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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是如何执行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

2019-06-22关婷薛澜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策执行全球治理

关婷 薛澜

摘要 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明确指出了2015-2030年全球发展的目标和方向。然而,该项议程的执行和落实却面临着重重挑战,执行进展也饱受质疑。基于此,本文从公共政策执行的视角出发,对2016年和2017年已经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HLPF)的64个国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依据在SDGs执行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行为主体区分了四种执行模式: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共同治理与执行阻滞模式。文章以中国、瑞典、日本和博茨瓦纳为例,重点比较和分析了这四种执行模式的实现形式和治理特点。研究显示:①不同国家SDGs执行模式的选择与其资源条件高度相关,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支持环境与社会组织发育程度;②国家层面的SDGs执行模式仍处于动态演化过程中,政府主导模式与社会主导模式都出现一些向共同治理模式演化的趋势;③参与意愿和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更可能陷入SDGs执行阻滞。观察和比较不同SDGs执行模式有助于我们拓展对于公共管理视角下全球治理的理解,促进国际社会更有针对性地解决SDGs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为中国推动进一步落实SDGs提供实践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全球治理;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 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 2104(2019) 01 - 0011 -10

D01:10.12062/cpre.20180933

2015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发布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议程》(以下简称“2030议程”),制定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简称SDGs)和169个子目标,为未来15年全球发展指明了方向。全球SDGs的制定,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世界发展转型的两点共识:第一,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必须向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在日趋严峻的地球资源和环境约束条件下,人类社会必须采取新的方案以实现人类共同发展。当前,世界已经进入实质性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进程。第二,现有的国际话语体系与世界秩序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全球治理的议程设置也随之发生变革,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新全球治理体系。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随着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舞台上活跃度的增强,“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正在受到严重挑战,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成为新的国际社会共识。因此,SDGs的制定,对于全球发展和治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然而,对于所有国家来讲,落实2030议程,既是机遇,更是挑战。由于SDGs的形成和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全球各界广泛参与的政治协商与谈判过程,所涵盖内容具有高度的广泛性、普适性和灵活性,实现目标本身难度就很大;加之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问题各不相同,执行动力与能力不一。因此,自发布之日起,SDGs执行就饱受争议,特别是一些现实主义取向的学者提出了诸多对SDGs的批评与质疑。那么,SDGs的执行情况究竟如何?各国是采取怎样的方式落实SDGs的?在这项“人类历史上最宏大的公共政策实验”中,各国的执行模式有哪些异同点?哪些原因造成了执行模式的不同?

根据“2030议程”的相關规定,从2013年开始设立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High-Level PoliticalForum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简称HLPF)是各国政府就SDGs执行情况开展交流和政策研讨的最主要平台。自2016年起,各国均可在这一平台上自愿报告本国的SDGs执行进展。2016年7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率先公布了SDGs国别报告;2017年7月,43个国家政府报告了本国的SDGs行动计划及进展情况。这些国别报告和相关政府文件是关于国家层面SDGs执行情况的权威政府文件,为我们了解分析各个国家在SDGs执行方面的特点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材料。本研究对这些报告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和分析。

1 国际政策执行与落实的相关研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与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演变,传统国际治理机制面临重重挑战,治理问题、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都正在发生着重大改变。一方面,维护和平与稳定已不再是全球治理的唯一目标,越来越多新型全球性问题亟待解决,如全球金融危机、气候变化、传染病、环境恶化等。另一方面,新型治理主体的兴起带来了国际治理机制及参与格局的新变化。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治理的参与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显然,从根本上来讲,传统国际治理体系在应对这些“全球化时代”的新问题时,存在着结构性失灵。但是,在当前国际治理体系不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如何能够提升治理水平以促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促进国际政策的执行与落实是提升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也是国际政治与全球治理研究中被忽略的一个主题。

事实上,不少研究已经表明,国际政策的执行是全球治理过程中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如米歇尔·莫达西尼(Michel Mordasini)指出,“国际社会的外交辞令与各个国家的实际行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以政府发展援助政策为例,研究者发现,政府发展援助政策的执行过程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援助国不履约、援助过程的协调机制不完备、被援助国没有承担履约责任、国际组织能力不足等。再如,世界银行独立评估组在2011年对16个国际合作项目执行的评估质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9个项目在评估效果方面存在中等或较大的缺陷。

国际政治理论、新制度理论与治理理论学者从不同维度出发,来探讨和研究国际政策执行。国际政治理论学者认为,国际政策执行薄弱根本上是源于国际体系中的“无政府状态”,以及执行机构与绝对强制力的缺乏。但是,他们并不关注这一现象,而是将研究更多聚焦于国家之上(above the state)的层面。即便是从公共政策视角出发的国际关系学者,也更多将关注点放在国际公共政策的形成、演变与扩散机制上,而非国际政策在不同国家中执行过程。新制度主义学者认为“政策执行失灵”源于制度的结构性失灵。卡尔·劳斯迪亚(Kal Raustiala)与大卫·维克多(David G.Victor)提出并发展了“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的概念,认为新国际制度是由一套松散交叉、扁平多元的标准、规则和机制组成的。这套理论体系适用于分析具有高不确定性和快速变化特点的议题领域(如气候变化领域)。但是显然,机制复合体理论更多关注特定类型全球性问题的制度安排,而非国际政策在国家层面的执行过程。治理领域学者将研究边界扩展到了非政府参与主体和治理网络,关注多元主体与新治理机制在国际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肯尼斯·阿尔伯特(Kenneth W.Abbott)和邓肯·斯奈德(DuncanSnidal)分析了国际规制型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参与者的功能和影响。他们发现,政府主要在议程设置、协调和执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业是项目执行主体,非政府组织则在整个规制实施过程中都起到了倡导和监督的作用。治理领域学者的研究带给我们很多启发,但是已有研究大部分仍聚焦于单一议题或单项国际政策的国内政策执行过程与治理过程,较少考虑国际层面的政策与问题,特别是结合现实需求的微观研究还比较少。

3 不同国家SDGs执行模式的案例比较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对2016年与2017年参与HLPF的64个国家的SDGs执行进展开展比较和分析①,并对其执行模式进行了分类和总结(见表2)。整体上来讲,我们主要从两个维度对SDGs执行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即政府参与和社会参与。第一,政府参与维度由政府行动计划(Action Plan)、协调机构和指标体系三个方面构成,具体包括SDGs国家行动计划、SDGs府际协调部门、以及指标体系构建。第二,社会参与维度的评价则由社会协调机构、社会组织报告、专家委员會三个方面组成。社会协调机构指由社会组织发起并成立的SDGs行动协调机构;社会组织报告指非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完成(非政府委托、非UN组织完成)的SDGs相关报告;专家委员会指由可持续发展领域专家组成的SDGs政策咨询委员会。

综合比较和分析各国行动,我们将政府出台了行动计划但没有SDGs社会协调机构的国家归为政府主导类别;将社会成立了SDGs协调机构但政府没有出台行动计划的国家归为社会主导类别;将既有国别行动计划,又有较高社会参与水平(社会协调机构)的国家归为共同治理类别;两者皆弱为执行阻滞类别。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把部分仅将SDGs目标并入本国政策规划而没有出台专项SDGs行动计划、没有政府协调机构、也没有成立社会协调机构的国家也纳入了执行阻滞类别。做出这种区分的根本依据在于,参与主体行动计划的确立与协调机构的设置可以作为考量SDGs执行机制的重要维度:国别行动计划通常涵盖了执行SDGs国家性的计划、政策、行动框架和倡议,是政府参与SDGs行动最重要的标志之一;社会参与SDGs主要采取自下而上或网络合作的方式,难以形成全国性的行动计划,因此,我们将社会自发成立的区域性或全国性SDGs协调机构作为社会参与的主要标志。

3.1 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的执行模式在各国SDGs行动中占据主导地位,也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最常采取的模式。采取政府主导模式的重要前提是政府具备参与意愿和能力落实2030议程,并通过调动本国(或国际)资源采取行动。

从比较的结果(见表2)来看,45个国家(约占70%)采取了政府主导模式。其中,19个国家政府出台了落实2030议程的专项行动计划(或战略),包括中国在内的26个国家将SDGs与本国规划或政策进行了校准(Alignment),并采取与本国规划或政策结合的方式落实SDGs。此外,大多数国家政府都设立了SDGs跨部门协调机制(机构),负责该目标的落实。从国别指标体系的设置来看,28个国家进行了SDGs指标对标,对指标可获得性进行了分析,并明确指出当前本国可供测量SDGs进展的指标数量。从社会参与的角度来看,在政府主导模式的国家中,社会参与水平总体较低。大多数的社会参与属于“政府邀请”形式,而非社会组织或企业主动采取行动。从分析的结果来看,11个国家的部分非政府组织采取了一些社会行动,或发布了一些SDGs报告,但尚未形成成熟的SDGs社会参与网络。此外,仅有2个国家成立了可持续发展专家委员会,为政府决策和社会行动提供咨询和专业支持。

以中国为例,中国是在2016年参与HLPF的22个国家之一。201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题为《谋共同永续发展做合作共赢伙伴》的重要讲话,表明了中国参与联合国2030议程的决心和承诺。2016年,中国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议程国别方案》。该方案指出,中国“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纳入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予以细化、统筹和衔接……中国已经建立了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43家政府部门将各司其职,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循序渐进向全国推广”。2017年,中国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议程进展报告》,对中国落实SDGs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年度总结报告。

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中国采取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促进SDGs的落实。2017年8月,中国成立了“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旨在统筹协调国内外发展研究资源,促进各国发展及SDGs相关研究成果合作和交流。同时,中国积极推进落实2030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试图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发展现实样板。2018年3月,太原市、桂林市、深圳市获准成为首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此外,中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国际合作创新机制促进落实SDGs,包括推动建立全球能源互联网、增加对外援助(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等。

然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两年中国公众和社会组织主动参与SDGs的行动还非常有限。虽然中国政府提出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推进公众参与,但是,我们初步的调查显示,约27%的中国公众认为自己了解SDGs,但客观上非常了解SDGs的公众只占到1%左右(数据来自2018年3月,清华大学全球可持续发展研究院“SDGs公众认知”火车问卷调研项目)。同时,落实SDGs相关的专家委员会与专业智囊机构也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因此,中国的企业、专家、公众和社会组织在落实SDGs的进程中尚待发挥更关键的作用。

3.2 社会主导模式

社会主导模式主要指以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作为参与主体落实SDGs的执行模式。这些非政府机构和公众通过自发成立协调机构主动采取SDGs行动。与政府主导模式不同,在社会主导模式中,政府被赋予的定位是参与者之一,而不是领导者或唯一行动者。社会主导模式一般出现在社会组织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非政府组织、企业等行动者具备调动资源的意愿和能力、能够引导社会理念和行动来促进SDGs的落实。在我们的分析对象中,6个国家(约占9%)的SDGs行动属于社会主导模式。

以瑞典为例,瑞典在2017年参加了HLPF。显然,相比其他国家,瑞典(以及其他北欧国家)在执行SDGs的起点上要优越的多。2017年可持续发展行动网络(SDSN)联合贝塔斯曼基金会发布的《SDGs指数和指示板》显示,瑞典在157个被评测国家中排名第一,这意味着瑞典在世界各国中具备实现SDGs最好的基础条件,所面临的挑战最小。不仅如此,瑞典社会组织高度发达,其较高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使瑞典社会具备较好落实SDGs的条件。如瑞典国别报告指出,“长期以来,社会合作与协调一直是瑞典社会模型的核心,这也将成为瑞典执行2030议程的主要方式……瑞典的私营机构、公民社会、科研组织和城市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与2030议程主题相关的平台与合作机制”。

从政府角度来讲,瑞典国会与政府是促进SDGs行动的重要机构。但是,与中国不同,瑞典政府并没有出台专项的SDGs行动计划。瑞典国别报告显示,瑞典政府建立了跨部门2030议程工作组,所有部门均参与。其中,公共行政部负责协调和促进2030议程在国内层面的执行,国际发展合作与气候部则领衔国际层面的执行,国会中的外交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主要负责推进2030议程。2015年7月,瑞典成立了可持续发展科学委员会。2016年3月,政府还授权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SDGs国家代表团,负责鼓勵和支持瑞典2030议程行动的国际/国内利益相关者的经验和知识交流。此外,瑞典统计局初步分析并公布了瑞典120个SDGs相关指标,其中100个与全球指标内容完全或部分一致。目前,该指标体系仍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

从社会角度来看,很多瑞典企业将2030议程视为“世界上最大的订单”,致力于向全球市场提供可持续产品及服务,如促进环境与气候科技的发展,鼓励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创新等。以瑞典可持续发展网络组织(SwedishLeadership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为例,它由26家非常具有影响力的瑞典企业、3个专家机构、瑞典基金和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组成。通过采取合作的方式,这个组织构成了落实SDGs目标12(可持续消费与生产)、目标8(提升体面就业率)、目标16(公正与反腐败)和目标5(性别平等)的重要平台。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众多可持续发展跨国合作的商业项目以及科研教育项目为瑞典落实SDGs提供了重要支撑,瑞典公民社会组织、工会等非政府机构采取的SDGs行动也非常引人注目。下一步,瑞典计划进一步强化和发挥社会治理与协作的传统优势,并将其作为执行SDGs的主要方式。同时,政府也计划出台具体的国家行动计划,共同促进瑞典的SDGs行动。

3.3 共同治理模式

共同治理模式主要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共同主动参与SDGs落实的行动。政府通过出台专项的国别行动计划等积极推进决策和执行,同时,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社会参与者也主动参与其中。传统上来讲,共同治理模式更可能出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组织相对发达、且政府有较高SDGs执行意愿的国家中。然而,本项研究比较的结果(见表2)显示,采用共同治理模式的国家不仅包含发达国家,如德国;也包含发展中国家,如巴西。不仅如此,各个国家所采取的SDGs国别行动出现了一个向共同治理模式转变的趋势:在有意愿落实SDGs的发达国家中,政府显示出越来越高的参与热情,如3.2中的瑞典政府对于出台国家行动战略的计划;在有意愿落实SDGs的发展中国家中,政府也非常鼓励非政府组织与企业等积极参与SDGs的落实。

在本文分析的64个国家中,归属于共同治理模式的国家共有8个,包括德国、韩国、日本、丹麦、乌干达、爱沙尼亚、巴西和卢森堡。这些国家的政府均出台了专项的SDGs国家行动计划,成立了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进行了SDGs对标并初步建立指标体系。同时,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推进政府SDGs信息公开与问责、提供具体政策建议、成立社会SDGs联盟,发起倡议和行动等方式参与SDGs的落实。

以日本为例,在联合国出台2030议程后,日本致力于成为SDGs行动的世界模范。一直以来日本所倡导的可持续、包容与参与式社会建设,为SDGs执行提供了良好的价值导向和社会基础。2016年5月,日本成立了由总理和部长组成的新内阁“SDGs总部(SDGs PromotionHeadquarters)”,作为协调SDGs行动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日本“SDGs总部”分别于2016年9月和11月举行了多次SDGs圆桌会议,广泛邀请来自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私营机构、国际组织的社会各界代表和公民代表参加,讨论日本SDGs行动方案。

2016年12月,日本政府通过了SDGs实施指导原则(SDGs Implementation Guiding Principles),作为其落实SDGs的主要战略方案。“指导原则”提出了“日本将成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引领者,致力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同发展,不落下任何一个人”的愿景,并根据日本国情指出了5个基本原则和8个优先落实SDGs目标的重点领域。针对这些优先领域,日本政府对本国SDGs行动进行了罗列和逐次分析,并审查了232项SDGs指标的数据可获得性,并广泛采用科学、科技和创新(STI)工具来设立SDGs指标体系,依此衡量国家SDGs行动的整体进度。2016年5月,科技外交咨询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政策建议“未来建议:STI作为全球方案的桥梁一四项科技外交落实SDGs的行动(STI for SDGs)”,建议日本通过科技创新领域(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国际合作创新引领SDGs全球行动。

从社会的视角来看,日本的私营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等也积极参与SDGs的落实。日本商会将SDGs行动作为实现“社会5.0”的重要路径,鼓励企业行动。2017年4月,全球契约网络(GCNJ)和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发布了“日本企业SDGs启动”报告。同年,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发布了SDGs伙伴关系研究报告,日本创新网络(JIN)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发布“SDGs整体创新平台”研究,这些研究都为日本企业SDGs行动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支撑。

此外,日本社会组织也积极参与SDGs的落实。2016年4月,日本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共同组建了“日本SDGs公民社会网络”,在同年5月与政府“SDGs总部”共同探讨SDGs的公民参与议题。同时,媒体也对SDGs主题推出系列报道。2017年1月,朝日新闻刊登了SDGs相关的一系列文章,日经新闻也报道了企业SDGs行动。2017年6月,日本内阁发布了“环境白皮书”,详细介绍了近期地方政府和私营企业针对每一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采取的行动。

3.4 执行阻滞模式

执行阻滞模式主要指国家政府在落实2030议程的过程中,因执行意愿低或者执行SDGs的能力和条件比较弱,导致政策执行停滞不前、政策目标落空的情形。诚然,仅从联合国成员国参与HLPF的角度来判断,就已经能够初步反映其是否具有执行SDGs的意愿:能够主动参与HLPF并报告本国SDGs进展的国家,已经显示了该国政府较高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然而,不同国家在执行SDGs的条件和能力方面仍有较大差别。从比较和分析的结果来看,5个国家被纳入政策阻滞模式的范畴:这些国家政府不仅没有出台具体的政府行动计划(或未建立落实机制),而且社会参与程度也比较低。整体来看,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人类发展指数等排名都比较靠后。通过对比和分析,我们发现,虽然这些国家政府均表明了对SDGs的支持态度,但执行SDGs的条件和能力都比较弱,如协调机制(机构)、指标体系、行动工具等。以下以博茨瓦纳为例,对这类执行模式进行说明。

博茨瓦纳曾经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低的国家(1993年贫困率为47%),随着钻石产业及贸易与旅游业的发展,其贫困率于2009-2010年下降至19.3%。虽然博茨瓦纳已经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减贫显然仍是该国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2017年,博茨瓦纳政府代表出席了HLPF并做了专题报告。该报告由国家指导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四个技术工作组)完成。报告显示,博茨瓦纳政府将采取“全政府途径”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减贫和经济增长是该国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在减贫的同时,兼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但从政府行动来看,博茨瓦纳没有出台专项SDGs国家计划,而是将SDGs融入到现有中长期规划中,包括国家发展规划(2017-2023),2036展望(Vision 2036)以及与SDGs相关的区域与城市发展规划。与2017年HLPF论坛相应,报告针对该年度主题所涉及的具体SDGs(目标1,2,3,5,9,17)逐一进行了回顾。但是,博茨瓦纳政府并没有指出针对SDGs的一些专项举措或资源投入。从社会和企业角度来看,相关行动也以“价值倡导”居多,较少提及具体行动计划与落实措施。

事实上,博茨瓦纳在SDGs执行方面有三个非常大的挑战:第一,因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相关数据难以获得。第二,国家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第三,财政资源不足。从博茨瓦纳的报告中,不难看出该国的主要目标仍然是减贫和经济发展,国家发展的重点和基本逻辑并没有因为SDGs而发生变化。此外,制度支持、经济支持、社会支持以及国家执行SDGs的能力都比较弱,政府并没有计划采取制度和机制创新来落实SDGs,而仅仅提及可能会采用新的赋能科技,如信息和通信技术。由此,可以预期,博茨瓦纳在未来执行SDGs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障碍。

4 结论与讨论:政府一社会视角下的全球目标执行模式

2015年联合国通过的2030议程,旨在引领全球由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向可持续发展路径转型。为了回应学界与社会各界对于落实SDGs的质疑,本文对已参与2016-2017年联合国HLPF的64个国家行动进行了回顾和比较,从政府一社会视角将其归类为四种执行模式,即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共同治理和执行阻滞模式。通过对不同执行模式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不同国家SDGs执行模式的选择与其资源条件高度相关,特别是该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支持环境和社会发育程度。对于有意愿落实SDGs的国家,可资运用的资源和国家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国SDGs执行模式。国家层面上SDGs行动的资源主要由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构成,国内资源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政府可调动资源和社会可调动资源。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国家,社会可自主动员和调配的资源相对有限,因此,这些国家更加倾向于采取政府主导的执行模式:遵循传统的政府中心治理逻辑,政府在议程设置和执行过程中发挥核心的主导作用。相反,在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较好的国家,更多的采用社会主导或共同治理执行模式。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可自主动员和调配的资源更加充沛,这为SDGs的执行方式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选项。由此,我们认为,虽然“多元合作伙伴关系”是当下备受国际社会推崇的执行方式,各个国家仍需要结合本国资源条件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执行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主导的SDGs执行模式仍是主流,大部分国家政府在全球目标的执行中仍然起到了奠基性作用。

(2) SDGs执行模式处在动态演化过程中,政府主导模式与社会主导模式都出现一些向共同治理模式演化的趋势。虽然,资源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国家的执行模式,但是,各个国家的SDGs执行模式也不完全是固定和僵化的,而是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已有研究显示,政府与社会具有相互适应和相互形塑的机制,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两者的行动具有彼此调适、适应和强化等特点。因此,对于“政府主导”模式的国家来讲,随着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增强,以及国际社会关于“治理与伙伴关系”的倡导,越来越多的政府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参与SDGs行动。对于“社会主导”模式的国家来讲,政府也在具备执行SDGs“比较优势”的方面显示出越来越高的参与意愿,例如制定具体的国家行动计划和SDGs评估标准体系等。显然,一个理想的模型是,在SDGs的执行过程中,政府与社会能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协调资源,实现共同目标。

(3)参与意愿和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更可能陷入SDGs执行阻滞。在政府与社会均不具备执行SDGs能力和资源条件的国家中,SDGs执行很容易陷入停滞状态。通常来讲,这类国家的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在落实SDGs所需要的人力资本、组织机构、财政资源、技术和协调能力等方面基础薄弱。从解决方案上来讲,需要将传统的发展援助与落实SDGs有机结合,让这些国家在理念上认同SDGs,为其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综合发展方案,从而破解其SDGs执行阻滞的难题。

基于上述各国落实SDGs的实践经验及执行模式的分析讨论,为了借鉴各国落实SDGs的先进经验,发挥中国在推動全球落实2030议程的倡导作用,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积极在全社会倡导SDGs理念,鼓励政府、企业与社会共同参与SDGs落实。建议将SDGs视为中国在理念上与国际接轨、促进自身发展和国际合作的现实机遇,加强SDGs理念的宣传力度,通过新媒体宣传、创新教育与培训、设立社会奖项与科研项目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遵循“政府主导、专家引领、企业行动、社会参与”的思路,鼓励政府与社会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同推进SDGs在中国的落实。

(2)构建SDGs指标评价体系,加强监管与信息公开。建议委托专业科研机构对SDGs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SDGs指标体系设计的理论依据与中国的数据准备情况。在结合中国发展战略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科学构建中国的SDGs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与中国发展理念一致,又要满足国际化的通用标准。在监管方面,利用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获取和统计能力,结合五年规划监测评估SDGs的落实进度,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推动国际发展援助合作,形成合力促进全球落实SDGs。积极探索并形成多种新型国际发展援助合作机制,鼓励不同主体在解决不同类型的全球治理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全球落实SDGs。建议将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丝路基金、全球能源互联网等倡议与SDGs紧密结合,推动相关发展中国家运用各类发展援助促进SDGs执行。此外,鼓励中国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参与不同SDGs议题的全球性标准制定、合作网络、行动倡议等,在国际社会中积极推动全球更好地执行SDGs。

(4)积极推广SDGs创新示范区的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建议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同国家的创新示范区开始人手,总结并提炼不同模式的发展经验。建立创新示范区与试验区的联合共享平台,共享各类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相关资源与监测数据,支持并鼓励国内外专家开展合作研究,总结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逐渐形成一整套可移植、可供借鉴的SDGS执行模式,通过联合国和SDGs交流平台,加大中国发展理念的推广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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