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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何为挂职,谁能挂职

2019-07-26

新传奇 2019年22期
关键词:公务员法副县长九江

在地方政府中的挂职,是政策性的通俗说法,即人事关系不变,通过利用其所长,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这种挂职有着其历史发展背景和社会管理之需。早在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就曾大规模选派知识分子、干部和学生下乡,对农村社会进行改造。

日前,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信息显示:出生于1990年的女干部杨沁,此前为九江银行湖口支行行长,于今年4月开始挂职副县长,挂职期2年。九江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对此回应,杨沁为企业挂职锻炼,不属于公职人员,挂职结束后所挂职务自行免除。

其实,九江市委一直以来就有选派九江银行干部到各县(市、区)挂职锻炼的“传统”。

而且,杨沁也不是第一个因为“挂职”被热议的“90后”。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1990年出生的在读博士袁琳为福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此事也曾引发网友热议。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是“挂职”?哪些人有资格去“挂职”?“挂职”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我们平时所说的“挂职”和法律上所规定的挂职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呢?

法律上的挂职是什么意思

北京市蘭台律师事务所的袁远律师介绍,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并于2019年6月1日实施。新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现行的“挂职”修订很大。主要体现在:第一,将‘挂职锻炼改为“挂职”,且不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一种方式;第二,将“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前提改为“根据工作需要”;第三,挂职的目的从培养锻炼干部到承担专项工作任务。袁远表示,无论是现行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新法,都有共同点:一是主体必须是公务员;二是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那么杨沁算是公务员吗?根据媒体报道的九江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的回应,杨沁不属于公职人员,那么她的“挂职”就不是我国《公务员法》意义上的挂职。

公务员有哪些交流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挂职将不再是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交流方式仅包括调任和转任。

根据修订后的《公务员法》:调任,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实际上是让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的另一个“入口”。

转任主要包括:对于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于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上级机关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袁远提醒,“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的领导机关或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而且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公务员“挂职”违法了吗

近年来,见诸报端的许多人都是非公务员挂职,比如挂职副县长的杨沁。那么这种挂职都是违法的吗?

“在地方政府中,诸如九江市委工作人员就本案所说的挂职,我理解是一个政策性的通俗说法,即人事关系不变,通过利用其所长,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袁远强调,“这种挂职有着其历史发展背景和社会管理之需。早在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就曾大规模选派知识分子、干部和学生下乡,对农村社会进行改造。从1991年开始,中央颁布《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我们国家的挂职锻炼就成为一种为适应工作需要、锻炼年轻干部的一种重要培养方式。除公务员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也可参照挂职模式投身到经济社会发展中来。”

其实,在实践中这样的挂职并不少见。比如2018年4月10日,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全省优秀律师挂职动员大会,部分律师还挂职担任了副区长等职务。而此前提到的担任副市长的袁琳,是福建省与北京大学校地合作引进在读研究生从事社会实践,为期10个月,到期免职,人事关系仍在北大,不是公务员,不发工资。

看来,虽然与《公务员法》中的挂职不同,作为九江银行湖口支行的行长,杨沁挂职副县长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月26日晚,九江银行、九江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和人士均表示,杨沁竞聘为支行长及挂职副县长均程序公开透明。

(《法制日报》2019.5.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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