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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粉丝群体乱象成因及应对之策

2019-05-24沈伊妮周鸿

新闻世界 2019年5期
关键词:信息茧房意见领袖

沈伊妮 周鸿

【摘    要】新媒体时代,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兴起,使粉丝群体意见交流更加方便、迅速,但其决策也往往呈现出不理智、极端化的倾向。这些非理性的群体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风气,还威胁到现实的社会公共秩序。本文针对粉丝群体乱象,主要从群体压力、信息茧房的存在以及粉丝意见领袖的非理性引导三方面分析其产生原因,同时也从粉丝教育、平台管理、法律规制三个层面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关键词】粉丝群体;意见领袖;群体极化;信息茧房

粉丝群体,是因某个共同偶像而集结起来的一群人,这群人可能在人口统计学特征上千差万别,拥有不同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收入等,但由于他们有共同的偶像,就在关于偶像的问题上具备了一致的情感偏向,对自身所属的粉丝群体也具有群体归属感。这种群体归属意识,会促使无数个粉丝集结起来,去维护整个集体的利益。这种对群体利益的维护,有时候会表现为正面的社会行为,比如以集体名义进行大量的社会公益活动,来提升社会对该群体及其背后的偶像的认可度。但是更多时候,对自身所属群体的非理性维护会引发不同粉丝群体之间的冲突,影响社会和谐及稳定。如今,依托于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等社交媒体平台,粉丝个体能够非常便捷地找到自己所属的粉丝群体,粉丝群体内部的意见交流以及情绪表达非常方便、快捷,不同粉丝群体之间的碰撞也越来越普遍、直接,粉丝群体之间的矛盾从线上的网络骂战蔓延到线下冲突。

一、粉丝群体乱象成因

席勒在其经典作品《乌合之众》中曾表示,人只要聚集为一个群体,就会变得极端愚蠢和暴力。粉丝群体似乎也是如此,当粉丝作为孤立的个人存在时,面对问题能进行独立思考,保持理性和判断力。但当粉丝聚集为群体时,经过群体讨论后的行为却不太理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群体压力引发沉默的螺旋

粉丝群体既具有一般群体的共性,又有其特殊之处。粉丝群体像一般群体一样,通过群体规范对其成员进行约束。对于粉丝群体来说,“维护偶像的利益”是其最重要的一条规范,其他的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而衍生的。与一般现实社会群体不同的是,大部分粉丝群体都是通过网络聚集起来的,并且也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流,成员之间互不相识,每个成员都是使用虚拟的网络ID进行交流。虽然每个群体成员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意见,但是一旦有人发表了与大多数人意见相反的观点,违背了该粉丝群体的群体规范——伤害到偶像的利益,就会遭到群体制裁。[1]因此,在粉丝群体就某一议题进行决策时,不管合理与否,大多数粉丝都会基于偶像利益去发表观点,少数持不同观点的人迫于群体压力不敢发表意见,引发沉默的螺旋。这种非理性的意见交流会导致粉丝群体的决策结果呈现出不理智、极端化的特点。

(二)选择性接触形成信息茧房

“信息茧房”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桑斯坦在其著作《信息乌托邦》中提出来的,是指人在潜意识里会被自己喜欢的信息所吸引,久而久之会使自己的生活被一种类似蚕茧一样的“茧房”所包裹。[2]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接触同质化、同偏向的信息,就会慢慢丧失寻找其他信息的动力,信息茧房就会不知不觉形成。由于网络及社交媒体的发达,粉丝群体获取其偶像的信息更加方便,但是他们接触的信息往往是同质化的。因为在信息传播中,存在着一种选择性接触机制,即人们总是依据自己原有的立场、倾向去阅读信息、理解信息、记忆信息。这就表示对于偶像的信息,粉丝并不是“有闻必阅”,而是有选择性地阅读与自己立场一致的信息。即他们会主动去寻找偶像的正面信息阅读,屏蔽偶像的负面信息。即便他们偶然间“被动”接触到了偶像的负面信息,也會选择性地去理解,选择性地去记忆。这就造成当两个不同的粉丝群体发生矛盾时,这两个粉丝群体都会有选择地去接触己方正面信息,忽视对方的正面信息,不断激化矛盾,难以达成双方都认可的结论。

(三)粉丝群体意见领袖的非理性引导

粉丝群体中存在着意见领袖,群体成员的意见表达受到意见领袖的影响。[3]粉丝群体是因其成员拥有共同偶像而自发聚集起来的,对他们来说有一个共同的意见领袖就是其偶像,这是第一级意见领袖。此外,粉丝群体中还存在着一些第二级意见领袖,可以称其为“粉丝领袖”。这些粉丝领袖也是粉丝群体中的一员,其特殊之处在于其拥有较高粉丝量,因此其意见表达会比一般粉丝传播得更广,影响力自然也更大。粉丝领袖之所以会从众多粉丝中脱颖而出,并不是由其社会阶层、经济能力或者教育背景决定的,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言论贴合了粉丝群体的诉求,能够带领众多粉丝“冲锋陷阵”,维护偶像利益。粉丝领袖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他们必须保持活跃、保持对偶像的忠诚,否则就会有新的粉丝领袖取代他们。这就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奇特现象——面对粉丝群体内部或者外部发生的矛盾时,不偏不倚地理智分析或保持沉默的粉丝领袖都会被淘汰,留下来的都是非理性无条件地维护偶像利益的粉丝领袖。这些粉丝领袖不理智的言论或行为,很大程度地影响到群体成员的思想,经过群体讨论发酵后,往往会导致整个群体走向极化。[4]

二、粉丝群体乱象的治理之策

面对粉丝群体乱象,可以从粉丝教育、平台管理、法律规制三个层面去寻求治理之策。从粉丝教育的角度来说,对粉丝进行媒介素养教育,能够帮助其主动打破信息茧房,并且对形形色色网络信息进行合理的筛选、处理以及传播。此外,新媒体信息平台应该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多元化、真实性的信息,帮助用户摆脱单一、封闭的信息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说,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管。[5]

(一)提升粉丝群体的媒介素养

这是从源头上去预防粉丝群体乱象。粉丝作为社会成员,必然要接受学校教育。在许多西方国家,媒介素养教育已经被纳入了学校教育体系,将提升全民的媒介素养作为治理各种媒介问题的根本之策。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媒介素养教育体系,辩证地吸收其一些可取之处。从英国的媒介素养课程设置来看,其针对儿童阶段、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学生的差异性,设置重点及难度不一样的课程内容。从课程设置来看,我国也可以参照这样的区分,在充分考虑学生差异性的基础上,开设层次化、针对性的课程,培养他们对信息的辨别、理解以及传播能力。

1、辨别能力

在互联网时代,传者与受众的界限被打破,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许多信息经过多次传播后,真实性大打折扣。面对网络上出现的信息,当粉丝作为信息接受者时,他们首先应该学会如何进行筛选、辨别真假。

2、理解能力

粉丝还应具备对媒介信息内容进行理性批判的能力,不仅是对信息内容的解读能力,还包括对表层信息背后蕴含的意图进行理性思考,然后做出合理的回应。

3、传播能力

当粉丝作为信息传播者时,应该掌握传播信息所必备的知识与技巧,学会如何利用新媒体来合理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诉求,保证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变形、不失真。

(二)发挥新媒体平台的把关作用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平台的信息缺乏把关人监管,导致提供给用户的信息真实性与多样性大打折扣。新媒体平台应该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要对平台内流通的信息进行审核,不能信奉“唯流量论”,不能将点击量或浏览量作为自身的唯一追求。而当前新媒体平台为了追求流量,迎合受众,把向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作为原则。如新浪微博客户端的分组功能,帮助用户可以选择仅接收来自自己感兴趣的人的信息,屏蔽功能可以过滤掉自己反感的信息。微博还会根据用户的关注人及其浏览历史来判断其兴趣偏好,进而向用户推送其可能会感兴趣的信息,这会造成粉丝接触到的信息同质化严重。此外,由于新媒体平台的信息难以追溯其来源,粉丝接收到的信息真假掺半、良莠不齐。许多激起粉丝矛盾的信息经过核查后,发现是假消息,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却难以挽回。具体来说,新媒体平台应从维护信息的多元化与真实性两方面着手,承担其在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把关责任。

1、提供多元化信息

当粉丝作为新媒体的用户时,新媒体平台会根据大数据和算法向他们推荐偶像的信息,很少会推送他们以前没有关注过的其他领域的内容。[6]长此以往,粉丝群体原有的喜好及偏见会不断被加强,不同粉丝群体之间也会产生信息壁垒,导致沟通障碍,更严重的是会导致粉丝群体对国家大事、社会民生等方面的信息缺乏基本了解。对此,新媒体平台不应该仅向粉丝推送他们感兴趣的信息,还应该引导他们关注作为一个社会人所应该知道的信息,可以直接向他们推送或者在平台内的醒目板块介绍国家政策、科技创新、社会民生等各方面的重要事件。

2、提供真实信息

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一方面要利用网络过滤技术,比如设置一些屏蔽词,直接限制一部分虚假内容的发布,将其遏制在源头。另一方面可以聘用一批內容审核人员对一些已经发布了的信息,尤其是转发量或阅读量较高的信息进行审核,要确保其真实性,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假消息要及时进行辟谣。此外还应积极接受用户的反馈,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用户向平台举报不实信息。

(三)完善对网络空间的法律监管制度

2018年4月23日,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对某位当红偶像明星发的一条微博进行了调侃,随后众多网友纷纷转发,但是这一举动却惹怒了该明星的粉丝们。随后,该网友便遭到了网络暴力,众多粉丝对其进行言语攻击,甚至是人肉搜索——当天该网友的照片、学校信息就被曝光。互联网时代,人们在网络空间上留下的痕迹并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当粉丝群体与其他粉丝群体或个人发生矛盾时,情绪冲动的粉丝往往就会利用对方在网络上留下的这些蛛丝马迹对其进行人肉搜索,曝光对方的私人信息,如肖像、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以及隐私权。要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对我国现存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作出一些完善。

1、应该规定网民言论自由的“度”,不能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随意曝光他人隐私或者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当前许多网络冲突事件在法律层面上其实是网民言论自由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应该通过完善网络立法,规定言论自由的底线,保护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7]

2、要对恶性的网络冲突事件进行及时的事后追责,明确事件的责任主体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以防粉丝群体在“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下冲动行事。此外,还要对一些负面影响较大的虚假信息或不良消息进行追查,追溯其源头,对故意制造、散播这些内容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要明确界定新媒体平台在这类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扰乱社会秩序的新媒体平台进行法律或者行政处罚,督促其进行整改,发挥平台在信息流通过程中的监管作用。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要努力培养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但是,粉丝群体乱象频发,不仅危害到群体自身的良性发展,还严重污染了网络空间。建设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对网络空间的各类痼疾寻求解决之道,在这其中,如何对乱象丛生的粉丝群体进行理性引导也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注释:

[1]崔志林.群体决策中的“沉默螺旋”现象及应对之策[J].领导科学,2019(05):29-30.

[2]吴霞.信息的个性化推送和“信息茧房”的形成[J].今传媒,2019(01):47-49.

[3]姜明.改革开放后粉丝文化的三次“历史转型”[J].文艺争鸣,2018(01):191-194.

[4]张志颖,刘英杰.新浪微博机制下的群体极化现象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9(01):115-117.

[5]孙士生,孙青.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信息茧房”效应与对策分析[J].新媒体研究,2018(22):7-10.

[6]吴昌红.论商业媒体平台算法分发的“茧房效应”及应对举措[J].传媒观察,2019(03):31-36.

[7]曲红.群体极化下的网络暴力研究——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9(03):38-40.

(作者:沈伊妮,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鸿,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教授)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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