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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民法制度的影响研究

2019-06-30申思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7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申思

【摘 要】人工智能的出现与发展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生产方式。我们在享受它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人工智能给我们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人工智能对民法领域的影响更是值得我们的关注。文章从人工智能对我国现有侵权责任制度、个人隐私保护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展开论述,以期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与时俱进,回应各方诉求。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个人隐私;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7-0000-00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创新领域的重要突破,人工智能已经介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应用程度也逐渐深入。科技是把双刃剑,人工智能也不例外。人工智能为人类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多方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我国民法领域的影响进行研究,旨在对人工智能将会涉及的民法问题进行分析,使我国的民法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领域。

1 人工智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影响

提及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的影响,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的侵权归责问题。

人工智能造成的侵权损害类型大致可分为3种:第一种是侵权人破坏人工智能的系统及其组成部分,致使人工智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本质上只是侵权人的工具,其实质仍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第二种是侵权人操作不当,因过失致使运行中的人工智能发生错误,造成损害。第三种是因人工智能本身的缺陷或制造瑕疵导致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害。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人工智能的侵权归责观点不一。部分学者支持人工智能产品论。人工智能同其他电子产品一样,是一种产品,人工智能侵权若是由于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消费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缺陷举证困难,所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有一部分学者支持人工智能工具论。这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意识,它只是人类的生产方式或生活手段,其行为是人类意志的体现,因此人工智能的侵权应由使用者承担责任。使用者是人工智能程序和设备的受益者,侵权结果是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引起的,让受益者承担由其控制的工具引发的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还有少数学者支持人工智能动物论。这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尚不具备自主意识,其受人类控制但又有一定自主性能,这与饲养动物类似,动物可能在人类控制下侵权,也可能在自主实施侵权。因为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不能由动物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人工智能侵权也应由对其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承担。还有另一部分学者支持人工智能主体论。这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能够自主做出分析判断,利用其程序对任务进行加工处理,拥有强大的储备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法律可以将人工智能规定为法律主体,使其称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应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侵权人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或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人工智能发生侵权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或控制者承担侵权责任。在人工智能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缺陷与瑕疵时,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原因如下:首先,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和人类的智力水平尚有一定差距,自我意识尚未健全,因此现阶段不适合给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其次,因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经人类授意完成活动的物体,所以它的侵权行为类型并不唯一。我们不应将复杂的各类情况都简单地适用同一种归责原则,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旨在个案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最后,针对上述的第三种归责观点人工智能动物论。笔者的想法是,若将人工智能看作为动物,使其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做法多此一举。不论其是动物还是工具,其地位都是被人类所支配和控制,其作用都是为人类所利用。从这一角度上来讲,我们将其动物的属性单独划分出来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可直接适用人工智能工具论。并且,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一定方面类似于工具的使用者或控制者,从这个角度上看,笔者的观点也是可行的。

2 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互联网事业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高新科技应运而生,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信息进行统一分析与处理,这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的同时,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更是让人类对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提高了警惕。

首先,我们需要提高行业整体的自我管理能力。部分网络平台在使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并未对其加以有效保护,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企业应提高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加以保密。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起应负担的社会责任不容忽视。其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个人隐私维护。目前,网络中的区块链技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区块链技术公开透明,使用户不必担心因个人道德引发的风险。而且區块链没有中心,每个节点都仅是系统的一部分,即使一个节点遭受破坏,也不至影响其他信息,从而避免信息泄露。最后,我国相关部门应完善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对个人隐私泄露问题加以规制。但法律制度在目前高速发展的科技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保障性的,更多的还是需要依赖于行业整体的自我管理及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只有从内部和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使人工智能及其相关领域的发展得到持续的动力。

3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人工智能来源于计算机科学,也是运用计算机逼真地模拟人的特定思维过程,并能够通过一定的学习、交流、反馈等只有人脑才能做到的能力的行为科学。

保守性是法律展现出的固有特征。在人工智能成为社会发展重要助力的情况下,立法上的滞后性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未能与科技发展同频。人工智能的出现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人工智能权利主客体的认定问题成为知识产权的新课题。

当今社会的发展运行离不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大数据、共享经济、人工智能都将对知识产权产生巨大的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该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而不应该走在人工智能发展的身后。人工智能应受专利法的保护,人工智能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专利法对人工智能发展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 结语

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来临。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曾说:“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人工智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了新思维与新方式,这一点我们不可否认。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为我们现有的制度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我们是否已经思考好如何解决。法治要提供制度环境安排,为新兴科技等的发育预留法律空间,特别是要充分认识和拥抱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的结构性、革命性的影响,尽早观察和预测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促进良法制定,以良法保障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消除其对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我國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考虑到人工智能带来的这些新问题,同时也为未来更多类似的科技产物提供预留空间,让法律与时俱进,应对生活。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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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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