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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看待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2019-05-23刘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

刘柏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定义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性质较轻的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为简易程序。其次,符合我国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公安部试点程序要求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并非属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程序。为了進一步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工作时间,如何调配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文章探讨的重点和支撑点。

关键词 刑事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程序正义关系

现如今随着法律体制的健全和不断完善,国内法治力度加强的同时人民法律意识提高。秉持着在法律社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律保障制度可以维护自身和社会群体利益。为提高办案的各种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从而节约司法公共资源,杜绝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重叠现象产生,构建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等一系列程序。但是,在保障建立的同时能否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换句话说实行两个程序的同时会不会影响到程序正义的维护,这个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

一、两大法律程序概述

(一)刑事速裁程序相关概念

参考《刑事诉讼法》可知,刑事速裁程序不属于其中的明文规定程序,是结合国内现状,全国人大进行的相应立法尝试。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对于事实较为清晰且证据充分的,被告人在认罪过程中对处理结果无法律异议,可能进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之上,将诉讼流程与期限进行一定简化和缩减的快速审判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实施标志着我国“先行立法”模式创立的开端。相比于简易程序的简单化,刑事速裁更加简易。比如,刑事速裁程序明文规定检察院在接受到案件受理的时候在八天之内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并要求法院在一周内审理完结。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刑事案件处理,为达到该程序追求“速”的目标,速裁制度,速度是第一要素。在该制度的推进和应用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民事诉讼率,将刑事案件从简分流,有效的缓解和改善了案件处理数量与法律人才资源供不应求的窘迫局面。在此基础上,加快了资源诉讼优化配置的速度,同时也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快速处理犯罪事实,及时安抚刑事受害人。

(二)简易程序相关概念

作为较为普通且相对简单的第一程序,简易程序通常出现在基层人民法律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晰、证据较为充分、案情简单、争议点少、处刑较轻的一般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下列几项案件可采用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是指在整个公诉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具体事项清晰、证据充分,且最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处罚金等,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事项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间短促的案件;在起诉过程中被害人有效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据相关条文和法律规定解释,在满足下面几个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刑事简易程序。第一,在国内由于基层法院大多受理的刑事案件较为轻微,适当的采用简易程序能够有效且快速的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二,从简易程序开设的目的出发,在不违背它为缩短程序要求被迫诉人放弃某些权利的原则下,必须要刑事案件在结构构成上简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犯罪形式轻微的案件类型才能让被迫诉人接受处理结果。

二、构建刑事程序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简易程序的制定

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简化的形式素材程序,在设定初始应当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进行合理的处理。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过于拖慢进度,也不能太过于速度。其次,需要有意识的处理诉讼结构和联合办公的关系。其目的在于减少因为诉讼过程中所耽误的时间,加快诉讼进程所创办理的公共办公场所。在司法权益上并未合并各个机关的诉讼职能,相互平等、相互制约的诉讼职能仍旧存在。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点

据了解,公布的《试点办法》并未公布详细的刑事案件范围。由于司法标准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各个地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判别。在实施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对刑事案件的限制范围相当宽松,只要是轻微刑事事件都可适用。现如今存在以一年或者三年为界限的分界点,但都是以无罪名限制为出发点。从考虑国内社会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当前司法机关案件承受力、社会治安形势等进行综合的界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实用范围。

(三)被告人诉讼权益的确保

关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速裁程序上由于对起诉效率的重视,导致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上诉的合法权利,这在根本上阻碍了诉讼率的增加。被告人在上诉权利上能否进行保留或加以限制需要经过综合的考究。在中国,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是具有一定的独立诉讼主体地位。这样的现象促使国内目前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结构产生错位,致使权利被侵犯甚至是忽视。是一如既往的保障被害人权益,从而延续加强权利故障的建设工作,还是对外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将被害人作为证人的举措,是需要考究的因素之一。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创建途径

轻微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成两种,协商模式以及命令模式。从层面上看,目前我国采用的刑事速裁程序多为命令模式。若是从结构上分析,我国较为缺乏协商模式,而刑事速裁程序则又相对单一。所以,我国若实行刑事速裁程序,除了要增加认罪协商模式之外,更需要对命令式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完善,通过试点经验作为基础,逐渐实行刑事速裁程序。

(一)认罪协商程序的口加

1.启动条件

在启动认罪协商程序之前,必须要经过事实以及法律的依据,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追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尚未构成犯罪的,侦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进行撤销,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做不起诉决定,在审判期间除了可以退回检察院之外,也可以实行无罪判决。

2.应用范围

可以通过参考诉讼模式,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以及三年以下的案件,采用认罪协商程序。

3.设计程序

假设在侦查阶段此案件还尚未查清,依然在收集证据或处于调查阶段,即使追诉人认罪,也不应当采取认罪协商。一般情况下认为,最为适宜采取认罪协商程序的阶段为审查起诉开始后以及正式开庭之前。控诉方以及辩护方在对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讨论后,再经过检控方给出量刑意见。作为法官需要通过开庭的方式,控诉人的明智性、认罪的事实基础、自愿性等进行审查,由此判定是否接受量刑建议。

4.量刑激励

与诉讼阶段认罪不同,被追诉人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同,所以,对其产生的量刑也不相同。但所给予的量刑必须要在法定刑以内。如在侦查阶段认罪量刑可为六分之一;审查起诉阶段认罪量刑可为五分之一,在开庭开始前认罪量刑可为四分之一。

5.权利救济

为了防止和避免发生冤案错案等情况,针对于被告人而言有权利提出上诉的请求,但上诉必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第一,其中的条件是要在量刑偏离法定刑较为严重时才能批准。第二,针对于弱势的追诉人,为了能够充分保障有效性以及自愿性,在认罪协商中必须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进行参考。

(二)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完善

1.使证明标准降低

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若是自愿认罪,司法机关以及诉讼资源的消耗也会逐量减少,针对于证明标准而言也应当视情况降低,对司法机关适用的证据标准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公诉效率提升。

2.对从宽处罚的层级进行明确划分

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需要在现有的量刑上,再进行从宽处理,这实为一种激励机制。当被告人自愿认罪后,采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可以考虑降低量刑。但为了能够保障量刑的平衡,需要根据态度、形式以及认罪时间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对从宽处罚的层级进行明确。

四、两大刑事程序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探讨

(一)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存在的社会价值

随着法律的日渐完善,建立相对简易的审理程序对于当代法治社会建设来说至关重要。刑事案件的两种程序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其共同出发点都在于提高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现如今我们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其中刑事案件数量较多且在呈现一定比例的快速增长模式。相对应的司法资源欠缺,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与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大大失调,导致每年基层审理的案件超过几百件,从而造成审判质量出现问题。可见,建立相对简易化的刑事程序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案。根据国内刑事诉讼中有关简易程序的明文规定,对于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案情结构简单且争议性不大的形式案件采用简单程序是对司法资源的减少和保护。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以上可能被判处轻刑的案件占总的比例较高,实行简易程序能有效的解决大量案件。比简易程序更加节约时间的速裁程序在速度上更快的原因在于它的流程更加简洁明了,时效更短。作为一个试行程序,在运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值得人们去关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可以看出,犯罪性质轻、数量多、时间紧迫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速裁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来说,速裁程序因为时间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事件的处理,同时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二)实施简易、速裁程序对程序公正的影响

不论实施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的权益构成威胁。为保证绝对的公正,刑事案件处于理想化的状态应当采用普通的程序,才能解决问题的同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做到符合形式上的绝对正义。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资源的匮乏让理想化的状态无法达到。为了改变现实生活中存在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多、司法资源匮乏的局面,实施简易且快速的刑事程序是必然的发展之路。在制定并实施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同时,是以牺牲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程序的存在是否合理必定存在争议,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程序正义,值得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程序正义相辅相成

从本质上出发,一系列相关法律审判程序是以伸张正义为出发点和最高目标。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其目的在于解决案件处理进度缓慢,效率低,国内刑事案件与司法资源不成比例的现状。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仍旧是以实现正义化为指导方针的。实现程序正义在于要求诉讼程序绝对公正,而公正的审判的结果是由相关程序的设立和实施才能快速有效的得出。由此可见,为实现程序正义在制定审判程序时要综合考虑程序的特点,充分考虑到程序正义的实现因素。程序正义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在制定和实施的道路上起着指引的作用。作为一个具有广义内涵的法学概念,程序正义能够为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体系作为支撑点。作为两个具体事项的制度,速裁制度和简易制度的社会价值在于将简单刑事案件进行迅速有效的审判和裁决,且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规定要求。在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的背景下所产生的两个程序,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中可看出,在制定细则时,制定者从实现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规定了速裁制度的禁止使用情况。因为这几种情况实施速裁程序严重损耗了被告人的权利,打破了程序运行的平衡界面,进而违背了程序正义的人道精神。

(四)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之间的转换

实际上,对于如何选择当刑事简易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在共同使用的环境下,国家司法相关部门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会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要对适用程序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轻微刑事程序案件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程序简约化,将刑事诉讼效率提高的同时,實现刑事程序的正义和质量。

制定并实施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刑事案件解决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从而改善国内司法资源缺失的局面。目前我国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无法在刑事速裁程序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程序正义等方面充分发挥优势。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在根本上以程序正义为出发点制定规范和实施细节准则,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没有违背程序正义的要求。相反,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与程序正义是相互统一且相互促进的。在二者程序实施的过程中更快、更高效的实现程序正义,同样的,程序正义也在为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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