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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和“自首”的区别

2019-07-26

新传奇 2019年22期
关键词:刘士余供述投案

5月19日,一则只有五十七个字的官方通报刷屏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消息一出,许多网友评论:“又一个高官自首了!”甚至一些媒体的报道标题也用了“刘士余自首”这样的字眼。其实这样的说法是非常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中,“自首”和“投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以后,必须还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才能使自首成立。如果自动投案以后不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避重就轻,这种情况下自首就不能成立。如果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其到案方式并不是自动投案,而是被动到案,这种情况下法律称其为“坦白”。

同時,自首针对的是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有犯罪行为,自动到有关机关进行所谓的“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但经法律标准衡量后,发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这种情况下也不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制日报》201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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