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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当代农村社会治理新模式探索

2019-07-10关静雯

活力 2019年6期
关键词: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

关静雯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农村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社会利益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农村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协同治理理论契合农村社会治理发展的需要,成为农村社会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协同治理进行研究,发现需要从培育主体间信任和合作的价值观念、重塑乡村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机制这三方面入手,构建农村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实现对农村社会的善治。

[关键词]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农村;社会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乡村社会治理是整个治理体系的基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党和国家也逐渐意识到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初步显示出农村社会治理的未来发展目标——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因此,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理念、推动农村社会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不仅契合了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且实现了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新转向,推动了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治理理论是一种新兴的交叉理论,它是由“治理理论”和“协同论”组合而成的。协同治理理论是用协同论的理论和方法论来指导治理理论的创新发展,以此达到善治的目标。国内学者根据治理理论和协同理论的阐述,将协同治理定义为“处于同一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彼此啮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产生有序的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从上述的协同治理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协同治理包含了治理主体多元化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化两层含义。协同治理的概念更加偏重于后者,关注多元主体的合作协同,既多元的主体如何在开放的社会系统中通过相互的竞争合作形成良好的互动,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

合作主義的意识形态是协同治理的价值基础,这种合作共识致力于“去中心化”的实现,努力构建一个以信任为基础的平等合作机制,使各个主体平等地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提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各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过程中提升治理主体的能力,发挥多元主体的独特优势形成合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目标。

二、农村社会协同治理的现实必然

(一)协同治理具有良好的农村社会基础

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农村地区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农村发展取得了一系列辉煌的成就,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为农村社会协同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整。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农村年轻的劳动力人口向城市流动,老幼病残和妇女成为村庄的主要人口;另一方面,城乡接合部吸引力大量的外来人口居住生活在农村,外来常住人口已经成为农村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人口结构的分化带来了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多样化,需要在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下重新构建农村社会成员的角色分工。

第二,农民价值观念的转变。城镇化的发展不仅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带来农民的思维方式城镇化、市场化,乡村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城市民主法治观念的影响,村民的民主意识觉醒并不断强化。村民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政治生活中,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奠定了农村社会协同治理的思想基础。

第三,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发展。伴随着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与网络化的迅速推进,农村组织分化更加迅速,新兴民间组织大量涌现。这些不同层面的社会力量在协调乡村各方面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基层民主的发展。村民自治组织功能日益增强,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不断增强。村民自治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的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扩展,农村社会协同治理有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协同治理促进了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

现阶段,农村社会治理主要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多元治理主体治理能力低下;二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协同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无法产生合力。

协同治理能够帮助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低下的问题。农村大量人口的外流导致乡村治理人才短缺,村级后备干部资源缺乏,形成社会治理主体的弱化。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基层民主流于形式,存在民主选举不公开公平公正、对公共事务决策不民主、民主监督形式主义严重,村民自治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协同治理将多元的农村社会力量引入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弥补了现阶段乡村治理主体素质低、乡村治理主体缺位的情况。同时多元主体对乡村治理的共同参与避免了一元治理主体的集权与专制,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衡能够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有效地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主体能力低下问题。

协同治理能够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农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过程中,村两委矛盾冲突严重,村党支部片面强调其领导核心作用,而村委会过分强调自治权,互不服气、互不支持,就出现了各自为政的局面。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之间的冲突明显,虽然乡村社会中的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各种民间组织积极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管理之中,但由于乡镇政府大权独揽,村委会、民间组织和村民参与乡村社会管理的程度有限,有效性不高。农村各治理主体之间缺乏合作机制,协同治理难以形成。协同治理理论致力于寻找各治理主体之间合作的共识、注重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亲密协作,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协作机制,对各主体行为进行约束,最终实现主体之间有序的互动,达到“善治”乡村治理的目标。

三、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路径

在实践层面推进乡村社会的协同治理,构建乡村协同治理模式是理论回归实践的必然之路。结合我国乡村社会的现实背景,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培育主体间信任和合作的价值观念

协同治理使多元的治理主体形成一个有序的系统,有序的系统需要主体间充分的协作,系统中各主体之间良好的秩序的构建需要在信任、合作共识的基础上才得以形成。而信任的核心源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培育有助于加强各个行动主体之间的信任合作、彼此也认同整体之间的互利互惠,也有利于社会公共精神的成长。

目前,中国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趋于瓦解,联结社会信任的纽带逐渐消失,这种情况不利于乡村协同治理的实现。因此,应该培育乡村社会资本、增加信任、凝聚乡村社会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为乡村社会协同治理文化提供心理层面的支撑。

(二)重塑乡村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主要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大类。农村社会治理中常见的正式组织有基层党组织、政府、村委会,农村社会治理中常见的非正式组织主要包括宗族组织、农村经济合作、文化组织等。正式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庞大的社会组织基础以及合法性的治理权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非正式组织在提供专业服务,弥补政府和市场的治理失灵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逐步成为缓解矛盾、协调利益的主要力量。

(三)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机制

农村社会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不仅需要各治理主体明确自己的职能角色,更需要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互动关系,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和乡村社会的善治。有序的系统结构需要一定的机制体制保障,因此需要构建多元主体之间的協同互动机制,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行为,提高治理效率。

1.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乡村社会的协同治理是以大量的多元社会资源为基础的,通过资源整合、重新分配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社会资源的分布存在分散化的特点,各治理主体掌握着不同的社会资源,这就需要资源共享机制来实现优势资源的相互合作。协同治理中的资源主要包括权力资源、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三种,这三种社会治理资源通过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在各治理主体间的无障碍流通,促进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使各种资源到达最需要的地方,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最终实现协同治理效果最优化。

2.建立协同行动机制

多元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各主体的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因此需要建立协同行动的机制,保证协同治理行动的有序性。建立不同治理主体的公共行动体系,采取具有弹性化、灵活性和多样化的集体行动方式,建立分工合作、高效协同和良性互动的行动体系,共同解决和应对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各种互动式、整体化和协作性治理方式,最大限度清除损害彼此利益的边界和不同政策,建立跨部门合作网络,将社会治理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组织在一起实现协同治理。

3.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多元主体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多元化,各治理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利益冲突,影响协同治理的整体效果,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保护协调各治理主体的利益,促进矛盾沟通并及时化解,协同治理有效推进。利益协调机制以共同的集体利益为基础通过、谈判、协商等手段实现利益纠纷的化解,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各治理主体的合法利益、严厉惩罚侵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协调各主体差异化利益、共享整体利益。

4.建立互相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权力的地方就需要有监督机制的存在。政府历来都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过程中如果缺乏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很可能会形成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同时,要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通过相互监督、权力的制衡、达到多元主体之间的平衡的状态。各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既要有内部的相互监督,又要有来自公民和社会的外监督。这需要协同治理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公开,提高社会治理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各主体能够合理、合法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协同治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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