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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概述

2019-07-10文佳慧

活力 2019年6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文佳慧

[摘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产物,对传统法律发起了挑战,本文从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概况入手,分析了学界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各种观点,最后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的困境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

一、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概况

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正式发布,随后便一并下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抓住发展机遇,把人工智能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以促进国家竞争力的跨越式发展。国家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越来越重视。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标志性应用产品,正在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加紧研发与测试。我国自2017年7月发布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后,提出大力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并积极开展无人驾驶汽车的路测工作。继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陆续出台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以后,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也联合印发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支持无人驾驶汽车合法路测。2017年7月5日,百度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播放了其乘坐无人操控的汽车上北京五环的视频,该无人操控汽车没有在国内进行路测的前提下,公然在公开的道路上行驶,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到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第一张罚单,引发了国人对于无人操控汽车的广泛讨论。

2016年我国发生了一起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一辆特斯拉轿车在自动驾驶状态下直接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导致轿车严重损坏,司机当场死亡。而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在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定中确是一片空白。无人驾驶技术是脱胎于人工智能这一科技革命历史背景下的初级产物,对于现行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造成十分特殊的挑战,甚至是颠覆。所以当发生类似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案件时,由何人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何时可以免责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对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本文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

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时的各种观点

无人驾驶汽车是新一代人工智能的产物,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时,我国目前的法律无法解决相关问题。

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存在分歧。有些认为不应该将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作为责任主体,有些则持反对态度,有些认为责任主体只有生产者销售者,不包括所有人、使用人,有的认为不应当包括销售者,有的还认为应当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但是无疑都承认将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

我认为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其中应包括多个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具体分析,但是对于智能驾驶汽车系统的辅助平台比如GPS导航系统、无线通讯系统等,若这些辅助平台提供的信息出现错误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辅助平台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辅助平台与软件提供商不同,有些观点认为软件供应商由于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由制造商承担责任。有些观点则认为软件供应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至于注意程度与注意义务内容没有详细规定。

对于规则原则难以选择。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适用何种规则原则意见不统一,有些认为对于软件供应商因为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该承担责任,无人驾驶汽车自身也不承担责,有的人则持反对观点,有些认为制造商应该承担产品责任,相反观点则认为制造商應该先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然后在考虑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产品责任,对于主体承担责任的说辞各不相同,对于免责事由有些认为不应该有免责事由,有些则认为应该有。

在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方面存在四中观点,一是工具说,把无人驾驶汽车在情感、肉体特征等方面与人类有较大差异,而把他当做工具和一种技术,不主张其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二是电子奴隶说将无人驾驶汽车认定为永远工作的机器,赋予其行为能力,但没有权利能力。三是代理说主张将无人驾驶汽车认定为人类的代理人,引起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即人类承担,四是法律拟制说,认为在未来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形下,法律可以赋予无人驾驶汽车主体资格。

三、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双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应该强制要求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购买保险,当发生侵权事实时可以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如果还需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造商和销售者的责任,用时还可以在行业内建立基金制度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不足以赔偿时由基金会赔偿。

(二)明确规则原则,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事实时制造者应该承担产品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而对于销售者、使用者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对于软件供应商应该采取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

(三)设立事前审核制,质量评估体系,事中建立运行报告制度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认定规则。

(四)减少使用人、所有人责任,避免制造商责任过于严重,软件供应商需要必要的法律规制。减少使用人、所有人责任是为了更好地鼓励无人驾驶汽车市场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市民才可能有购买无人驾驶汽车的欲望,制造商如果责任过重则会导致其生产积极性降低,不利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多由软件出现故障而导致,所以软件供应商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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