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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烫伤孩子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19-06-20张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销售者热水袋菁菁

张玉

【案例】10岁的女童菁菁随父母去邻居李某家做客。由于天气寒冷,李某随即拿出一只电热水袋充上电准备让孩子取暖。一会儿,就在菁菁准备去拔充电插头时,热水袋突然发生破裂,事故导致孩子的胸部、右手手臂等部位烫伤。经医院诊断,菁菁被热水袋液体烫伤面积占总体表面积的6%、深二度,其父母为此支付医疗费近4万元。伤愈后,菁菁将销售电热水袋的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费等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邻居家被电热水袋烫伤的事实成立。电热水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破裂,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原告选择向电热水袋的销售者宋某主张赔偿于法有据。同时,涉案电热水袋包装盒上有“充电过程中严禁儿童在旁边逗留玩耍”的警示,原告的监护人忽视危险的存在,未完全尽到监管责任,对损害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酌情承担15%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2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使用存在缺陷产品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所谓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受害人无须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过错,也无须证明该致害产品是否合格。这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终极责任。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营销缺陷等。2.损害事实已发生,即因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确已发生。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就是说,生产者若想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的免责条件。另外,生产者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生产者无关,也可免责。否则,生产者对受害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电热水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破裂,造成原告人身伤害,法院認定该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也提醒人们,消费者在选购电热水袋、暖手宝、电热毯等电暖商品时,应当选择质量有保证的品牌,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同时保管好发票等凭据。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物证,以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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