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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9-07-23牛雅曼

祖国 2019年13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大数据时代

牛雅曼

摘要: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能力已经有所进步,我国也已经进入了所谓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在这样一个特殊时代将会有着很高的价值。不仅能够被运用于了解市场需求的过程中,而且还能够用于目标人群的确认和取得产品反馈。但是,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问题一直都是“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就大数据时代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   法律保护

随着电脑和网络等技术被不断地完善,我国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变得越来越强。应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依赖网络信息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在这一时代已经有了很高 商业价值。在了解市场需求、产品推介和确定目标人群等多个方面,个人隐私信息都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如果个人的信息在使用的过程总没有经过許可就被收集和加工,甚至在之后无端地被买卖,那么将使得大数据时代的网络隐私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不仅数据的种类很多,而且其内部的规模也很大,信息处理的价值密度又普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很多人在发展和享受大数据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很多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第一,一些网络信息内部的个人信息虽然未经本人许可,但是却被随意的加工和买卖,最终导致网络隐私权受到了威胁。第二,一些自然人的网络隐私会因此遭受到践踏,阻碍了大数据的健康发展。被曝光出的苹果手机定位泄漏用户的行踪、连锁酒店客人开房信息被泄漏和微信个人敏感信息被转卖等事件等等,充分显示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自身的网络隐私权都有更多的保护欲。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有着它自身的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比较容易发生侵权行为

大数据的数量配合互联网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多数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虽然网络环境看似是虚拟的,但是其中却承载着海量的私人信息。开放的网络进一步提高了隐私信息被侵犯的概率。只要有信息一旦进入了网络,那么就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被迅速传播,有时根本让人防不胜防。这也提高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二)侵权的后果显得更加严重

正因为更多的隐私信息将会在互联网中被广泛地传播。个人的信息在网络中以互联网为媒介来扩大了自身的传播范围,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在泄漏的过程中存在了更大的隐患。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传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实际传播的过程中甚至会产生更大的伤害。

(三)具有一定的侵权空间

所有对互联网隐私的侵犯都是在互联网内部进行的。这和生活隐私的侵犯有着本质的区别[2]。一般而言,互联网内部的隐私侵犯只集中在互联网的内容,现实的隐私侵犯则需要有更广泛的载体对其进行支撑。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现状

(一)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数量相对较少

目前,我国所涉及到的与网络隐私权保护有关的法律仅仅只有《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议》这样一种规章。并且,我国从2013年开始就已经开始实施《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之恶意规定。这一规定中虽然涉及到了与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相关的内容,但是其仅仅为部委的规章,并只是粗略地提供了数据保护法发展的方向。相比于发达国家美国而言,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显得很苍白。在美国,目前所知的关于网络隐私的行业法规已经超过了20部,另外,每个州又自行制定了过百部网络隐私法律,为的就是全方位保护人们的网络隐私。

(二)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内容不健全

但是,从立法特点来看,我国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体系都相对比较分散,甚至到现在都没有能够形成完善的保护体系。另外,我国的法律里根本也没有关于隐私保护的直接立法,更没有太多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问题。即便我国的立法部门联合出台了类似《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相关内容,但是也只是对一些隐私侵犯的内容进行原则性的描述,根本没有对每个部门内部的权责范围和保护规定进行清晰地界定。更没有提及关于侵害自然人网络隐私权应该直接承担的责任,所以有关的立法内容根本无法更好地解决目前日趋严重的网络隐私被侵害的问题。

四、我国个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效策略

(一)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法规都只是将网络隐私权定位为名誉权进行保护。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根本不属于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只是浮于表面。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法律保护的模式还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保护效应。因此,在未来,首先应该先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进行正名,之后再才能够更好地对个人网络隐私进行保护,并可以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也只有将现有的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人格权里,法律才能够有效地对个人网络保护隐私权进行有效地保护。

(二)合理地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

只有通过合理地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够让相关的法律变得有更好的操作性,也能够在之后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的权益。总体而言,隐私权应该涵盖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尤其需要让一些私人的领域不受到侵害。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进行界定:第一,一定要通过立法来保证包括QQ空间、微信和邮箱等私人的空间不被侵入。第二,个人在网络中应该要能够享有最基本的生活安宁,确保一些私人的信息不因此被非法传播或者侵犯。第三,个人的信息数据资料也应该更好地被保护起来,不能够被他人所利用与篡改。

(三)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国家应该通过有效地运用媒体和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很多网民虽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能够有一定的网络安全知识,但是却为能够将其转化为安全防范的意识,更很少落在实际行动中。例如,安卓手机必须要在读取用户的位置、短信和隐私之后才能够确保安装相关的应用[3]。如果用户不同意安卓的规定,那么有很多软件将不能够被安装。对于很多安卓手机的用户而言,虽然知道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会因此泄漏属于自己的隐私,但是大都还是同意读取自己的隐私。

另外,也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从而让更多的人有独立的维权观念,公众也就会越来越多地认识到网络维权的重要性。只有让更多的认识到网络隐私被侵害的危险性,他们才能够发自内心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氛围。

(四)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力度

有关部门只有进一步严格进行司法才能够有效防止网络隐私权频发所带来的各类问题。司法部门也只有通过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网络因素。如果司法人员在司法的过程中不懂得及时学习,那么不仅没有办法对法律条文正确地进行理解,还会使得司法的方法不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广大事发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只有学习到更加丰富的法学理论才能够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并从丰富的法学知识中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广大司法人员也可以以网络为平台来不断地提升司法水平,从而更好地彰显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设置有效地救济措施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有关侵犯个人网络隐私的案例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发生民事案件时,绝大多数的受害人都可以发现自己的隐私信息不断地被披露,甚至在之后没有办法查明侵权人本身的真实身份信息。所以,即使在之后想要进行对其进行救济也难以下手。即便我国有设定有关的《侵权责任法》,但是却没有对有关的侵权案件和损害的事实及时地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再加上更多的网络平台也不会因此提供更多的信息,所以使得受害人没有办法及時查找到有关的侵权证据和损害的后果。所以,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想要真正地解决个人网络隐私取证的问题还是比较困难的。

(六)有效地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相对会在网络治理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正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地立法,从而使得网络隐私权没有办法更好地被放置在法律规制条件下,从而使得大多数人的网络隐私权没有办法更好地被保护起来。即便在今后与网络隐私有关的法律正逐步地完善,依然可以将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将立法和行业自律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并在之后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全面加强国际合作

在未来,不应该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局限于某一个国家内部,并在之后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来更好地保护全球用户的隐私权。因此,在未来,国际之间越来越密切的隐私权保护正属于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确实给社会生活带来很大的变革,也是的网络隐私安全问题在使用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广大网民要学会及时清理网上记录,千万不要透露过多包括年龄、电话、QQ账号和其他安全信息,避免更多的个人隐私泄漏在外。即使在外部也不要轻易透露属于自己的隐私。真正能够在自我保护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他人。

参考文献:

[1]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5):139-142.

[2]孙政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J].图书馆学研究,2016,(09):59-63.

[3]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M].情报杂志,2017,(05):129-133.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软件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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