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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何甘愿将住房送给水果摊主

2019-05-23沈寅飞

方圆 2019年7期
关键词:意定李明民事行为

3月9日,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接待室内,公证员李辰阳迎来上午第三波咨询人员。年过八旬的老王坐着轮椅,由他楼下的水果摊主李明推进了咨询室。老王是来咨询意定监护公证和遗嘱赠与公证的。他要把李明指定为自己的監护人,并自愿将房产遗赠给他。

遗赠可能很多人听过,但是意定监护却是个新鲜词。民法总则第33条提到了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李辰阳接待前来咨询的老人们。(摄影:方圆记者 沈寅飞)

老王是独居老人,前几年,老伴和唯一的儿子先后去世。儿子未娶,老王的兄弟姐妹多年没有来往。这几年,李明一家人的照应让老王觉得生活还有点意义。从一开始经常在李明的水果摊前聊聊天,后来李明一家住进了老王的房子,负责他的衣食住行,他觉得李明一家是上天安排的、让他的晚年可以依附的人。去年底,一直身体健康的老王因老年病住院半个多月,前前后后都是李明在照顾他。老王想趁自己清醒的时候,为这一家人留点东西。尤其是看到意定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后,他考虑自己万一哪天神志不清住院了,谁来帮他从银行取钱交医药费,谁来帮他在医院的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谁又能领取他的丧葬金和继承他的房产、积蓄?现在,他最信任的人就是李明一家了,意定监护就可以解决老人的这些问题。老王的案例在普通人看来可能会觉得有些特殊,但李辰阳在办理了近300起意定监护的案例后,觉得这是很多孤独老人的普遍而合理的需求。据李辰阳介绍,寻求意定监护的群体中,老年人占比80%左右。孤老、留守老人、失独家庭没有监护人或可信任的监护人,需要在自己尚未失能失智前,提前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规划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养老机构的入住。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如果没有监护人签字,许多养老护理机构会拒绝老人入住。此外,医院在进行手术时,会要求病人家属或监护人在治疗方案、风险提示书上签字。

同样来找李辰阳咨询意定监护的并非都没有监护人,王英已经70岁了,她的老伴瘫痪在床多年,儿子因拆迁问题早就与他们断绝关系,她在前几年查出癌症,一直做保守治疗。大多数时候,她的弟弟在照顾他们夫妇。王英从电视中了解到了“意定监护”后,考虑到自己癌症一旦恶化,丈夫无人照顾。她想指定弟弟作为自己和丈夫的意定监护人;她愿意在自己和老伴百年后,将房产和剩余存款赠予弟弟。可说到这里,一同前来的弟弟却改变了愿意当监护人的想法,他明确表示,不想要遗产。“照顾你们是出于亲情,这样一来,会被别人说成有想法”。 最后,双方决定回去再商量。

“一直以来,我国关于成年人全部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监护立法停留在法定监护层面,而且是事后,被动地将其确定为监护人。如果能够让当事人有机会事先做出选择和判断,按自己的意愿选定监护人,这应是很多人所希望的,尤其是那些孤老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接受采访时说。

黄绮认为,尽管《民法总则》首次增加了意定监护,但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意定监护的积极意义未能得到有效宣传普及、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不完备、配套实施机制缺失尚未能得到普遍认可和使用等,她建议尽快由民政部门等部门出台具体规定,构建与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体系。从意定监护协议入手,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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