②明确审核标准和审核等级。严格行业互联网平台准入机制,对各行业打造的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条件、经营人员素质以及管理人员的层级设定相应的最基本的考核标准,进行多轮综合审核,最大限度地避免“互联网+”行业虚假繁荣现象的出现。

(2)构建“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公共服务平台。在对有益新生事物进行专业认证的同时,政府就可以逐步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为“互联网+”行业企业提供最新的“互联网+”发展资讯,促进“互联网+”行业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首先,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能力,打破政企交流壁垒。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积极鼓励成员谏言,提出打造政企互动交流渠道的初步方案,预设打造条件并做好风险评估,为政企交流平台的打造打好坚实的基础。其次,根据构思方案逐步打造政企交流互动平台,对企业提供专业人才在线培训,同时也为企业发展过程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跟紧“互联网+”发展的步伐。最后,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新生事物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更加细致的服务标准,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项目,为新生事物后续发展的稳定性创造良好的环境。

(3)构建“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舆情监管平台。建立舆情搜集汇总分类系统,增强舆情监测和分析能力。调查收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情况的褒贬态度,初步建立“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舆情监管平台。分析舆情系统中的实时统计数据,将社会对于新生事物的舆论导向进行分类,为政府做出对有益新生事物发展方向的决策提供有力依据。政府透过有益新生事物舆情监管平台实时把控有益新生事物发展动态,可为进一步管控有益新生事物发展潜在风险提供依据。

(4)构建“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发展风险预测平台。要对“互联网+”行业运营状况和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也要对各行业企业进行必要的风险预警;政府也应当组织专业的行业安全实时监管人员,避免因行业虚假繁荣而导致的伪有益新生事物出现。在构建四大平台时,要严守信息安全底线,保护信息安全;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具有担保性质,严格做好中介的本职工作;避免平台非法吸收公众钱款;平台要能够积极引导行业明确发展方向,理性发展,不过分追求快速发展。

2.4 落实“五大保障”,确保“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持续性

(1)落实资金保障。要始终坚信“竞争面前,技术为锋,资金为本”。任何一项活动的进行都需要启动资金,其发展也必须要依靠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因此资金落实的情况对活动的发展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的过程中,将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在线平台打造、优秀人才引进等具体方面,帮助保障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持续性。

(2)落实人才保障。人才的培养要做到“全方面、多层次”。首先要有能够准确分辨出“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的专业人才,其次要能够对新生事物的发展风险以及政府吸纳促进有益新生事物的困难程度进行快速准确的评估,并给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政府可以与企业进行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并主导在企业内部设立人才培养部门,部署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为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做好充实的人才储备工作。

(3)落实行政保障。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班子,各下属部门迅速响应,成立专门的联动发展小组,负责部署推进新生事物的吸纳促进工作,规划统筹、落实监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研究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规避问题。

(4)落实立法保障。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政府部门应加快立法,尽早出台政府针对“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管理办法,为“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加强立法论证,鼓励多方参与,增强法律的预见性、前瞻性,也能够为有益新生事物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

(5)落实机制保障。在落实机制保障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是三位一体的。政府在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在吸纳促进“互联网+”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引导建成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促进机制,对社会各界设立专门的舆论导向机制和互动反馈机制,通过严格的专业审核机制,对有利于优化“互联网+”行业发展生态的有益新生事物采取鼓励发展的措施,并为相应的行业企业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实施资源共享策略。同时完善立法机制,对有益新生事物的进一步发展实行监管协调机制,对有益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实行应急保障机制,使得“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的发展稳定可持续。

基于以上四大对策的护航,“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的环境将实现质的飞跃。随着政府发展政策的逐步贯彻落实,有益新生事物将会沿着有序、稳定和可持续长远方向发展(如图2):企业主动推动、政府积极促进,加上社会各界友好监督,有益新生事物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其发展活力也被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政府对有益新生事物地吸纳促进程度将大大提高,最终实现“互联网+”进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创新发展。

图2 “互联网+”进程中有益新生事物发展方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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