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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9-06-20邹斌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肇事罪犯罪事实交通肇事

邹斌 李信江

2018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集贸市场路口由东往南左拐行驶时,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并造成陈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将被害人陈某送往医院后离开,同日下午返回医院后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龚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随同120急救车前往医院抢救伤者,在医院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点评】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选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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