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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9-06-01曾祥凯王艺帆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交通管理放管服

曾祥凯 王艺帆

摘 要:自2019年9月20日起,全国36个大城市、一等车管所率先推行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进一步优化汽车销售企业代办服务模式,提高效率、整合流程、拓展服务。经过近1个月的试点工作,发现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实际工作中系统网络、制度流程、销售模式等环节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本文通过梳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我国各地车管所开展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试点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放管服;快捷代办;交通管理

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工作是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当前全国已有8800多家汽车销售商、二手车市场,1100多个保险公司网点,5700多家城乡邮政网点代办交管业务,95%的县市可以办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通过机动车销售企业(4S店)新车挂牌快捷代办,将查验、审核工作前置化,实行销售前车辆预查验、资料预审核、信息预录入,群众购车后直接选号办牌,当场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临时号牌,正式号牌邮寄到家,变多个环节为一个环节,最大限度压缩等待时间,实现登记上牌更高效率、更优体验。同时,提供购买车辆、购置保险、选号登记等全流程服务,变群众多头奔波为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一站办结。

1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现状

为更好地服务“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试点工作,对原来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业务范围和办理要求。

1.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范围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业务范围涵盖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同时对规定进行明确:一是严把准入关,注册登记与转移(变更)登记相比,注册登记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移(变更)登记不限;二是强调责任主体,对解除抵押、注销登记、车辆检验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必须是登记服务站设立机构受理的抵押、报废、检验车辆。

除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以外,营运出租车、货车等机动车登记均可由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对按照规定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车型,应当由具备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民警查验员到登记服务站进行查验。

1.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办理要求

(1)预查验售车模式。预查验售车模式的对象是未销售机动车,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群众交付购车定金,汽车销售企业从车库提车进行预查验,然后将车开到店面待售。群众到汽车销售企业店面购车、提交证明、确定号牌号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牌等后,即可驾车上路行驶,正式号牌后期邮寄或自取。二是无需群众付购车定金,汽车销售企业车辆销售(或者入库)前,即完成预查验,群众到汽车销售企业店面购车、提交证明、确定号牌号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牌等后,即可驾车上路行驶,正式号牌后期邮寄或自取。

(2)预查验有效期。预查验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各地可结合实际设定有效期,如30天;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超过预查验结果有效期,应当重新查验机动车。预查验结果有效期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外观特征、技术参数改变,包括加装GA 801允许的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等情形,以上情形因机动车外观改变需要更换行驶证标准照片,都应当重新查验机动车。

(3)机动车信息先期采集录入。简称“预登记”,预登记的对象是已销售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采集录入的是机动车所有人、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明、凭证信息,并对相关资料及VIN拓印膜进行高拍或扫描,应用的是互联网平台系统,也就是对未安装专网服务系统的汽车销售企业可以开展预登记,且代发临牌时必须开展预登记。

(4)预查验+预登记模式。预登记车辆可以是预查验车辆,两者结合更方便群众购车,具体流程为:

①未设立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企业将待售车辆送到登记服务站(或者车辆管理所)进行预查验;

②群众到店购车、提交相关凭证、通过互联网选号,以及选择机动车牌证邮寄(自取)后,即可持临牌开车回家等待;

③汽车销售企业应用互联平台系统开展信息预录入,收集相关凭证并移交给登记服务站(或者车辆管理所);

④登记服务站(或者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审核机动车相关凭证,应用专网服务系统(或者公安网)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交机动车所有人。

2 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虽然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受到现有制度流程、销售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存在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进展慢,网点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2.1系统网络

(1)专网系统不支持进口车注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口车品牌增多,价格下降,导致购买进口车的群众数量增多,注册登记量也日趋增大,但受法规、政策限制,专网系统尚不能支持进口车注册,进口车除可预录入外无法实现预查验和后续服务站登记。

(2)预查验信息不能全市通用,造成一车二次查验。销售商按层级存在一级销售商、二级销售商,一般情况新车库存在一级销售商,按快捷代办流程设计,车辆在入一级销售商车库时就由一级销售商附近的市内服务站預查验,但该车可能由二级销售商销售,需在二级销售商附近的区县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此时原预查验记录不能使用,必须撤销原预查验记录,重新查验,造成车主多次往返。

(3)档案管理岗位复核无法实现系统自动比对。预查验系统中非人工审核车辆由查验员查验完成上传后系统自动通过查验,但从目前档案管理岗位复核的情况看,系统无自动比对功能,无法识别车辆登记信息与本车是否一致。

2.2制度流程

(1)固定查验位的规定增加企业成本。4S店预登记环节中,未销售机动车需要先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进行一次实车查验,现实情况是一般登记服务站查验区设置点都不在车库,存放机动车的仓库与服务站都有一定的距离,需要4S店通过板车托运的方式运送至服务站,且还有出现未销售车辆发生碰擦的可能,如果30~90日未销售出去的,还需要再次重新预查验,增加4S店运营成本;如果预查验机动车销售至外地的,需要退办相关流水。

(2)预查验有效期不能满足车辆实际销售时间。受目前全国汽车销售下滑的影响,沿海发达城市与经济落后城市在同一时间段的销售比可达5:1,对于销售业绩差的城市4S店,由于清库存的时间导致实际库存车滞留半年甚至以上时间较普遍,因此90天的预查验有效期不能满足车辆实际销售时间。

2.3机动车销售模式

(1)预查验车辆外观照片与实车照片不一致。部分车辆在未销售前车身贴有防尘膜,销售后才撕膜,预查验需采集车辆外观照片,而此时车辆贴有保护膜,与撕掉膜后车辆颜色有差异,若采集贴膜照片可能造成行驶证照片与实车有差异的情况。同时,部分车辆在销售时会根据车主喜好加装选配件或改装允许部件,导致预查验时车辆外观与销售后车辆外观不符,需要重新開始查验。

(2)现有的销售模式导致“预查验”没有车辆合格证原件。受汽车品牌销售企业(4S店)销售模式影响,企业为获取最大的运转流动资金,一般待群众选定车辆交完车款后再将车辆的合格证赎回,造成了该车没有合格证原件进行“预查验”,如使用复印件进行查验,不符合业务要求,增加业务风险。现阶段群众也普遍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购置车辆,金融机构另有审批贷款流程。因此群众从看车交款买车到提车上牌实际还需要多次往返,甚至存在汽车销售企业提前预查验的车辆实际销往外地的情况。实际工作中,汽车销售企业普遍倾向于待确定车主,收集齐全上牌资料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3 对策建议

部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的通知》,通过简化优化代办登记服务流程、规范代办登记服务网点建设等要求扎实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工作顺利开展。具体如下:

(1)简化优化代办登记服务流程。各地要针对不同代办登记服务站特点,拓展服务范围,优化服务流程,保证群众良好办事体验。

①拓展进口车等代办登记服务。有条件的登记服务站可以开展进口小微型载客汽车、进口摩托车,以及货车(含挂车)预登记。登记服务站代办进口车预登记的,可以由社会查验员查验车辆,民警查验员通过查验监管系统复核确认。登记服务站代办货车(挂车)登记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并做好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查验、登记审核等流程衔接。

②鼓励灵活设置查验区域。要优化预查验工作流程,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实行“多点查验”,在车辆售前停放场所设立多个查验区,减少未销售车辆移动距离。鼓励就近的登记服务站共用同一查验区开展车辆预查验,减少查验区建设投入。

③优化预查验车辆照片采集。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行驶证的照片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2)规范代办登记服务网点建设。各地要按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规范登记服务站设立,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办理,确保服务规范便民。

①强化人员培训。各支队要组织对登记服务站代办服务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定期轮训,保证及时掌握、准确解读、精准执行各项改革新措施。要重点强化登记服务站查验员培训,落实查验员资格管理和培训教育要求,确保严格执行查验工作制度标准。

②规范查验要求。登记服务站设立查验区的,要根据查验车型需求配置查验工具,对仅开展小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查验的,应当配置查验工具包;对开展货车(挂车)查验的,还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查验工具箱。对查验过程进行视频监管时,可以采用场地固定式视频监控装置,也可以采用便携式音视频记录装置;查验过程视频信息应当留存登记服务站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查验过程视频上传交管部门备查。

此外,针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中的其他问题,各地也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讨论证实施的可行性,建议今后加强以下方面的实践、总结和研究,更好地为“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1)针对预查验信息不能全市通用,造成一车二次查验的问题,建议预查验系统取消预查验流水的管理部门限定,预查验流程涉及的预查验信息可以在全市通用。同时尝试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通过系统优化预查验流水管理方式,当异地注册发现有预查验信息时,异地可直接撤销该流水。

(2)对于档案管理岗位复核无法实现系统自动比对功能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检验监管系统,统一版查验监管系统尽快增加智能对比功能,进一步完善查验监管系统功能;在全市实行预查验的登记服务站先行试点使用OBD设备开展查验工作的,将OBD设备接入统一版查验监管系统,通过读取预查验车辆相关信息后与系统信息进行比对,通过信息比对确认车辆信息的一致性,通过读取信息基本杜绝车辆“飞行查验”的情况。

(3)对于预查验有效期不能满足车辆实际销售时间的问题,考虑到全国汽车销售下滑的影响,沿海发达城市与经济落后城市在同一时间段的销售情况差距较大,建议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进一步论证机动车预查验的有效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4)对于现有的销售模式导致“预查验”没有车辆合格证原件的问题。“合格证”原件问题,已经成为了“预查验”的痛点之一,在当前六合一系统、查验监管系统均已实现与工信部系统联网自动核查的功能基础上,建议在条件成熟、可控、可管的基础上考虑不再审核、收存“合格证”原件的可行性,以解决预查验“无合格证”原件的现状。

4 小结

推行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服务是“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企业60项措施”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解决机动车登记效率低、环节多、排队长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群众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国各个地方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进展不一,网点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一站式”登记服务不落实、监督管理不规范、违规收费等问题。需要各地在工作中结合本地的实际情況,通过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登记工作的通知》《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4)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条文释义

二手车出口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提出在条件成熟地区(首批名单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台州、济宁、广东省、成都、西安、青岛市、厦门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涉及机动车登记的要点内容有:(1)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同时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经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2)严格履行二手车交易登记和注销手续。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当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3)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为进一步推进二手车出口政策落地,2019年10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从简化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等方面提出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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