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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应用助力检验监督模式新架构搭建

2019-06-01雍成明孙秀萍韩志福康东飞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1期
关键词:机动车检验车辆

雍成明 孙秀萍 韩志福 康东飞

摘 要 :本文重点解读检验监督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分析制约监督和服务效率的“瓶颈”,列举部分车管所在检验监管中应用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的成功案例,提出优化搭建检验监督“图像比对(智能+人工)+处罚违法”模式新架构。

关键词:智能图像比对;检验监督模式

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鼓励各地在应用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联网核查检验数据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监管方式来提升检验监督效率。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依据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远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进行比对,以及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检验过程等方式,监督检验行为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对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安检机构予以处罚。

在实际工作中,车管所检验监管现有模式制约着监督与服务效率的提高,因此,本文将从搭建检验监督新架构的法律规定、必要性以及技术实现效果上,提出优化检验监督模式的建议。

1对检验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解读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解读:安检机构对机动车的检验实质上是通过其检验系统与“专网服务系统”(含检验监管系统)联网实施的,“其检验资格”应该理解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代办交管业务(远程执行核发或补领检验合格标志、补换行驶证副本、申请临时号牌等等业务的指令)的授权和许可。

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现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公安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解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检验进行监督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资质”和“资格”虽是近义词,但其内涵与外延上还是有区别的,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或工作,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或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的经验与资历。而资质的原意是指一个人身体上的禀赋,后泛指从事某种活动或工作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并经相关机关书面许可。资质需要认证和文件许可来确认,资格的授权要以资质认定证书为前提。所以,机动车安检机构(中介)的资质认定证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开展机动车检验合法性的许可文书,应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所指的“检验资格”区分开来。

1.3 其他规定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依法处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将2014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的提法修改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详细规定见图1)。

解读:《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修改,进一步理顺了车管所的职责定位,与“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衔接。同时,也意味着今后检验监管工作的重心,应该由只侧重日常“审核”淡化处罚的一条腿走路、一边倒的被动局面,向“比对+抽查+处罚”的更科学、更合理、更均衡的“监督”模式进行转变。

2搭建检验监督模式新架构的必要性

2.1 车辆管理所在检验监督中的职责定位有待落实

2014年底,全国撤回驻安检机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查验员以来,地、市级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实际的机动车检验监督工作中,投入大量警力和时间远程审核检验机构上传的照片(或视频),淡化了对安检机构违法检验行为的处罚。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新修订了旧标准关于“检验监督”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车辆管理所的职责定位,标志着机动车检验监督模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见表1)。也对车辆管理所落实职责定位,加强执法履职提出了新要求。

2.2 检验监督效率和服务群众“瓶颈”亟需突破

按照公安部“放管服”关于优化机动车检验流程的改革要求,车管所必须对面包车外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实行“先发标后监督”的便民措施,存在问题的由检验机构负责召回重新检验。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检验机构因为担心审核不通过(违规检验或上传的检验照片不规范)而滞留打印好的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加上监管中心警力不足效率不高,不能即时审核,形成检验监督效率和服务群众的工作“瓶颈”,造成群众长时间等待,便民措施大打折扣。

2.3 搭建遠程视频监管组织架构,优化检验监督模式

综上所述,要提高检验监督效率,向科技要警力显得尤为迫切,大力推广应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智能图像比对新技术)监管方式是必由之路。在此基础上,还要科学合理地搭建远程视频监管组织架构(见图2)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组、分析研判组、法制协调组之间的业务衔接,使检验监督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打击违法机动车和机动车检验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

[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条文释义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

11月4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511号),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保证今年9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推行公安交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企业6项措施的通知》改革取得惠民实效。涉及登记查验实际操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推广两种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办登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体验。一是全程代办、现场制证模式。对销售规模较大的企业或集团公司,推行车辆预查验、业务受理、选号登记、牌证制作全流程代办,申请人可现场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正式号牌可邮寄送达。二是网点受理、集中制证模式。对销售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代办网点开展车辆预查验、业务受理、选号登记、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由车辆管理所集中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正式号牌并邮寄送达;对没有建设查验区的,也可以选择附近车辆管理所或其他登记服务站设立的查验区预查验车辆。选择集中制证模式的,代办服务网点无需配置制证设备、减少代办人员、降低建设成本,提升销售企业代办服务积极性,也有利于规范牌证管理。

(2)拓展进口车等代办登记服务。有条件的登记服务站可以开展进口小微型载客汽车、进口摩托车,以及货车(含挂车)预登记。登记服务站代办进口车预登记的,可以由社会查验员查验车辆,民警查验员通过查验监管系统复核确认。登记服务站代办货车(挂车)登记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并做好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查验、登记审核等流程衔接。

(3)鼓励灵活设置查验区域。要优化预查验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查验”,在车辆售前停放场所设立多个查验区,减少未销售车辆移动距离。鼓励就近的登记服务站共用同一查驗区开展车辆预查验,减少查验区建设投入。

(4)优化预查验车辆照片采集。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行驶证的照片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5)登记服务站设立查验区的,要根据查验车型需求配置查验工具,对仅开展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查验的,应当配置查验工具包;对开展货车(挂车)查验的,还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查验工具箱。对查验过程进行视频监管时,可以采用场地固定式视频监控装置,也可以采用便携式音视频记录装置;查验过程视频信息应当留存登记服务站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查验过程视频上传交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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