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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问题研究

2019-05-23许嘉平肖圣鹏

管理学家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许嘉平 肖圣鹏

[摘 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在决策层面上与事业单位改革交织在一起,成为我国重新塑造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践行动层面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关政策还需要完善,相关领域的规划和协同还需要推动和商榷。本研究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的理论入手,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推动作用,探讨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的方式,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 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在我国,事业单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承担着为政府和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这是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国内市场逐渐繁荣和活跃,相对而言,政府和人民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事业单位逐渐无法适应市场的要求,存在工作效率和质量低下的问题,要求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事业单位改革中毕竟牵涉一大批职工的就业问题,与事业单位业务有所关联的企业单位、机构也会被改革所波及,因此,事业单位如何改,成为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虽然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市场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却并不会因此而放缓脚步,不断推动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现象的出现,也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新的途径,是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重新塑造过程中重要的一环[1]。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的理论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购买内容、购买主体、购买方式三个方面来看,都与事业单位改革相契合,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也应当从这三方面来把握。

(一)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政府需要的服务和社会公众需要的服务。政府需要的服务一般是指维持政府运转、履职所需要的服務,多是法律、研究、政策草拟、战略、规划、评估及社会调查等方面的服务。社会公众需要的服务一般是指社会公众正常生产、生活所需要的服务,多是教育、医疗、公共卫生、交通、文化、治安维护、救灾及扶贫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公共性服务相关联的研究性、统计性、调查性、志愿性、支援性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基本可以涵盖我国事业单位的履职范围,由于公共服务要求的细致性、复杂性及事业单位职能的特殊性,覆盖范围还会包括一些事业单位以外的机构、单位[2]。

(二)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限制了购买行为的主体,无论是购买主体还是承接主体。从事业单位成为购买主体的角度来看,首先是政府自身服务的购买,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的一部分,也具备购买自身需要服务的需求,自然会成为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其次是社会公众需要服务的购买,事业单位中的公益类、行政类单位将政府财政拨款作为运营资金,有购买服务的需求时也必须动用此部分资金,形成了购买公共服务的可能。但从事业单位成为承接主体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履职业务既不能供给其他事业单位,也不能供给公众,因此不能成为承接主体;但事业单位中的公益类和从事自主经营类的单位能够将履职业务供给其他事业单位和公众,因此具备成为承接主体的可能性[3]。

(三)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有合同、凭单、政府资助三种,但在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中的主体,能够自主经营的事业单位数量稀少,大多数事业单位需要通过政府拨出的财政资金进行服务购买。因此,使用合同进行公共服务购买的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凭单形式可以摸索实行,政府资助与政府拨款有所区别但差异不大。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推动作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使具备相应实力的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公共事业,降低政府的工作压力,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激发事业单位的工作活力。

(一)购买模式

从购买模式上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在需要一项公共服务时,并不需要设立公共机构就可以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充分减轻了政府工作的压力。

(二)购买对象

从对象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对象,但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包含行政类、公益类、自主经营类,基本可以覆盖公共服务的需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潜在的购买对象难以与事业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因此,将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自主经营类进行划分改革,更加符合当前政府对公共服务需求购买对象的处理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从购买模式和购买对象两方面促进了公共服务市场的活化,也推动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具有现实意义,也具有可行性,是两项相互促进的事业,也是共同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重要力量[4]。

三、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的方式

(一)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想要有效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事业单位的改革,首先需要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入手,对编制施行只减不增的策略,积极分离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和自主经营类,其次将公共服务的承接压力转向社会中有能力承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有助于推进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改革。

(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政府需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从机构编制、人事制度、财政投入、收入分配及履职范围等方面进行积极改革,落实事业单位的法人自主权,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理顺政府、事业单位、民办公共服务供给对象的关系,为民办公共服务供给对象,为事业单位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改革[5]。

(三)积极深化改革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推进,同时推动事业单位承接公共服务的购买和承接服务,积极将事业单位中具备条件的部分转化为企业、社会组织,将具备相应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纳入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内,为公共服务供给市场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四)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想要活化公共服务供给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培育社会组织的行动必不可少,若缺乏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加入供给机制,仅有事业单位转化出来的那部分,公共服务供给环境的活化就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具体来说,需要进一步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科技、商会及城乡服务等社会组织,加强这些社会组织中组织架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及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建设,使社会组织具备承接公共服务供给业务的能力。

(五)優化政策支持方式和力度

无论是事业单位分化改革,还是社会组织的培育,都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因此,政府应积极优化支持方式,加强支持力度,从人才培养、技术发展等方面扶持社会组织,从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同等的机会,从扩大购买对象的角度将已经实现政事分开、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纳入购买对象,与社会组织共同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对象[6]。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存在一致性,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对事业单位改革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虽然二者的衔接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真正缔结衔接联系的项目鲜有所见,但从理论等方面来讲,二者是具备衔接可能性的,最终目的都是变革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参考文献:

[1]句华,杨腾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衔接条件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1):71- 75,127.

[2]宁靓,赵立波.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事业单位改革:理据、意义、问题与对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7):54- 61.

[3]李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4(9):35- 37.

[4]董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致性探讨[J].理论月刊,2016(11):160- 164,183.

[5]周佑勇.公私合作语境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存问题与制度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5(12):90- 99.

[6]刘明慧,常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职责界定、制约因素与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15(11):3- 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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