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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戏曲禁毁现象与礼乐教化

2019-07-08焦丽琴

北方文学 2019年17期
关键词:剧本创作

焦丽琴

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礼乐与国家的统治密切相关。《乐记·乐礼篇》所说“王者功成作乐”、“其功大者其乐备”、“圣人作乐以应天”、“仁近于乐”。[1]历代统治者力图通过雅乐规范俗乐,来达到礼乐一统天下的效果。明朝也不例外,本文将从明代戏曲政策禁毁之原因、剧本创作及搬演活动来分析明代戏曲禁毁现象。

关键词:礼乐教化;明代戏曲禁毁原因;剧本创作;搬演活动

纵观各朝代乐制变迁,有唐代教坊、宋代大晟府、明代教坊司,这些乐府机构的设立在当时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明代以程朱理学作为正统思想,文化政策森严,且明代帝王都受复古雅乐影响,对民间戏剧采取禁毁与限制手段。而宫廷演剧活动因礼仪场合需要,得以有狭窄的生存空间,但也只限于雅乐。明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人们的思想加以禁锢,对戏曲采取禁毁政策。

一、明代禁戏缘由

(一)宫廷禁戏之由

明代统治者遵从程朱理学,想通过对思想的控制达到精神层面的统一。出于对元朝灭亡教训总结,明太祖在官员中实施禁戏政策。针对士大夫阶层,出台禁戏法令:洪武六年二月壬午,诏礼部申禁教坊司及天下乐人,毋得以古圣贤帝王、忠臣义士为优戏,违者罪之。先是,胡元之俗,往往以先圣贤衣冠为伶人笑侮之饰,以佑燕乐,甚为淡慢,故命禁之。[2]

随后,该条禁令被完善“凡乐人搬作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义及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3]这条禁令在演剧的内容、时间、场所等作出相关的规定,之后,为了防止官员腐败、整顿吏治,明太祖又颁布两条禁令:禁官员挟妓饮宴,禁官员及官员子孙娶乐人为妻或与乐人发生肉体关系。[4]

(二)民间禁戏之由

戏曲观演活动盛行,人们生活奢靡,这必然会阻碍经济发展,造成治安混乱。为避免这种现象,县衙命令“禁酒肆唱妓,以省浪费”,各酒肆不得再“容留唱妓”伴宴,否则将“严拿宄治,枷士示儆”。[5]除此之外,《大明律》对乐人外表装束、行为举止、演剧禁忌等诸多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除地方政府采取禁令,士大夫也写家训、乡约、俗论,在家族、乡里乃至向周围交游的阅读者传递禁戏意识。但戏剧本身具有教化作用,虽雅乐蕴含着尊重长辈、遵守社会秩序的含义,古乐能让“古风”深入民心。但俗乐也逐渐符合儒家伦理规范,宣扬子孝贤妻、尊卑有序的礼仪规范。

二、禁戏政策影响下的剧本创作

(一)作品创作

对于剧本撰写,明太祖曾下过禁令:凡乐人搬作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义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6]

明前期形成戏曲教化的观念。朱权将戏曲的礼乐教化功能放置于整个社会,其教化内涵为:反映王朝德政、太平盛世中的“人心之和”,并能传诸四夷,感于诸邦。[7]而朱有燉则提出戏曲的撰写必须在兴、观、群、怨诗美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在其创作中,多以现实生活中女子的贞洁故事为题材,也有对水浒戏的改编,他想欲教化于娱乐之中。他的作品《李妙清花里悟真如》、《贞姬身后团圆梦》等中,可以看出明显的教化意识。

明中后期,虽对人们思想禁锢有所松动,也有明宪宗成化、明武宗正德二帝喜欢词曲,但是禁戏政策仍在进行。正统文人贬斥恶俗、轻薄的戏曲,倡导以教化人心、宣扬伦理纲常的戏曲为标准,像《五伦全备记》《香囊记》这些传奇作品,便是其产物。

(二)创作理论

明代戏曲的创作理论,主要是吸收“古乐”之论,将古乐与戏曲很好的结合,其创作理论中的教化意识也较为强烈。

“古乐”之论,简而言之就是儒家关于继承、恢复上古雅乐,使音乐体现所谓“先王之治”、“教化之功”的音乐理论。[8]明初,明太祖便极力推崇“古乐”作为官方音乐理论,对民间俗乐进行大肆打压,明太祖命人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延续道统。而戏曲作为今乐与俗乐,便与正统音乐相对抗。明初出现“士大夫耻留心辞曲”的局面,造成在明代中后期“杂剧与旧戏文本皆不传,世人不得尽见”的文化损失。[9]对当时的观戏活动,更认为是有伤风化,阻碍了文人与伶人之间交流,戏曲传播与接受活动的进行。

“古乐”作为官方主流音乐理论,戏曲只能在多方压制中求生存。朱权把戏曲创作与歌颂太平盛世相联系,指出戏曲在娱乐之外还有劝诫与粉饰太平的功用。这实际上与古乐忠于“圣王治定制礼,功成作乐”[10]的理论如出一辙。还有文人认为戏曲是对古乐的继承与发展。这样避免词曲创作中的“案头化”与“绮丽化”的倾向,为其向正统文学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

明初,仅少数进行创作的文人,作品多是通过戏曲来宣扬礼乐制度、纲常伦理,对当时戏曲品评也是也儒家伦理纲常为标准。明中后期,文人对戏曲研究日益深化,他们吸收宋元戏曲的“本色”与“当行”理论,不仅强调戏曲的教化作用,也重视其审美功用,扭转戏曲的“案头化”倾向,向“场上之曲”转变。

三、禁戏政策影响下的搬演活动

(一)民间演剧活动

民间演剧活动是面向社会各阶层进行表演与传播的,因影响力大,便成为明代禁戏政策所阻止的对象。其次,其流布范围广,受众多,单纯运用政策进行阻止,很难杜绝。

从现存资料看,关于民间演剧活动的禁令很少。《大明会典》中记述: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还有针对乐人犯罪的行为、处罚加以阐释。这些禁令对乐人与社会上层人士接触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对于其演剧活动的禁令则简单一些。万历年间,演剧与创作人员数量之大、戏班也分为固定戏班与流动演出的戏班,在一些宴会或者节庆日演出,有时演剧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甚至还出现了文字招贴一类的宣传形式,以招揽观众。

赛社活动是演剧活动繁荣的进一步表现。明太祖为了维护政权、确保地方安宁,禁止非官方赛社活动的进行及对赛社活动的内容进行限制。而地方官员使民间祭祀更加规范与严肃,防止奢侈之风、保持民风淳朴,对演剧活动进行打压。

(二)士人阶层与乐妓

明代禁戏政策对士大夫阶层的禁令,包括:“禁止搬演“帝王先贤”戏剧传播、禁挟妓饮宴、禁士大夫与倡优私通或婚娶这三类”。[11]这些禁令并没有完全阻止他們之间的联系。在剧本创作上,只要士大夫不涉及帝王将相、不违背儒家的伦理道德就可以正常创作,而且还保留了教坊司在外廷的演剧活动。

明前期,禁戏政令厉行,士大夫畜养家乐处于低迷状态。明中后期,家乐逐渐兴盛,得益于禁戏政令的松弛,社会经济发展,士大夫阶层有经济实力置办家乐。明中后期家乐虽然兴盛,但是一些守旧的文人仍大力的批判。

四、结语

在礼乐教化与程朱理学的背景下,明初实施禁戏政策一直贯穿明朝发展始终,这种政策呈现出前期严苛到明中后期逐渐松弛的状态,无论是对宫廷演剧或民间演剧的阻碍,对戏剧创作、创作者及对乐人表演的限制,都是出于维护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明朝统治的目的。虽明中后期,禁戏政策逐渐松弛,戏剧创作氛围更加自由。明代禁戏政策较前面朝代取得更大成就,对维护明朝的统治也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阮元著.十三经注疏[M].上海:中华书局,1980.

[2]姚广孝著.明太祖实录[M].台北屮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3][5][6]王利器著.元明清三代禁毀小说戏曲史料[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4][7][8][11]王斌.明朝禁戏政策与明代戏剧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3.5

[9]俞为民,孙蓉蓉编.新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M].黄山市:黄山书社,2009.

[10]黄宗栽.明文海[M].上海: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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