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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税新政征管制度研究

2019-07-11付薇

时代金融 2019年14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

付薇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入境物品行邮税新政的主要内容,然后细致分析了执行此制度时,在行邮物品税的课税对象概念、验放限值、立法层面等方面显现的值得关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邮税征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入境物品 行邮税 征管制度 海关监管

一、行邮税新政实施现状分析

(一)行邮税概念界定

行邮税是指海关人员对入境物品征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总称,又叫做进境旅客携带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即为入境物品进口税,是一种形式特殊的简化税制。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明确规定,在关税征收过程中物品与货物是有区别的,其性质是非贸易的,是由合理数量个人自用为限的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邮寄入境的物品及其他物品(服务人员自用物品、拖带物品、运输工具和入境快件等)构成的。

(二)行邮税税收新政的主要内容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2018年第140号公告,规定我国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行邮税降税细则。这既是我国为与世界电商发展潮流相适应,满足社会大众在解决吃饱、穿暖根本问题后,对舶来品消费需求增长而进行的供给侧改革,又是加强对日趋增加的零碎化贸易形态管理的政策调整。此税率调整总体是将入境物品进口税率由2016年第25号公告中的15%、30%和60%调整为15%、25%和50%,以高档手表(完税价格在1万元或以上的)为例,若旅客携带此类表入境,依照原税率至少需缴纳6千元税款,享受降税10%后,能省1千元以上税款。

此次税率调整有诸多变化:一是多达260个税号的物品在此次税率调整中受益降税,涉及降税的物品税号占税号总数的69.7%。之前进口药品归类在其他物品,属于未列明物品,入境适用30%的税率,此次药品第一次被列明,按15%的税率征税,与国家规定相符的抗癌进口药品,适用3%的货物税率,本次税率新政给病患带来了福音。二是取消部分物品税号,取消燕窝、冬虫夏草及水产品等不准携带、入境物品的税号,该规定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的不准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行邮税调整与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社会投资、财政税收体制建设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紧密相关。实行新的行邮税,给经常海外采买的许多消费者带来利好;同时关税成本明显下降,部分海外代购也表示,这一降税消息到来兴许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利益,故行邮税新政实施时,在消费者、跨境电商业界及海关监管中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二、行邮税新政实施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尽管此次税率调整带来的利好甚多,但是随着经济快速發展、进出境旅客的增加及跨境电商的日益增长,当前行邮物品的管理和征税制度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行邮物品税的课税对象概念模糊

因为商品的种类多,范围广,数量差异大,对入境物品的税收征管海关执法缺乏统一衡量的标准,相同的商品进境,可能由于执法人对法律法规理解差异,使得义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不同,相同情况差别处置的案例较为普遍。如以海关对行邮快递业务中的合理数量、自用的规定为例:《海关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个人携带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进出境时,应当合理数量、自用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关税条例》第57条规定,入境物品的课税对象包括旅客入境携带的个人自用物品以外的邮递物品、应税物品、馈赠和快件物品等方式进境的商品。但因以上表述过于抽象,管理制度或操作细则缺乏程序性、规范性,尤其对“合理、自用”缺少法律的明晰限定,在实践中导致关员对进境物品的行邮税征管裁量权和执法随意性过大,造成行政执法的非公平正义,导致纳税义务人的税负差异,容易引起海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执法矛盾。

(二)验放限值过低

1.若以旅检渠道进境。对于旅客行李以物品放行的具体验放限值我国并没有规定,而是认定在确属合理数量、自用的范畴内,能征税通关,其具体裁判决定于当场执法人的自由裁量权。欧盟国家限定了行李物品验放限值,其限值偏低,仅比我国给予行李的免税额度略高。我国此类验放限值关注的焦点在于,一旦行李被确认是超过合理数量自用的界限,就视为货物不再视为物品,不再适用行邮税,必须正式报关进口,个人无法作为报关主体,只能托付报关公司报关进口。在这种情况下,模糊的验放限值会引发很多争议。

2.若以邮递渠道进境。寄递物品的验放限值国外一般和行李物品一样,我国寄递进出境的物品每次价值不高于1000元,寄往或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价值不高于800元,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邮递方式验放限值属最低。寄递入境物品都需要计算进口税,此税没有超过50元的,予以免征行邮税。故通过跨境电商交易等新型交易平台的境内消费者、商业经营者和以贸易目的个人均可利用此政策上的纰漏,拆单避税。内地网商通过水客带货及私人邮递方式交易,由于仅需交行邮税,或利用行邮税不满50元享受免税优惠,将跨境网购货品化整为零进境,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三)行邮税制度在立法层级及内容包容性方面有一定缺陷

基于立法层级分析,相比于货物进口税制度,目前的行邮和快件入境物品的税收法律法规多数以海关总署通知、公告或者内部文件形式存在,法规的层级低,透明度和稳定性不高。如现行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税目、税号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而确定入境物品归类和完税价格的文件依据则是海关总署公告,在2002年、2007年、2010年、2012年、2016年和2018年海关总署前后六次发布公告,修订了《进境物品归类表》及《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某些法规取消后并没有制定新的法规替代,影响实施的权威性。如《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7号)自从遵照总署2004年第29号公告取消后,总署尚未同步提出新的征收进口税办法,目前实则无法可依。

三、完善我国行邮税征管制度的建议

随着进出境邮递物品数量日益上涨,跨境旅客不断增多,行邮物品的征税制度及监管方式需要调整。为使市场环境公平、税制结构规范及税款流失减少,现提出完善我国行邮税征管制度的建议。

(一)对“合理、自用”的行邮监管原则进行破题

提供操作性个人自用指引,如借鉴美国边境保护局的方法,将使用了一年以上物品确定为个人自用(外表有明显折旧痕迹)。建议修改该概念,用入境方式、同一品种数量、价值等操作性更强的准则来决定简化计征关税和免税范畴。建议在《关税法》中明确经邮递公司入境的物品,由邮递公司义务向监管部门披露物品的邮寄人、收件地、名称和价值等涉税信息,形成数据链和信息流,来鉴别该物品是贸易还是非贸易属性,准确掌控屡发性、团伙性走私线索。

(二)提高邮递物品验放限值

现行邮递物品的800元/1000元的验放限值严重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时代步伐要求不协调且在行邮税征收体系内部也与其他规定不相符。执行时太多的邮件超过限值,给监管人造成了过高的工作量和舆论压力。我国可借鉴日本邮递物品验放限值和行李物品免稅限值相同的做法,将邮递物品的验放限值上调到和旅检限值一致的5000元。

(三)完善立法,提升相关税政的法律层级,增强法律法规统一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律普及大众问题,考虑到行邮税制度要更简洁高效,行邮税制度应在关税法整体框架下,由简明的、成体系的、公开的法律法规构成,我国可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其相关政策都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在《关税法》中,增强法规的威震性,给过关旅客、用邮人和执法人员提供明晰的指引。

参考文献:

[1]马淑友,吕洪财,李向阳.中外进境行邮税征管制度比较研究 [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5):102-113.

[2]刘奇超,施正文,曹明星,苏铁. 中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与立法思路[J]. 国际税收,2017(2):69-74.

[3]佘建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评析[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5):97-106.

[4]钟昌元.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行邮物品税的改革探讨[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3):104-114.

[5]严晓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及其对策研发[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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